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维护案例精选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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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再婚无共同子女,离婚再复合的继承

无共同子女的再婚夫妻离婚,如果再复合,对方子女或已成年,老人与对方子女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复杂。如果此阶段老人离世无遗嘱,如何继承财产成为大难题。

导读

【典型案例】

1.缺少法律意识,死后让老伴儿很受伤

2.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存在

【法律要点】

1.法律无情

2.再婚中的财产协议

典型案例

1.缺少法律意识,死后让老伴儿很受伤[1]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尤其是“经营”了大半生的家,由于缺少法律意识留下了隐患,最后竟“伤痕累累”地被赶出了家门。

赵燕与刘刚二人于198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王强、王晶系赵燕之子。1997年,双方因一时矛盾协议离婚,在民政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和小儿子王晶居住原公租房宿舍,男方则回外地老家居住。但事实上,离婚后双方及王晶仍共同生活居住在原公租房内。2001年9月房屋拆迁,赵燕与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直至2008年11月11日赵燕去世,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该购买的房屋内。

2009年3月,王强、王晶在北京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中载明“被继承人赵燕生前无遗嘱……赵燕与刘刚再婚,二人未生育子女,二人于1997年2月29日离婚,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上述被继承人赵燕所遗留的房产,由其子王晶、王强共同继承”,同年4月8日,王强、王晶持遗嘱公证办理了新的房产证,房产共有情况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王强占50%份额,王晶占50%份额。随后,王强、王晶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刚腾退涉案房屋。

面对被起诉,刘刚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也向该法院起诉了王强、王晶,要求分割房产,后法院出具判决,认定赵燕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其去世后该房产作为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刘刚要求分割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强、王晶胜诉,却驳回了刘刚的诉讼请求。

2011年,无家可归的刘刚再次起诉王强、王晶法定继承纠纷,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房屋已由王强、王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王强、王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现刘刚要求继承赵燕的上述房屋,因该房屋现所有权不属于赵燕,因此刘刚无法继承该房屋,故对于刘刚要求继承诉争房屋的请求,本院应予驳回”,法院再次驳回了刘刚的诉讼请求。

同年,刘刚委托律师以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身份,以继承纠纷为案由第三次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本案中,赵燕虽与刘刚离婚,但实际上双方自1997年至2008年一直在一起生活居住,且根据本案被告的自述,并无其他子女与赵燕一直共同生活,故在赵燕离婚后至去世的10余年间,刘刚确实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根据前二次生效判决认定,刘刚作为已离婚的配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根据双方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法院认定刘刚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故原告刘刚本案诉讼的理由与此前法定继承或者同居析产理由不一致,被告以“一事不再理”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现继承房产已经登记在王强、王晶名下,二人应给付刘刚适当的款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定。依照《继承法》第14条之相关规定,判决王强、王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刘刚人民币10万元。

2.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存在[2]

张某某不幸病亡,90岁张母起诉了女婿李某和女儿的继女李女。李氏父女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3年5月7日死亡。张母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之母。李女系李某之女。张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初张某某被诊断为红斑狼疮,同年7月张母将张某某接回娘家居住。同年12月22日张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2010年3月11日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并约定:共有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给付李某2万元补偿款。该补偿款尚未给付。2011年6月27日,张某某与李某复婚。张某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随其二人共同生活,上述房屋现空闲。

依李某申请,一审法院至街道办事处调取了记载被继承人张某某的抚恤金、丧葬费数额的资料,结果为张某某应得抚恤金24060元、丧葬费7744元,共计31804元,尚未领取。

李某向案外人借款3万元(其中被继承人死亡前借款1.7万元,死亡后借款1.3万元),用于为张某某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但未能区分该两项的具体数额。

