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应农业发展新变化、新理念,体现时代发展新要求,构建更为完善和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带动和示范引领功能,在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增收脱贫致富等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律立足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支持保障措施等做出了符合当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定,开创了依法办社、治社、兴社的新局面,成效显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十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入社农户稳步增长。截至2017年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01.7万家,是2007年年底的近78倍,年均增长54.1%;入社农户数量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8.1%,参加合作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当前“三农”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型,必须牢牢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条主线。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要促其规范运行、创新发展,切实提升发展质量,更好地发挥其组织带动和示范引领功能,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型农民、改善乡村基层治理机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正确理解法律的基本规定和精神实质,在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时,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计划之中,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都了解这部法律和配套法规,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督促和推动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民及时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并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落实好法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我相信,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一定会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的合作社事业前景一定会更加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