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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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一、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房屋买卖只签合同不登记生效吗?

现实问题

万某打算购买江某的房屋,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没有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经过万某多次催促,江某一直拖延。万某感到越来越不安,他想知道只签合同不登记,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生效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上述万某与江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是若不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一房两卖”的合同都有效吗?

现实问题

苗某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准备出售,苗某与雷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一个月后,苗某又将该房屋卖给付某,双方在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立刻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雷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苗某理论,苗某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效了,因为其已与付某办理了产权登记。雷某遂将苗某起诉至法院。那么,雷某与苗某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雷某与苗某虽然未办理物权登记,但是双方的合同依然有效,只是没有发生物权效力,雷某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苗某赔偿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季某与强某为夫妻,结婚后,双方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但在强某怀孕后,感觉季某慢慢地疏远自己,有一次无意中听到季某在打电话说卖房的事。心存疑虑的强某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看自己与季某房子的情况,竟然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就在两天前已经变更为另一名自己不认识的人,强某意识到可能季某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将房屋转卖。那么,强某究竟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强某来说,她应当通过提起异议登记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在十五日内起诉,超过十五天则异议登记无效。但异议登记失效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异议登记失效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买卖期房时,有什么方法可以保障购房人将来实现物权?

现实问题

严某将自己两室两厅的房屋卖给金某,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是严某因某些原因暂时不能与金某办理房产登记,金某提出可以先办理预告登记,严某不懂究竟什么是预告登记,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以,金某提出先预告登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当然,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现实问题

宋某将自己的电脑卖给同学毛某,约定五天后交电脑。三天后,毛某看到另一同学凌某在使用该电脑,便上前说该电脑已经是自己的了,其已将购买该电脑的钱交给了宋某,因此凌某无权使用该电脑,说着便拿走了电脑,宋某得知后便找到毛某,称交电脑的时间还有两天,毛某无权拿走电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在宋某还没有将电脑交付给毛某的时候,虽然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但是该电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所以毛某并未因交钱而拥有了该电脑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汽车转让登记的效力是如何的?

现实问题

花某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康某,双方订立合同且交付了购车款,但花某还未将该车交付给康某。没过几天,康某发现齐某所开的轿车为花某卖给自己的,于是上前询问,才知道就在自己与花某订立合同的第二天,花某又将该车卖给了齐某,且双方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一气之下,康某将花某与齐某都告上了法院,要求齐某将轿车还给自己,齐某表示轿车是他出钱买的,与康某没有关系。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占有人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擅自处分给所有人以外的不知情的人(即受让人)。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他在物的流转中处于第三人的位置,在主观上基于不知情的善意心理,在客观上通过交换行为取得财产。

在本案中,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齐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康某不能以自己与花某的合同订立在先,对抗齐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齐某已经拥有了该轿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指示交付的物权何时发生变更?

现实问题

龚某将其拥有的一头牛卖给了林某,但是告诉林某该牛现在在童某处,可以直接向童某要,同时立刻打电话给童某告知牛已经卖给了林某,要求童某交付给林某,那么该牛的所有权何时归林某所有的呢?

律师解答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上述龚某与林某的情形即为指示交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因此在龚某将请求童某返还牛的权利转让给林某时,就已经视为交付了该牛,其牛的所有权归林某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更的,该物权变动何时生效?

现实问题

包某与裴某因一辆轿车所有权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令包某拥有该轿车的所有权,判决生效后,包某并未办理变更登记,那么该轿车的物权何时归包某所有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对包某来说,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即为其拥有该轿车物权之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该物权变动何时生效?

现实问题

饶某与张某有两个儿子大饶与小饶,2009年9月,饶某因病去世。饶某有一栋花园别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花园别墅由张某、大饶、小饶共同拥有,但直到2010年,该三人也未办理产权变更,那么该栋别墅的物权是否发生过变更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在饶某去世时,该套花园别墅的物权已经归张某、大饶、小饶共同所有了。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同时规定,虽然该花园别墅的物权已经在继承之时发生效力,但是在处分该别墅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的保护

自己的财产被别人占有了,该怎么办?

现实问题

乔某与段某为同寝室的同学,一天,乔某发现段某在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脑,于是要求段某返还,但是段某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乔某有权利要求段某返还自己的手提电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邻居在家里堆放了大量易燃易爆物品,该怎么办?