张母起诉李某要求继承张某某的遗产,李女申请参加诉讼,也要求依法继承张某某的遗产。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50万元。张母提交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照片,证明李某对张某某放弃治疗,导致张某某死亡;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时所约定的补偿款2万元,因其双方复婚而消灭。2013年5月6日晚,李某打电话说被继承人病危,见到李某后,李某称无钱给被继承人治病,使被继承人一家十分气愤。李某有工作却故意放弃为被继承人治疗,不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不治而亡,故要求剥夺李某的继承权。被继承人与李某结婚后,李女与被继承人确实形成过抚养关系,但后来被继承人与李某离婚,此时李女与被继承人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被继承人与李某复婚时,李女已成年,没有再次形成抚养关系,李女不享有继承权。故起诉请求判令:张母依法继承其女张某某的遗产;确认李某在被继承人病重期间放弃救治,不尽抚养义务,并剥夺其继承权。

李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张母对被继承人进行威逼、利诱、哄骗,甚至殴打,导致张某某死亡。李女一审诉称,本人系与被继承人张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张某某的抚养关系从未中断,张某某与李某复婚后,张某某继续抚养其上大学并有供养其读研究生的意愿,故其享有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张某某的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为50万元,一审法院予以照准。抚恤金24060元、丧葬费7744元,共计31804元,系张某某死亡后所得,虽不属于遗产,但应比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时,虽约定由张某某给付李某补偿款2万元,但张某某与李某复婚的行为导致该债权债务消灭。李某为支付张某某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共借款3万元,但未能区分两项的具体数额,结合借款时间及李某提交的医疗费、丧葬费票据,一审法院认定该借款中1.7万元用于支付医疗费,1.3万元用于支付丧葬费。医疗费系张某某生前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借款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50%即8500元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在其遗产中先予扣除。丧葬费1.3万元应由原、被告3人各负担三分之一。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李某结婚后,李女由张某某及其父李某共同抚养,李女与张某某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系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即不能因为张某某与李某离婚而解除,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的程序方能解除,故李女对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张母、李某均要求剥夺对方的继承权,但其提交的证据均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对方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审法院对张母及李某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考虑张母年龄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故本案诉争房屋由张母继承所有,扣除张某某债务8500元后,由张母给付李女及李某各15万元作为继承份额的补偿较为适宜。抚恤金24060元、丧葬费7744元,共计31804元,由原、被告三人各取得三分之一。

综上,依照《继承法》第3条、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13条、第33条,《合同法》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房屋由原告张母继承所有,原告张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女、被告李某各15万元作为原告李女、被告李某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遗产的份额;原告张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被继承人张某某所欠债务8500元;原告张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为被继承人张某某支付的丧葬费4333.33元;上述各项履行完毕后15日内,原告李女、被告李某配合原告张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张母负担;原告李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为被继承人张某某支付的丧葬费4333.33元;被继承人张某某抚恤金24060元、丧葬费7744元,共计31804元,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母、李女各10601.33元;前一项履行完毕后15日内,原告李女、张母配合被告李某领取被继承人张某某抚恤金24060元、丧葬费7744元,共计31804元,相关费用由被告李某负担;驳回原告张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诉争房屋由张母继承完全违背案件事实。三方当事人均向一审法院提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公积金及养老金的请求,一审法院到公积金中心查询被继承人公积金剩余具体数额,但一审判决对该项只字未提,导致三方当事人均无法认领该两笔款项的僵局,故请求判令:①撤销原判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丧葬费7744元归李某所有;②改判房屋由上诉人继承;③应从遗产中扣除被继承人婚前欠其的个人债务2万元;④继承张某某的公积金和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李女不服也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请求判令:①撤销原判第一项、第四项;②改判房屋由上诉人继承;③继承张某某的公积金和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④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张母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尊重事实和法律。李某主张2万元欠款是张某某的债务,一审已查清2万元是张某某给李某的离婚补偿。一审已查明截至2014年1月张某某名下的公积金为95441元及社会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为21300元,但判决未涉及,现请求依法分割。2011年张某某与李某复婚后购买的两辆汽车,价值4.5万元一辆在李某名下、价值7.5万元一辆在李女名下,请求依法予以分割。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李某、上诉人李女二审提交证据:①张母的社会保险缴纳单,证明其并非生活困难,不应多分遗产;②张某某养老保险查询清单,证明系应继承款项;③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案外人张二某的通话记录,证明张母霸占张某某财产的经过。本院当庭播放录音,组织质证。上诉人质证主张上述证据在一审当庭已提交但未记录,一审法院以没有播放设备为由没有对此通话记录进行质证。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张母年近90岁,未参加过工作,现享受政府给予的养老金。对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社会保险余额尚未继承的事实表示认可。通话录音在一审听过,也发表过质证意见。经本院查证,一审组织质证了多份录音证据,该争议录音因设备原因未进行播放。二审当庭播放,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声音清晰,上诉人李某主张的张二某的通话声音听不清楚,后半部分均为被继承人张某某一人的声音。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要求原审原告张母限期就新增加的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公积金及养老金的请求补交诉讼费,张母未予补交,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请未予涉及。

