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基本知识
【概念法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常见手段】
1.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赃隐藏于自己的住所或其他秘密场所。
2.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赃从一个场所改变到另一个场所。
3.在司法机关询问和调查时,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赃藏匿情况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掩饰的行为。
【其他】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
2.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3.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而有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另外,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4.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因而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5.本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1)在犯罪对象的范围上,虽然“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是两罪的共同对象,但是洗钱罪的对象不包括毒品本身,并且洗钱罪中毒品犯罪之外的其他法定六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能成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对象。同时,“犯罪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却未被列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犯罪对象之中,这可以由“两高”将后罪的犯罪对象称谓为“毒赃”(而不是诸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犯罪所得利益”)得以佐证。
(2)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洗钱罪不包括“窝藏”,即为犯罪对象提供隐藏的处所;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不包括“掩饰”。
(3)在目的要件上,洗钱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为了掩饰、隐瞒法定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从而达到“漂白”赃钱的目的;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无目的要求,一般认为是行为人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或者从中牟利,并没有转换、改变毒赃的来源和性质之“漂白”意图。
(4)在犯罪主体方面,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在内。
6.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指的对象都包含有犯罪所得,主观方面也均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所得而实施窝藏、转移、隐瞒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由此可见,前者只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而后者则泛指所有形式的犯罪所得。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窝藏、转移、隐瞒;而后者的行为方式除此之外还包括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比前者的行为方式更为宽泛。
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赃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论处;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毒赃以外其他犯罪所得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