现实问题

谭某与邱某为邻居,一天,谭某发现邱某在双方共有的走道内放置了很多没有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谭某感到很危险,要求邱某搬走,但是遭到了邱某的拒绝,邱某认为走道是和谭某共同拥有的,其有权放置东西,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对于谭某来说,邱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走道的使用权,谭某有权要求邱某将烟花爆竹搬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邻居装修导致自家墙体开裂的,该怎么办?

现实问题

卓某与劳某为邻居,劳某因儿子结婚重新装修了房屋,装修时不慎将与卓某共有的墙壁凿裂,于是卓某找到劳某要求其修复该墙壁,但是遭到了劳某的拒绝。那么,卓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卓某有权要求劳某修复墙壁。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如果劳某还造成卓某其他损害的,卓某可以要求其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所有权一般规定

房屋被国家征收,能向国家要求补偿吗?

现实问题

周某所居住的房屋,因市政需要,被通知即将被国家征收,周某想知道,被国家征收的,是否可以向国家要求补偿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个人可以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吗?

现实问题

丁某想在所在城市的郊区买一块土地建别墅,当他去咨询土地价格的时候却被告知: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大多数是归国家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只能使用。丁某感到很疑惑,常常听到别人说什么土地被谁买了,难道不是所有权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所以,对于个人来说,是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权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地里挖出来的文物能归自己所有吗?

现实问题

陈某拥有一座已经有100多年房龄的带花园的房屋。一日,陈某在挖土打算重新种植树木的时候发现土中埋有瓷碗。后经鉴定,该批瓷碗均为价值连城但应属国家所有的一级文物。陈某感到不可理解,难道在自家花园里挖到的文物也要上交国家?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上述瓷碗虽然是在陈某自家花园内发现,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应当归国家所有,陈某应当上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自家装修可以随意破坏承重墙吗?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业主史某,2010年年初同时购买同一单元上、下两层两处房产,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为了方便,在客厅上方承重楼板上开楼梯洞口想连通上、下两室;在两卧室承重墙开门。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在其装修过程中发现这种行为时,与史某沟通欲制止其行为,但是遭到了史某的拒绝,史某称两套房子都归其所有,想要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那么,史某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虽然两套两层房屋归史某所有,但是并不代表史某可以随意装修房屋破坏承重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小区内的公用健身设施归谁所有?

现实问题

某小区花园内有公用健身设施,长期以来,该小区居民都喜欢去该花园内健身。但后来物业突然拆除公用健身设施,在花园里搭建了一个小卖部,此行为遭到了全体居民的反对,但是物业依然一意孤行,居民与物业发生了冲突。那么,该物业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小区的公用健身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无权擅自拆除改建小卖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小区内的车位归谁所有?

现实问题

龚某花250余万元购买一套房屋。该套房屋所在的小区公共道路上有停车位50个,龚某入住后,一直将自己的车子停在其楼下的地面停车位上。但在该小区物业入驻之后,竟然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经过多番交涉未果后,龚某遂将该物业诉至法院。那么,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本案中物业无权向小区居民收取停车费,因为该地面停车位均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业主可以解聘物业公司吗?

现实问题

某小区物业公司系由开发商选聘的,当业主们纷纷入住后就发现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服务质量不高,没有起到维护小区安定生活的作用。

小区草坪中杂草丛生无人修剪,宠物粪便、生活垃圾随处可见。小区大门开放时间也不合理,每天晚上10点半就关门,回来晚的业主每人每次须交1元的“开门费”才能进入。同时,小区内没有路灯,晚上出来散步的人也几乎没有,除非迫不得已,否则大家都会在天黑之前赶回家。

因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通知该物业公司,已将其解聘,但物业公司称物业管理合同订立的期限为两年,现两年未到,业主委员会无权解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因此,在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已由开发商选定,并且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两年,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业主有权更换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可以随意把自家住宅变成酒吧吗?

现实问题

徐某购买了某小区内的一层房屋,并将该层房屋改造为酒吧,每天夜晚,该酒吧都音乐声不断,住在徐某上下楼的邻居均不堪其扰,纷纷找到徐某要求其关闭酒吧,但是均遭到徐某的拒绝,因此邻居与徐某争执不断。那么,徐某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被徐某酒吧所影响生活的邻居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关闭酒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小区内乱搭乱建,如何解决?

