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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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及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洪方某放火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刑初字第82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放火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洪方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某村与洪昌某(系洪方某的堂妹夫,曾有纠葛)相遇而发生争吵(洪方某认为自己被洪昌某推倒),当夜,洪方某在某村某岭的看山小屋因屁股痛睡不着,而产生报复。是夜11时许,洪方某携带煤油1瓶(半瓶油量)、打火机、手电筒,赶回某村×××号洪昌某家门口,将煤油泼在一楼门口边的拖拉网(1000公斤左右)上(距门2米左右),用打火机点燃网绳后逃离现场。随后,邻居发现网绳在燃烧便用扫帚打灭。经鉴定,被烧毁的拖拉网,价值人民币2676元。

2016年1月4日,被告人洪方某在椒江区章安街道某村某岭的看山小屋内被民警抓获。

【案件焦点】

1.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放火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2.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如何判断。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方某为泄愤而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洪方某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方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方某辩解自己目的是烧掉网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洪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害人洪昌某、洪桂某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洪方某已近70岁高龄,请求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洪方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情节轻微,又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不判处刑罚。

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判决:

一、被告人洪方某犯放火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移送的作案工具,矿泉水瓶一个、手电筒一支、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1.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界定

法院判决最终认定被告人洪方某构成放火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财产的所有权,更是公共安全

相对故意毁坏财物而言,放火罪的犯罪行为带来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以及其他人员均难以控制的。本案中,被告人洪方某将成堆的网绳点燃,该堆拖拉网重达1000公斤左右,距门的距离仅有2米左右,火势如未被扑灭就足以造成严重的火灾,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被害人对这些拖拉网的财产所有权,更是公共安全。

(2)被告人主观上同时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直接故意与放火罪的间接故意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洪方某故意放火的目的在于烧掉拖拉网以报复泄愤,而非想烧掉房子,或将被害人家人烧死,但当问到其是否有想过放火可能引起火灾烧死人时,被告人的回答是:“如果将他烧死了,我也自杀。”可见,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主观上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直接故意)也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间接故意)。

(3)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损毁特定财物的行为(但被毁财物未达构罪数额),同时也实施了放火焚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结果犯,要求同时具备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放火罪是危险犯,要求同时具备犯罪行为与危险状态。本案中,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损毁特定财物(即被害人所有的拖拉网)的行为,但被烧毁的网绳价值仅为人民币2676元,尚未达到构罪起点。同时被告人亦实施了放火焚烧财物的行为,从侦查实验看,被点燃的网绳靠着门口的木板,会先产生结壳,然后燃烧从而燃至木板蔓延危害房屋建筑,当时网绳被点燃有明显的火苗,已经致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符合放火罪的客观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造成的财物损失达到了5000元以上,达到构罪数额标准,那么行为人出于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从法定刑来看,仍应按照重罪放火罪处理。

2.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法定刑较高,法院最终判决对本案被告人洪方某免予刑事处罚,是结合了案件各方面而作出的综合判断。

首先,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案被告人洪方某是一个农民,系文盲,在犯罪时已近70岁高龄,法律意识不强。其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为医保福利费而发生争吵,相对一般的放火罪犯罪行为人而言,本案被告人放火的动机简单,以焚毁特定财物为目的,主观恶性相对而言比较小。

其次,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较轻微。本案中尽管被告人自带煤油对被害人放置于家门口的拖拉网进行了焚烧,足以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该危险状态相对较轻。被点燃的网绳系塑料制品属低碳物品,使依靠的木板燃烧要10分钟以上,所需时间较长,危险性相对较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夫妇均对洪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要求其对拖拉网被烧毁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从宽处理。综上所述,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双方系亲戚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能够得到较好的化解,对被告人洪方某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能够得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写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肖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