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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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一)谭某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1]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其侄子谭某(另案处理)在玉林市福绵区参与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而被公安机关追查的情况下,答应谭某到广西藤县躲藏的要求,驾驶汽车将谭某带到其夫妇经营的位于广西藤县滕州镇×××号的缤纷色彩服装销售店藏匿,直至同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谭某是涉嫌制造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采取窝藏谭某的方法,帮助谭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程某贩卖毒品罪、李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2]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与被告人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租住在深圳市罗湖区罗芳村124号204房,程某以该房为据点,长期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程某与李某商定,在出租屋内如发现有警察查房或登记户籍时,立即由李某将藏在房间内的毒品扔掉。

2013年4月2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刑事拘留,另案处理)致电被告人程某,向其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冰毒,之后程某找到犯罪嫌疑人“三宝”(具体身份不详,在逃)购得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冰毒两包,并将其中一包以500元价格在本市罗湖区罗芳村124号204房内卖给蔡某某。

2013年4月24日23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在罗湖区罗芳村,将携带毒品准备外出贩卖的程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一包。与此同时,在房间内的被告人李某听到门外有警察,立即将程某放在电脑桌上用于贩卖的两包毒品扔进洗手间马桶内冲走。经鉴定,从程某身上缴获的毒品重0.56克,含甲基苯丙胺。

民警将被告人程某、李某抓获后,程某即举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也在本市长期从事贩毒活动,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

三、缴获的上述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