现实问题

刘某是某小区一楼的居民,该小区一楼的居民均拥有一座10平米的天井。刘某为了扩大自己的居住面积,将该天井的围墙敲掉,往外挪了5平米,并将该天井封闭住,改造为另一间房间。业主委员会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其拆除该违章搭建,但均遭到了刘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述业主委员会在刘某始终拒绝拆除违章搭建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拆除该违章建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2)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3)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4)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五、相邻关系

房主是否应当为邻居的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现实问题

陆某与顾某是某村的邻居,几十年来,陆家与顾家都用经过两家的同一条沟排水。今年,陆某因为装修房屋,将装修材料堆放在排水沟上,导致该条沟堵住,顾某无法排水。顾某找到陆某要求其搬走装修材料,但是遭到陆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装修材料堆在自己家,爱怎么堆就怎么堆,顾某无权过问,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自家住宅的采光被阻挡怎么办?

现实问题

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地块开发建设三幢紧连的大楼,一年后该工程竣工。吴某居住在与该大楼仅一路之隔的多层房屋内,大楼位于马路东侧,吴某居住的房屋位于马路西侧。其住房原先采光充足,但该三幢高层楼盘建成后,吴某家的采光被完全遮挡,通风条件也被破坏,使得他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

此外,由于两楼相距仅30多米,他家从早到晚都要用窗帘遮挡,否则就可能会被偷窥。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经常受到反射光污染。

吴某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给他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仅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由于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相关费用。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此,吴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实际上已对吴某造成了侵权,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任意排放污水吗?

现实问题

某小厂房与某村相连,共同坐落在一条小河边,该小厂房将污水全部排放到小河内,造成该村居民无法使用小河里的水,同时小河里的鱼全部死亡。该村居民将该厂诉至法院。那么,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所以,上述厂房排放污水影响村内居民使用小河内的水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由于邻居挖井而导致线缆被挖断该怎么办?

现实问题

李某与严某为同一村内的邻居。李某打算在自家花园下挖一口井。没过多久,严某家的电停了,多方查找原因后发现是李某在挖井时挖断了自家的电线,因此找到李某理论,李某表示其在自家花园挖井与严某无关,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李某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因此,李某想在自家花园挖掘井本身并没有错,但应当在不危及邻居的情况下挖,因挖掘造成严某损失的,应当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六、共有

共有人处分共有的财产,应如何进行?

现实问题

谢某与马某是夫妻,在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屋居住,几年后房价涨了很多,比当时购买时多100万元,谢某因此想将该房屋卖出,但是遭到了马某的拒绝,谢某想知道卖房是否必须经马某同意呢?

律师解答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同一个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共有关系。谢某与马某对于房屋的共同共有,就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对于谢某和马某来说,基于房屋系共同共有,必须要两个人全部同意才能出售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应如何负担?

现实问题

杜某与鲁某系好朋友,因看好一小区房价的上涨空间,于是一同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杜某出资50万元,鲁某出资150万元。购买后杜、鲁两人都不居住,而是暂时空置等待房价上涨后出售。该房屋的物业费为每月1000元,杜、鲁二人自买房后就一直没交物业费,物业找到杜某要求其交,杜某让物业找鲁某,物业找到鲁某,鲁某又叫物业找杜某,物业感到相当无奈,那么,杜、鲁二人的物业费究竟应该怎样承担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上述杜、鲁二人显然对于物业费没有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双方的份额承担,即杜某承担250元,鲁某承担75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有人应如何分割共有财产?

现实问题

梅某为盛某的母亲,双方共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居住。今年,梅某查出得了癌症,需要大笔钱款治病,于是找盛某商量卖掉该房屋,至郊区买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用差价治病,但是遭到了盛某的拒绝,无奈之下,梅某将盛某诉至法院,要求出售该房屋。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梅某因需要钱治病来挽回自己的生命这种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房屋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分割的,因此对盛某造成损害的,需要给予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现实问题

郝某与常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打算用来结婚,其中郝某出资30万元,常某出资50万元,房产证上写明双方享有的份额同出资比例。后因郝某与常某分手,郝某欲将房屋出售,常某愿意购买郝某享有的份额,但是遭到了郝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常某作为按份共有人拥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郝某不得拒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现实问题

计某、傅某、赵某对某套房屋享有共有权,计某占有50%的份额,傅某占有30%的份额,赵某占有20%的份额。后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那么,该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外部来说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内部来说,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所以,对外来说,计、傅、赵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来说,三人分别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关系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钟某与贾某是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钟某出资50万,贾某出资25万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打算作为婚房,产权证上只有两人的名字并无写明比例。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分手,需要分割该房屋,钟某主张自己出资是贾某的一倍理应按照出资分割,贾某认为房产证上并未写明出资比例所以应当一人一半,双方争执不下。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钟某与贾某来说,双方只是恋爱关系还没结婚,对于房产的拥有应当是按份共有,双方所享有的份额按照出资比例,所以钟某享有的份额为贾某的两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无处分权人擅自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能否追回?

