制度性需求下《监狱法》修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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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监狱法修改的立论与现实基础

晚清时期,在沈家本引导下的监狱改良运动在“中体西用”的指导思想下,将那个时代的西方价值目标系统引进传统监狱行刑的框架内,是中国监狱近现代化艰难启程。直至新中国成立之时,西方的教育刑论条件下的矫正刑模式一直被中国监狱尝试着应用,但因为动荡不安的社会条件下此矫正刑模式只是一种悲情式的理想。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在政治体制苏俄化的大背景下,作为监狱变异形态的劳改队履行着对罪犯的改造职能,肇始于社会主义革命理性的“劳动改造”,在实践形态上一直履行着监狱行刑的全部功能。[1]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国际经验因为特定的历史原因被契合进了新中国长达六十多年对罪犯改造的发展历程中,曾几何时,“劳动改造”不仅在实践中从器物形态到制度形态都是名副其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论体系。与“劳动改造”理论相对应的“劳改法”理论也更多的表现为以思想改造、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为制度构建起来的理论,但因为整体落后于依法治国的时代理念,行刑法治化和科学化成为监狱行刑理论的主旨。

作为规范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典,《监狱法》的出台对于监狱行刑法治化、科学化和社会化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新中国成立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们国家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的经验总结,也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当时世界范围内一些先进的有益做法。《监狱法》颁布实施已经过去二十多年,监狱工作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监狱所处的内部环境以及监狱行刑面临的宏观环境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若要对监狱立法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我们必须对监狱法的立论基础以及法典修改所处的宏观背景进行分析。只有在宏观上对监狱法修改所处的宏观背景清晰分析后,我们才能建构起监狱法在应然意义上的立法现实依据、监狱法的目的、监狱法的基本原则、监狱法的制度框架等,才能在未来的监狱法的立法及修改中把清脉络、厘清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