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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财产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全体成员民主管理,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本质特征来看,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被其所有,由其控制,为其所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为成员提供服务,实现了成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与利用者的统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成员构成、成员权利和义务、新入社成员、成员资格终止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