现实问题

高某与田某是同寝室的同学,一天田某趁高某回家将高某留在寝室里的手提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霍某,卖价为4000元,在霍某将钱交给田某后,田某当场将该手提电脑交给了霍某。高某回后来发现,找到霍某索要电脑但是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高某是否有权利向霍某索回电脑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且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上述电脑基于法律对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使霍某获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高某应当找田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追回遗失物?

现实问题

梁某定制了一条24K金项链,一天不慎掉落被袁某拾到,袁某是某寄卖店的店员,通过寄卖将该项链卖给了李某。没多久,梁某在路上看到了李某,感到李某的项链很眼熟,定睛一看,就是自己定制的项链,于是拉住李某要求返还,李某称该项链是在寄卖店里买的,拒绝返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梁某是否有权利要求李某返还项链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梁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项链,但同时梁某应当支付李某购买该项链所支出的费用,支付后梁某有权向袁某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遗失物是否可以据为己有?

现实问题

水某有一块玉佩,一天不慎丢失被方某捡到,方某将该玉佩送到派出所,派出所找到了相关部门发布了招领公告,但六个月后依然无人领取,方某遂找到派出所要求拿走该块玉佩,但遭到了派出所的拒绝,方某认为既然都六个月了还没人认领,是自己拾到的,就应该归自己,于是与派出所发生了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以,虽然上述玉佩在六个月内无人领取,但是依然不归方某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可以反悔吗?

现实问题

阮某在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当时未见失主,所以就先携包去上班了,次日,阮某从报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所寻物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并且还有悬赏。阮某把皮包送还给失主后,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失主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上述失主应当按照自己的悬赏承诺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八、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什么权利?

现实问题

米某向廖某借款20万元,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后又向明某借款30万,并将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担保,与明某订立了抵押担保合同。后来米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被廖某和明某诉至法院,廖某认为米某向自己借款在先,应当先拍卖该房屋偿还自己的欠款。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先偿还谁的债务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明某为米某房屋的担保物权人,故此明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反担保合法吗?

现实问题

滕某向罗某借款10万元,想请好友向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滕某对向某表示,可以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担保,给向某作反担保,向某想知道,这种反担保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反担保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现实问题

卞某为一初中学生,因家境富裕,其父亲送给了卞某一只名贵手表,价值10万元。卞某暑期打算外出旅游,但手头紧张,故向同学吴某借款2万元,并写下了借条,根据吴某的要求,同时签下了担保合同,将自己的手表作为借款的担保。后卞某因无钱偿还,吴某找到卞某要求其交出手表卖掉还钱,但被卞某的爸爸听到,细问之下知道实情后,卞某的爸爸告诉吴某,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此卞某不需要出卖自己的手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卞某与吴某因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不经追认无效,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但是,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所以卞某应当将2万元还给吴某,没能力偿还的,其监护人也就是卞某的爸爸应当将钱款还给吴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哪些?

现实问题

朱某向秦某借款15万元,用自己的轿车作为担保,但是在双方订立担保合同的时候并没有约定轿车的担保范围,那么轿车的担保范围究竟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物损毁的,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吗?

现实问题

郁某向顾某与周某各借款8万元,并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担保,与周某订立了担保合同。后郁某驾驶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轿车毁坏严重,并因此获得了保险金5万元。顾、周二人知道后,因郁某约定的还款期限都已到,都找到郁某要求郁某将5万元返还给自己,郁某不知道应当先返还给谁。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对于上述保险金,顾某有权要求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康某向元某借款50万元,由刘某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担保给元某,同时,姚某作为康某的担保人。后借款期限已至康某无钱偿还元某,元某找到刘某索要其轿车实现债权,但遭到了刘某的拒绝,刘某认为元某应当找姚某而不是自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元某有权在对刘某的轿车或者姚某的保证中择其一实现债权,刘某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康某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九、抵押权

生产设备可以抵押吗?

