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那几只鸟,值得吗?
——判决的合理与合法
美国堪萨斯有片森林,里面的河里生活着一种珍稀独有的面条鱼。为了保护这种面条鱼,这片森林需要禁止砍伐。可是,靠这片森林生活的有上万名伐木工人和他们的家属。他们的生活该怎么办?难道要流离失所?就为了这种不知名的小鱼,附近的几个镇子都要消亡?上万人的生活就要为之改变?
最近大家都在热议那个掏鸟窝的案子。新闻里说,一个大学生抓了十六只鸟蛋,就被判了十年刑。法院说:媒体偏颇,被告不是掏鸟窝,是故意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判刑十年没有任何错误。老百姓说,贪官贪一千万也没判这么重,太不公平了!看样子混乱得不得了。
法院的案子判得看起来没有错误。司法解释就是这么规定的,贩卖国家的保护动物就该这么判刑。新闻设计得也是太巧妙,切入点亮爆眼球,情节剪裁得恰到好处,太成功了。不管法院怎么谴责、怎么反击,一颗刺已经扎进来了,再怎么拔,毕竟是扎进来了,疤痕是免不了了。法院愤愤不平也没辙。在这司法脆弱的多事之秋,法院又被黑了一次。
在愤愤不平之余,我们不禁要想一想,这刺是怎么扎进来的呢?法院自身有毛病吗?
话题又要回到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上。司法总是埋怨媒体捣乱。其实,媒体是媒体,司法是司法,永远有差异。记得多少年前,我们庭想和电视台拍个电视片。却总是谈不拢,我们想宣传全面工作,人家只关心有没有什么有趣的案子。双方的出发点完全不一样,最后只能泡汤。易中天说过专业书和小说的区别是凡能躺在床上看的都是小说。真对!有些东西就是得轻松,否则看不下去,早睡着了。司法总想把媒体往自己的专业领域拉,人家根本不会买账。如果和开庭、判决书一样无聊,媒体就倒闭了。它就是得吸引眼球,人家靠这个活着。
一个金发女郎杀了他的老板,司法和媒体关心的东西肯定不一样。司法和媒体各自关心各自的东西,强求一致是不可能的。
但在差异之外有些东西是司法和媒体都关心的。也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司法和媒体才能对话。这是什么呢?情理。媒体和司法都该关心情理。司法靠情理裁判,媒体靠不合情理吸引眼球:俗话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司法判决合理,媒体会表扬;不合理就是给媒体提供炒作的素材。那就别怪人家媒体了。
这次掏鸟窝的事件就是合理与合法之争:司法说我判得合法,媒体说你判得不合理。
看了网上的新闻报道之后,我也找来这个案子的判决书看了一下。这是一份中规中矩、毫无问题的判决书。我们的法院每天生产着数以万计的这样的判决书。它们看起来十分壮观,充满了专业精神。但它们就像一片枯木的森林,经历不了风雨。因为在这些判决书中看不到情理,没有情理的判决书就像枯死的大树,表面上耸立,实际上稍微大一些的风,一吹就倒。这样的媒体就是风。
这份判决书没有站在道德高度对被告人蓄意捕捉、贩卖,屡次犯罪进行谴责。就是讲几个人抓了鸟去贩卖、牟利,然后所贩卖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所以判决如下,等等。我特别注意到了判决书中提到的“明知”。“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判决书没有特别指出被告人怎么明知了。虽然根据判决书中几个其他情节,可以推断出被告人绝不是不经意间掏了几个鸟窝那么简单,但看得出判决书没把这个当成重点,似乎判决书没觉得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有多重要。可能在法官看来,这个问题太明显了。
网络热议之后,我们得知了很多判决书中没有的情节:检察院的微信号上披露,这家伙居然早有预谋,在QQ上公开贩卖;而且他是这方面的行家,知识相当全面;他干了不止一次,还杀死过很多鸟……
为什么这些都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或者判决书中都没有强调呢?因为法院觉得他们不重要,不需要谴责被告人,只需要核实他们违反法律就行了。而现在为什么又要大张旗鼓地指出这些情节了呢?因为现在需要指出这人是个大坏蛋。以前需要合法,现在需要合理。
就像那片判决书的森林一样,几乎每一棵树都是合法的“枯木”,没有媒体的风雨吹来,它们耸立得好好的。说不准哪棵树的运气不好,媒体袭来,立刻就轰然倒地。然后法院再来叫屈:这是合法的呀!同时往这棵树里紧急注营养液(情理),并和媒体吵架。
我想,这个新闻策划出台的时候,记者一定要看判决书的。如果我们的判决书写得不仅合法,而且合理,是不是这个新闻就胎死腹中了呢?也未可知。
只要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即合理性不是法院办案和写判决中的必然要求,司法就会不停地给媒体提供新鲜的炒作素材,也会与媒体不停地打斗下去。而且双方都觉得委屈。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具体到这个案子怎么就不合理了呢?按照法律判为什么就不合理了?这就用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例子。人重要还是动物重要?为了那种从来没人注意到的小鱼,真值得让那么多人付出那般沉重的代价吗?为了这只我们连名字都叫不上来的鸟,真值得将我们的一个同类关十多年,而且是二十岁到三十岁的黄金期。这只鸟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假如是东北虎或大熊猫,我还可以理解。因为我的感情里早已接受了东北虎和大熊猫是我生活里必不可少的动物,它们的灭绝对我们确实是一种遗憾。可这种鸟有什么重要性呢?它灭绝了我也许都不知道。就仅仅因为一个委员会把它列为二级保护动物,我们就能把一个人关起来吗?
与多少有些模糊和虚伪的环保主义相比,上帝说得倒很清楚:人是万物之灵,首先需要保护的不是动物,而是人。我想这也是大多数公众质疑这个判决的一个重要心理基础吧?(另一个心理基础就是贪官只判十年,捉鸟也十年。)
所以,在依法判决的同时,判决书中就有必要将被告人的主观恶意重点论述:他不是第一次偶尔为之,他是老手,他是以此牟利的二道贩子,不制止他还不知道他要杀多少无辜的小鸟呢。
至于与最近一些贪官相比,这个被告的刑期也的确是有些长。如果重视了合理性的因素,法官完全可以减免一些他的刑期。判几年就算了,这个案子也就没有那么大的风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