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是指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重大、复杂案件。这是一种具有一定弹性的规定,目的是确保实践中有灵活掌握的空间。至于哪些案件属于“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因情况不同难以一一列举出来,所以赋予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疑难解答】
关于“重大、复杂”的确定标准。“重大、复杂”是相对而言的,在判断时需要考虑该案件在本辖区内案情的疑难和轻重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的大小、涉及政策性和专业性的深度和广度等因素。具体来说:一是案件牵涉问题的大小。与一般性行政案件只涉及某一方面、个别当事人不同,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往往涉及方面广,常常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或与相当一部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相联系。二是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由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面很广,在其发生地往往产生较大影响,当地群众对此非常关注,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可能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三是案情的疑难和轻重程度。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需要用较高的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进行检测。有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规定不够明确,或者相关政策界限不清,以致处理案件较为困难,需要较高一级的法院审理更为妥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5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撰写人:邵长茂)
第六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要点】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规定。
【适用指南】
管辖是划分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活动。以管辖是否由人民法院决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前者由法律明文规定管辖人民法院,后者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当事人对基层法院的管辖存有异议,可以基于管辖异议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