现实问题

叶某曾做过个体户开设过小工厂,因此拥有一批生产设备,后叶某欲向银行借款,他想知道,生产设备是否可以抵押给银行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生产设备是可以抵押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现实问题

岳某因缺钱,遂找到银行借款,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岳某想将自己一套因为诉讼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但是遭到了银行的拒绝,岳某感到很疑惑,难道被查封了就不能抵押了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有些财产是不得抵押的,其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抵押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现实问题

夏某为向温某借钱,答应与温某订立抵押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温某,但是双方都不知道,一个抵押合同究竟应该包括哪些条款呢?

律师解答

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采取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能直接约定如不能到期还款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吗?

现实问题

房某向莫某借款2万,并将其轿车抵押给莫某,根据莫某的要求在签订的抵押合同里约定,如房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则房某的轿车归莫某所有。后房某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之时依旧无法还款,莫某遂找到房某要求拿车,但是遭到了房某的拒绝,莫某于是将房某诉至法院。那么,房某与莫某的约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条规定是为了避免流押。流押也称流质契约,就是指在抵押权设立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所以,上述莫某与房某的抵押合同内关于如房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则房某的轿车归莫某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的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现实问题

王某于2009年5月22日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月2000元。同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向张某借了3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2010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30万元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声称王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张某无权要求其搬出该房,在张某的坚持下,李某无奈诉至法院。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李某租赁王某的房屋系在王某将房屋抵押给张某之前,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李某与王某的租赁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李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现实问题

何某因急需用钱,于是把汽车抵押给顾某借了6万元。后何某又把这部汽车卖给了荣某。何某与顾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到期时,顾某才知道汽车已被何某卖掉了。顾某认为,汽车抵押在先,这种买卖是无效的。可荣某认为自己花钱买的汽车,坚决不同意把汽车退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就不能转让,强制转让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在这里有一种情形是例外的,即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则抵押权消灭。因此,本案中,如果荣某愿意替何某偿还6万元借款,这笔交易是被允许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该怎么办?

现实问题

胡某经营某小工厂,因资金紧缺遂将该工厂的生产设备全部抵押给吴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还款期限为2年。后胡某感到继续经营该小工厂没有前途,于是重新装修小工厂打算经营快递公司,在装修过程中,胡某将生产设备全部放到厂房外边的道上,任凭设备日晒雨淋。吴某知晓该情况后,要求胡某将生产设备放置在室内,并表示因为胡某的行为造成了生产设备价值的减损,要求其提供其他担保,但是均遭到胡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因此,如果胡某既不愿意恢复抵押财产价值,又不肯提供减少的价值的担保,吴某有权要求胡某提前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财产变卖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该怎么办?

现实问题

怀某为向虞某借钱80万元,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虞某,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怀某无能力偿还,于是将该房屋变卖。然而,变卖的价格只有75万元,那么对于不足清偿的部分,怀某应该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所以,在怀某变卖房屋后所得的钱款依然不足以全部偿还对虞某的债务的话,怀某应当对不足部分一并清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上有几个抵押权的,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劳某为借款,在2008年1月将其房屋抵押给庄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2008年12月,又向沈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将房屋抵押给了沈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09年1月,又向牛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又将上述房屋抵押给牛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0年2月,庄、沈、牛都向劳某催讨借款,但是劳某称无法偿还,现三人都将劳某诉至法院,法院已将该房屋拍卖,拍卖款为30万元,那么清偿的顺序应当如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先清偿抵押权登记在前的沈某20万元,再偿还抵押权登记在后的牛某的5万元,最后清偿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庄某的钱,不足部分由劳某清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会过期吗?

现实问题

习某向柴某借款6万元,并将自己的轿车抵押给柴某,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但是4年后,柴某才想起此事,当他找到习某索要欠款时习某称没钱还,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那么,法院会支持柴某的诉请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所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柴某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十、质权

不动产可以设立质权吗?

现实问题

时某向孟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由时某将房子质押给孟某,孟某在时某借款期间住在该房子里,直到一年借款期限届满,时某还清借款。一年后,时某还不出50万元,孟某继续居住在该房子里,时某要求孟某搬走遭到了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所以,接受质押的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时某与孟某关于房产质押的合同无效,法院不会支持项某的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可以用手枪出质吗?

现实问题

贝某向项某借款2万元,并将自己私藏的手枪质押给项某,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半年。半年后贝某还不出钱,项某要求贝某找到卖家卖了该手枪清偿,但是遭到了贝某的拒绝,项某因此起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支持项某的诉请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手枪在我国为不能转让的物品,因此,贝某与项某的质押合同无效,法院不会支持项某的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吗?

