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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警察法学的学科性质
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的现代警察制度的形成有着不同发展轨迹,两大法系的国家更是在立法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因而形成了不同的警察法立法模式。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警察法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警察法学以警察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学科界定总是与研究对象紧密联系在一起,研究对象是学科界定的关键。审视警察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可以从哲学、法学等角度进行把握。
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都有自己的特定研究对象,各学科间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其各自的研究对象的差异。如何来界定警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看法。综合各种观点,可以将警察法学定义为以警察法律、法规和警务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警察法学是在政治学、公安学、法学、社会学等多门相关学科的结合部、交叉处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是对警察法治现象的学术概括和规律的理论探究。基于此,警察法学是法学与公安学等交叉产生的边缘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