2014年4月17日,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张某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处分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请求依法分割的财产,包括属于遗产的张某某个人财产房屋及应依照继承法进行分割的抚恤金24060元、丧葬费7744元(共计31804元)及张某某名下的公积金、社会养老金。双方当事人请求分割张某某名下的公积金、社会养老金问题,一审法院要求原审原告张母就该部分新增加的诉请补交诉讼费,张母在限期内未予补交,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请未予涉及。本院对该项诉请及房产分割一节一并组织调解未果,故双方请求分割张某某名下的公积金、社会养老金一节,可另行解决。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债权债务一节,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约定由张某某给付李某补偿款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与李某复婚的行为导致该笔债权债务消灭并无不妥。上诉人李某、上诉人李女主张被上诉人张母为霸占财产,威逼、利诱、哄骗张某某,导致张某某死亡,故请求剥夺张母的继承权,抚恤金、丧葬费归李某一人所有,诉争房产应由二上诉人继承一节,未能提交张母为霸占财产遗弃张某某导致张某某死亡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本着照顾高龄老人权益的原则,认定将总价值为50万元的诉争房产由张某某之母继承,由张母给予李某、李女各15万元并无不妥,故诉争房产全部由李某、李女继承,免除张母权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请求分割处分2011年张某某与李某复婚后购买的2辆汽车一节,因被上诉人未在法定上诉期间提起上诉,亦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经本院组织调解未果,就该项请求可另行解决。综上,一审法院据情分析、确认后所作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要点

1.法律无情

法律本身是有情的,是因为它是由道德规范演变而来,而道德规范的基础又是人们的普遍信念和传统习惯,这些都是有情的。而且,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首先会充分展示人文关怀的光芒。

法律无情,是指法律规定总是要给人们划一条非常明确的界线,界线的里外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并赋予强制性,这条线是无情的。正是法律无情,代表着它的公正,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的就是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2.再婚中的财产协议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本来就是剪不清理还乱,如果重组家庭再遇变故,再婚时的财产协议就显得更加重要。

本节案例1《缺少法律意识,死后让老伴儿很受伤》中,长达3年多的继父子间继承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给我们留下的思考也很多。赵燕、刘刚老两口共同生活了20多年,除了房产以外几乎没有什么积蓄。争议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2001年购买房产时,支付房款及契税仅9.7万元。2012年判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已经达到280余万元,2017年更高达560多万元,这与刘刚最后获得的10万元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婚姻不是儿戏,矛盾中草率办理了离婚手续,过后却没有及时办理复婚手续,也没有对财产作出一个约定,导致了刘刚痛失老伴又失去了应有的家。如此惨淡的结果,可能九泉之下的老伴赵燕都难以闭眼。

归根结底,我们每个人都要有法律意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1《缺少法律意识,死后让老伴儿很受伤》中,除了依法确立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既保护好自己的遗产,也为亲人留有后路。比如,为了使房屋能确保留给亲人享有,可以在遗嘱中确定,房屋产权由两个儿子继承,如果刘刚不再婚其有终身使用权和收益权,至少可以保证刘刚能够老有所居。

本节案例2《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存在》中,如果张某某与李某再婚时用新的约定将家庭财产恢复到离婚前状态,房屋的分配与继承就有很大的差别了,李某可能会享有一半产权,还可以与张母、李女共同继承另一半。该案例中,如果张某某与李某也像案例1中复合后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无论李某在张某某病重期间如何照顾她,李某也不会成为继承人。

注释:

[1]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2]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案例与裁判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