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英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
《英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的作者李卫国和《英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使用与经验》的作者张晓艳分别从英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英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两个角度对英国宏观审慎政策进行了分析。[12]结合英国央行2016年有关金融稳定报告和银行压力测试结果,我们进一步分析英国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一、英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对金融危机和系统性风险的深入认识,逐渐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宏观审慎”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库克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前身)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中。当时的会议主席(WP.Cook,Bank of England)认为,委员会普遍关心的微观经济问题已经开始逐渐与宏观经济问题相联系,因此委员会应当对宏观审慎问题予以合理的关注。“宏观审慎”第一次出现在公共文件中要追溯到1986年。在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ECSC,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的前身)的一份有关国际银行创新的报告中讨论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概念。报告将“宏观审慎监管”定义为一种可提升金融系统和支付机制的安全性及稳健性的政策,研究了金融创新尤其是衍生品市场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的影响,同时指出ECSC的关注点与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银行监管者只关心单个机构的安全性,并完全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单独进行衡量和处理。
1992年,“宏观审慎”概念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国际银行关系的最新进展”报告(BIS,1992)中再次出现。该报告关注了在非传统市场尤其是衍生品市场中银行的角色,从而考察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各个环节以及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并探讨了关注“宏观审慎”可能会造成的影响。2000年,世界范围内对“宏观审慎”的关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00年10月,BIS的总经理AndrewCrockett在国际银行监管会议上发表讲话,对比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的管理和监督办法,认为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的最大差别在于影响经济的方式和实现目标的不同:宏观审慎着眼于金融体系整体,目标是限制金融危机的成本;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限制单个银行倒闭的风险。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宏观审慎”由一个虚拟模糊的概念逐渐清晰、明确。危机的爆发使国际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的微观审慎监管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因此,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迅速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学术界的共识。
(一)英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建立
金融危机前,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管理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建立了三家机构在金融稳定领域的合作。英格兰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开展公开市场操作;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和监督、行为监管、市场监管。危机后,为实现“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性”,英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新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下,英国将原有金融服务局(FSA)拆分,其原有职能由审慎监管局(PRA)、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分别承担,并在英格兰银行内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参见图3-8)。审慎监管局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负责金融机构微观审慎监管和监督,并有权否决金融行为监管局出台的商业行为监管法规。PRA的总目标是促进监管对象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健性,力争监管对象的商业行为不会对英国金融稳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管对象破产对英国金融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在保证实现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外,PRA的次要目标还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必须促使监管对象受监管的经营活动有效的、市场化的进行。PRA监管对象包括900家存款金融机构(其中包括600家社区银行和信用社)、500家各类型的保险公司(其中绝大部分是综合性保险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大型投资银行(如高盛、摩根斯坦利和JP摩根)。FCA作为独立机构,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FPC是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负责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识别和采取行动,增强和保护英国金融体系的弹性,对与金融稳定有关的监管机构PRA和FCA提出指导和建议,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增长和就业)。2013年4月1日,新的《金融服务法》生效,新的金融监管框架正式运行,在此基础上,英国还制定了多层次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采取了多方面措施,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
图3-8 英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