现实问题

孔某与苏某系大学同寝室同学,孔某因急需用钱向苏某借款2000元并保证三个月后肯定还。苏某表示,要借款可以,但是需将孔某的手提电脑质押给自己,如孔某三个月后无法清偿借款,该电脑就归自己所有。因急需借钱,孔某只得同意,并与苏某订立了合同。三个月后,孔某因还不出2000元,苏某即将该电脑作为自己的电脑使用。孔某认为该电脑是父母花了2万元买的最新款苹果笔记本电脑,才用了没多久,就算是当二手电脑卖掉也远远高于2000元,因此找到苏某要求返还电脑,待其卖掉后立即偿还苏某2000元,但是遭到了苏某的拒绝,苏某认为双方都已经订立合同了,现在孔某无法还钱,电脑就归自己所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上述孔某与苏某的约定,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系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现实问题

汪某为向萧某借款8万元,将自己的轿车质押给萧某,约定一年后还款。萧某将汪某的轿车停在自家楼下。一天,因萧某忘记关车门而致使该车被盗。汪某知道后,找到萧某要求其赔偿,但是遭到了萧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萧某忘记关车门而致使汪某的轿车被盗,萧某应当承担轿车灭失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可以用股权出质吗?

现实问题

熊某因急需用钱,找到楼某欲借10万元,楼某表示,必须提供质押,否则不借。熊某想到,其有某有限公司10%股权,该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于是告知楼某可以将该股权质押给他,楼某表示疑虑,股权也能质押吗?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是可以出质的。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专利权可以出质吗?

现实问题

高某因结婚购买新房而急需用钱,找到好友万某借钱20万元,并称两年后可还,万某提出,高某买房后还要装修,装修后还要办理酒席,根本不可能两年还清借款。高某表示自己手上还有一个专利,可以出质给万某,并表示该专利非常值钱。万某感到将信将疑,难道专利也可以出质?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专利权是可以出质的,只要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同时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十一、留置权

债务没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

现实问题

翁某的轿车因交通事故损坏,翁某将该轿车送至修理厂修理,但是当翁某到该修理厂取车时,发现修理厂所开的修理费用过高,翁某感到该修理厂故意抬高价格,因此拒绝付款。修理厂称如果翁某不支付修理费,就不能拿走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修理厂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修理厂对于翁某轿车的占有,系因双方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而拥有的合法占有,因此在翁某拒绝支付修理费时,修理厂有权留置翁某的轿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可以留置与债权无关的物品吗?

现实问题

崔某与曲某系好友,崔某将自己的手提电脑借给曲某使用,后因急需用钱,崔某找到曲某借款1万元,约定1个月内偿还。但是1个月过去了,崔某依然不还钱给曲某。一日,崔某找到曲某称因需出差,所以要拿回自己的手提电脑出差时使用,但是遭到了曲某的拒绝,曲某表示,如果崔某不还其1万元就不还崔某的电脑,崔某认为该电脑是其借给曲某的,就有权拿回,曲某无权“扣押”其电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曲某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企业之间的留置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曲某占有崔某的电脑系借用法律关系,而崔某向曲某借款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因此,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情况下,曲某无权留置崔某的电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现实问题

管某因电脑无法开机而将电脑送至电脑修理店修理。当管某上门打算拿修理好的电脑时,发现该店开价太高,缺乏诚信,因此拒绝付款。该店称如不付款就不能拿电脑,管某称要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后便离开。后因该店员工在店内吸烟而酿成火灾,致使管某的电脑烧坏而无法修理。因此管某找到该修理店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某的电脑烧毁系因该店保管不善所致,因此该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有履行期间吗?

现实问题

宣某将自己低价购买的一批家具放在某仓库内,但后因暂时无法支付仓储费而致使该批货物被留置在该仓库内。该仓库的负责人虽然为了实现仓储费而留置了该批货物,但也不知道应当如何处理。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在本案中,仓库与宣某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留给宣某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如宣某逾期未履行的,仓库可以与宣某协议以家具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家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和留置权哪一个优先?

现实问题

皮某因为多次拖欠某修理厂修理费,该修理厂遂将皮某送修的轿车留置。后皮某因欠赵某8万元逾期未还,赵某将皮某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对赵某轿车的抵押权。那么在修理厂和赵某之间,谁有权就轿车优先受偿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在修理厂与赵某之间,应当是已经留置皮某轿车的修理厂对该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