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被“陈水扁”骗了
——评陈水扁案一审判决书
那是一场万众瞩目的审判:2009年,在台湾地区曾经当过八年领导人的陈水扁被“最高检”特别侦查组、台北地方检察署以贪污、受贿、洗钱、伪造文书等罪起诉到台北地方法院,同案犯中还有他的妻子、儿子、儿媳、妻舅以及一干亲信,共十四名被告。在此之前,其女儿和女婿也已经在其他案件中被定罪。最终,法院判定陈水扁大部分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罚金两亿新台币。短短八年的地区领导人生涯,他就将全家都变成了罪犯,也算是成绩斐然了。
这场审判无疑是正义的,时至今日,已经没有人怀疑陈水扁的贪腐。他是个十足的伪君子和骗子。这个出身台南三级贫户(最穷的贫农)家庭的少年,靠着个人不择手段的奋斗成功登顶,又飞速下滑。“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楼塌了。”
与这个案子同样出名的是它的判决书,一片赞扬之声,尤其是在大陆。然而,我必须承认,我没能从头到尾通读一遍。同样我也想问一句:有谁通读过它的全文吗?而且我高度怀疑,恐怕陈水扁本人都没能完整地看一遍吧。
什么原因呢?太长了!而且是枯燥乏味地冗长不堪。
这份判决书长达一千两百页,三公斤重。即使不算其附件和图表,也有五百多页。绝大多数都是枯燥无味的列表和流水账式的陈述。在宣判的当时,甚至外界都无法得到一份纸质的判决书:因为太长了,打印需要时间。
这还是判决书吗?
很多大陆的法律人为这样的判决书叫好,还主张以这样的判决书为目标提高我们的判决书质量,实在是进入了误区。选择远比努力重要:选择了正确的目标努力,才会有成果;选择了错误的目标努力,只会越来越错误,甚至还不如不努力。这个案件虽然审理得不错,但其判决书的写作方法却是错误的。
如果判决书写得长就能称之为好,那么判决书就是世界上最好写的东西了:只管往长处写呗。五千字的比三千字的好,八千字的又比五千字的强,一万字才最好,两万字的又超过一万字的。最后没有十万字都无法参加裁判文书的评比。这样,判决书还有优劣可言吗?完全变成比拼字数了。我想,这个道理大家都应该同意吧?
判决书优劣不在长短,而在意思的表达。法官将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对案件的处理讲清楚了,讲得有道理了,令人信服了,这才是最重要的。至少应该让人看得懂。这么长的判决书,别人怎么可能看得懂?别说懂了,连看都成了问题。这样的判决书还能称之为好吗?
美国检察官有一个将有用的东西埋在“文件海”里,不让律师发现的策略。这缘于美国法院的证据开示制度。检察官必须将所掌握的所有证据材料全部提供给被告律师,否则该项证据就不能在法庭上出示。检察官不愿这样束手待毙,就想出了这个“文件海”的应对办法。他们尽可能地多提供文件,其中包括很多无用的文件。经常将好几车,甚至成屋的文件提供给律师。而真正有用的证据就隐藏在这些如海般的文件里。而且,检察官还经常耍一些小技巧,让有用的证据看起来更不易发现。结果,律师们往往要组成一个团队,分工合作,花很大的力气查找真正有用的证据。这样,检察官虽然按照法庭的要求将全部证据材料都提供给了律师,但给律师造成了巨大的障碍,说不定就会疏漏掉某些重要信息,在法庭上处于被动地位。
这是检察官对付法庭上对手的方法,不是法官写判决书的方法。虽然我们明白台湾地区法官的初衷是希望证明自己的公正与公开,但这一千两百页的判决书,达到的不正是与前述“文件海”一样的效果吗?谁又能在撒哈拉沙漠中发现一颗钻石呢?即使你知道它存在,也太难找到了。判决书应该表达的法官的意思都被埋在这浩如烟海的枯燥流水账中,没人能够发现。这和隐藏又有什么区别呢?人说藏起一棵树最好的办法是把它放在森林里。陈水扁的判决书真是做到了!
也许有人会说,这个案子复杂,被告人数众多,所以判决书长。但我们知道,纽伦堡审判德国首要战犯的判决书才不到三百页。那是十六名被告人,而且叙述的可是影响世界的重大罪行呀!又岂是陈水扁这个案子可以比得了的。所以,这样的判决书绝不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人们称赞这篇判决书的另一个原因是下面这段文字: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又被告陈水扁……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职权,……;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
这段文字为整个判决书增色不少。也的确有可取之处。陈水扁作为一个领导人,应该给民众作出一个好榜样。“作之君、作之师”,成为人民的表率。否则,“风行草偃、上行下效”,社会风气完全败坏;其他官员自然“有样学样”,政府哪还有廉洁可言?很准确地指出了陈水扁贪腐的社会危害性。
而且用的是半文半白的文字,颇有古韵。对于判决书来说,文言文确实有独特的魅力,我个人也比较喜欢。文言文更适合表达精细的思维,与法律适用精细思维的特点正好吻合。
但这段文字所表达的只是附属意思,不是主要意思。判决书不能是单纯的道德谴责,必须阐述法律适用。这段文字表达的更多的是道德谴责,更像一篇政治檄文。如果登载在报纸上,完全可以当成一篇独立的评论文章。我们不能因为在一大堆看不懂的冗长列表之后,附加了这样一段关系松散的道德谴责文字就认为这是一篇好的判决书。这很容易成为投机取巧的手段:无论法律适用写得怎么样,只要写一段无关的精彩文字即可。
它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松散,最大的用处就是说明量刑的合理性。但真有这必要吗?我看如果陈水扁不判无期徒刑倒是有必要说明一下,判了必要性倒不大了。而且一千二百页都是枯燥乏味的论述,这里突然文采飞扬了?如果有此心,完全可以将此力用在具体问题的论述中。这段文字更像一件可有可无的奢侈品。一个肮脏邋遢的流浪汉戴着一块崭新的江诗丹顿手表。你会想:干嘛不去洗个澡,换件新衣服,光戴块手表也改不了流浪汉的样子呀!
陈水扁判决书中的两个毛病也正是我们现在判决书常犯的:或者是不重视意思表达,只注重堆砌材料,越长越好;或者是主次颠倒,将附属意思当成主要意思来写,写一段有些文采但与案件法律适用关系不大的文字,很多人以为这就是好的判决书。
这不是好的判决书,我们不要学它。别被“陈水扁”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