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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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买卖空白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朱小姣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刑终16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静、马某斌在明知自己无制作权限的情况下,仍在渑池县解放大街中段自己经营的新星广告门市内伪造“中共渑池县委组织部党员组织关系专用章”“河南省渑池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专用章”“渑池县水利局”等国家机关印章37枚,其中王某静、马某斌分别伪造36枚、1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64枚,其中王某静伪造59枚,马某斌伪造5枚;马某斌通过QQ与洛阳昵称“朱丽叶的凯子”(被告人朱小姣的网名)联系购买伪造的“渑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计2枚;“三门峡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章”“河南省义马煤炭高级技工学校钢印2枚”;被告人王某静从被告人朱小姣处购买伪造的户口本2个,毕业证2个,卖给被告人王某伪造的“高上装饰渑池公司合同专用章”等企业印章3枚,被告人王某静、马某斌非法获利3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伪造的印章98枚,扣押二被告用于伪造印章的刻章机及电脑主机各1台。

2013年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自己经营的渑池县市场街北口广交文印门市内卖给王某静伪造的户口本2本、毕业证2本,并从王某静处购买伪造的“高上装饰渑池公司合同专用章”“高上装饰渑池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蔡兵”印章共计3枚印章。被告人王某伙同其母亲秦某粉伪造“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焊工技术考试委员会”印章1枚及经办人“周国瑞”印章2枚,并用该印章为他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本。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二被告人伪造的公司印章3枚,及空白户口本7本、结婚证46本、离婚证8本、驾驶证13本、行驶证12本、普通高中毕业证14本。

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朱小姣、朱某兵在明知自己无制作权限的情况下,在河南省洛阳市龙门大道皂角村纬四路15号租住处,通过QQ、微信、印制发放名片等方式为他人制作假证件、假印章,并非法获利。被告人朱小姣伪造“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渑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205枚,伪造“洛阳师范学院”“洛阳安泰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234枚,伪造国家机关各类空白证件268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空白证件510件。其间,被告人朱某兵联系购买客户并负责发货,其中卖给被告人马某斌、王某静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枚,企业、事业单位印章2枚,户口本2个,毕业证2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朱小姣伪造印章439枚,伪造的空白证件778件,过塑机1台、打孔机1台、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U盘4个。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朱小姣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案件焦点】

买卖空白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小姣、王某静、王某、朱某兵、马某斌、秦某粉明知无权制作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为非法获利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上述各被告人明知无制作权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又分别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小姣、朱某兵、王某静、马某斌、王某、秦某粉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朱小姣、王某静、王某在实施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兵、马某斌、秦某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姣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静、王某、朱某兵、马某斌、秦某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朱小姣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王某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朱某兵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马某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秦某粉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七、被告人王某静、马某斌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作案工具刻章机1台、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

八、被告人朱小姣、朱某兵作案工具过塑机、打孔机、笔记本电脑各1台,电脑主机2台,U盘4个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王某、朱某兵、马某斌、秦某粉在缓刑期间从事证件、印章制作活动。

被告人朱小姣、王某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朱小姣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犯数罪与事实不符,其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按数罪并罚不合法,属于重复量刑;原判认定的伪造778件空白证件与事实不符,该系其从网上购买的,并不是其伪造的;其系自首,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处理。

上诉人朱小姣的辩护人辩护称:原审认定上诉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数额不正确,部分印章存在废章、普通章和钢印章,对此应认定为一枚印章,原审存在重复计算,且部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个人印章都不应认定为犯罪对象;原审认定上诉人伪造国家机关各类空白证件268件与事实不符,是上诉人从他处购买,而不是自己伪造的。且空白证件不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上诉人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空白证件案510件,不是犯罪行为;上诉人系自首,原审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处理。

上诉人王某静上诉称:起诉书只起诉一个罪名,而原判认定两个罪名,且案发后,主动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原审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处理。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从被告人处查扣的空白国家机关证件定性问题,本案证据能够证实从上诉人朱小姣处查扣了各类伪造的国家机关空白证件268件,各类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空白证件510件。其中查扣的国家机关空白证件包含营业执照、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等,上述证件需要国家各专门机关统一发放、统一印制的,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本案中查扣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虽非上诉人朱小姣伪造,但其明知是伪造的而购买,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于在上诉人朱小姣处查扣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空白证件,原审法院并未对其进行有罪评价。

关于原审被告人伪造的印章数量,本案中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印章印文、扣押物品照片及被告人朱小姣、朱某兵等人的供述,均能证明从上诉人朱小姣处查扣了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05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234枚,以上查扣的伪造印章数量均经上诉人朱小姣确认,因伪造上述印章本身属违法行为,应按照实际查扣的伪造印章数量认定,故原审认定无误。

关于上诉人朱小姣、王某静提出“原判认定罪名有误”的意见,二被告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应数罪并罚,原审认定无误。原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具体量刑情节分别量刑,并无不当。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买卖空白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证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该罪的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各种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本罪当中买卖行为针对的对象,即“国家机关证件”,既包括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又包括伪造或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如果行为人擅自买卖空白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证件,区分两种情况,但均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买卖的是正规印刷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法定程序印制的空白证件。这种情况下,有关空白证件在制作印刷时是按照严格的行业技术规定,由指定印刷单位按照规定数量、样式印制,体现出严格的制作技术标准。在使用发放上,这些制式空白证件只能由相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程序制作发放,体现出严格的发放程序。在证件内容上,这些国家机关证件上将要列明的内容会对公民、社会组织赋予法律法规确定的相关权利义务,体现出严格的权益规定。这种情况下,相关空白证件属于形式合法、内容待完善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人买卖空白证件,当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买卖非法印制的空白证件。这种非法印制的空白证件,应当属于“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范畴。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1999〕第5号)中规定: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空白证件并非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印刷单位按照规定的印数和要求印制,相关空白证件属于形式非法、内容不全的国家机关证件,在法律上应当属于被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人买卖此类空白证件,同样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因此,本案中查扣的空白营业执照、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等证件,无论属于何种情形,朱小姣等人的行为都应当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编写人: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