(二)完善危机处置机制
2014年10月,英格兰银行公布《英格兰银行处置方法》,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完善对银行、特定投资公司等的处置机制(参见图3-9)。
图3-9 《英格兰银行处置方法》职责分工
资料来源:《英格兰银行处置方法》。
一方面,确定职责分工。英格兰银行作为处置当局负责处置工具的选择和具体处置方案的实施,并会同审慎监管局(PRA)或金融行为局(FCA)对金融机构是否需要进入处置程序进行评估;财政部负责批准涉及公共资金支持的处置决策,包括临时的国有化措施或向某家机构紧急注入公共资金;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负责对受保存款人或投资人进行赔付。另一方面,明确处置过程。主要包括实施稳定化措施、机构重组和退出处置三个阶段。当机构破产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时,处置当局可以对机构实施稳定化措施,包括将机构的部分资产和业务转移到私人机构或过桥银行、启动自救措施等。在状况稳定之后,机构应通过业务重组或整合,恢复自我生存能力,确保可以从金融市场获得持续融资。当机构经过重组不再需要公共资金支持而能够自我持续经营,或机构实施破产后,处置当局应适时退出。
(三)构建多层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统筹英国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拥有建议权和指导权,[13]监测工具主要是杠杆调控、房地产调控和风险监控测试三方面的监测指标(参见图3-10),其政策制定的主旨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FPC每季度组织一次常规会议,探讨金融风险并对政策进行回顾,每年发布两次金融稳定报告。
图3-10 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的政策工具
根据法案,FPC可向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出建议,要求它们采取措施来消除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这些建议可以涵盖监管者的任何监管行为,但不能针对某家被监管机构。对于FPC的建议,PRA和FCA只能“要么执行,要么解释”,也就是说,对于FPC的建议,PRA和FCA需尽快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落实,如果这两家机构决定不采纳FPC的某项建议,它们就必须解释不执行的理由。此外,FPC还能向其他机构提出建议,但其他机构没有法定义务对其建议作出回应。比如,FPC可以向英格兰银行(BOE)提出关于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的建议,或是关于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议等。
根据立法,FPC有权向PRA和FCA发布指令、部署特定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这些工具由英国财政部规定并经议会批准。目前,财政部已经授权FPC就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CCyB)、行业资本金要求(SCRs)、杠杆率、住房市场工具等发布指令。与建议权不同,FPC发出的指令具有约束力,微观审慎监管当局必须遵守指令,并尽快落实相关实施细则。FPC可以根据自己对风险的判断,随时向英国财政部提出建议,获得其他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指令权。[14]
第一,杠杆调控。2013年,FPC建立初期获取了杠杆调控的指导权,此后PRA发布了英国杠杆率调控框架的征询意见,2015年底正式建立相关政策框架。杠杆调控的主要工具包括有:(1)杠杆比率。FPC在2015年确定了3%的最小杠杆比率,此比率在2007年至2013年的历史测试下已能保证损失。(2)差别化资本金要求。即辅助杠杆比率缓冲,要求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而对于小型金融机构则不会上调资本金要求。(3)逆周期缓冲要求。在巴塞尔协议Ⅲ和欧盟的规定下,该要求的主要依据是信贷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及其长期走势(参见图3-11)。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当信贷占GDP的比例小于或等于2%时,基准逆周期缓冲要求为0;当信贷占GDP的比例高于2%并逐渐上升时,逆周期缓冲也相应线性增加;当信贷占GDP的比例为10%,逆周期资本缓冲达到最高值2.5%。
图3-11 以信贷/GDP占比为基准的逆周期缓冲要求
资料来源:英格兰银行。
第二,房地产调控。FPC的目标不在于控制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供给的结构性问题,而是基于宏观审慎的角度控制房地产金融风险。因此,FPC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房地产领域的宏观审慎政策:(1)严格控制住房抵押贷款发放。考虑到未来利差上升的可能性,要求银行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进行借款人偿付能力测试,考察在未来五年内,银行基准利率高于现行利率3个百分点的压力情景下,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其贷款。(2)实施贷款收入比限制。[15]要求贷款收入比高于4.5的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比例不得超过总借款人数量的15%。(3)获得对房地产市场的建议指导权。2014年6月获得对房地产市场的建议指导权,主要工具包括贷款价值比限制、债务收入比限制,以及买房出租的贷款利率等。上述政策工具在限制房地产贷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2015年进行的压力测试中,房地产价格下降幅度较2014年收窄,贷款减值准备也大幅下降。
第三,风险监控测试。2013年一季度,FPC会议提出由英格兰银行和PRA共同建立定期的系统压力测试,内容包括所有对金融系统的潜在的威胁。测试目的在于检验金融系统的资本充足率,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规划能力。2015年10月,英格兰银行发布具体方案,表示此后将参照压力测试的结果行使建议权,进行宏观审慎调控。风险监控测试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压力测试和网络防御测试:(1)压力测试:压力测试不单纯是为了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并不必然要求政策响应,其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综合偿债能力指标(如资本比率、杠杆比率等),运用一系列工具模拟不同压力程度下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以供政策制定者及时发现银行弱点并有效应对。构建风险监测框架的重点在于可量化和透明化。英格兰银行表示将在2016年出台更多的相关引导,来协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并且提升特别重要的银行的检验标准和压力测试水平。(2)网络威胁防御测试:测试主要是模拟那些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构成真实威胁的行动者战术、技术和程序,这种威胁可能是针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措施的、来自有恶意的外来者或内部员工的攻击。2015年6月,FPC建议由英格兰银行、PRA、FCA共同推进,并使其成为定期的风险测试并加以推广。到2015年,风险监控测试取得了较大成果,如图3-13所示,2015年英国的压力测试结果相较2014年有明显改善。同时,英国多数银行在2015年风险管理水平都得到了显著提升,主要体现在高级管理层的前瞻和管理及数据准确性方面,但对利息净收入、交易风险和结构性金融等方面的管控仍需提升。
图3-12 2014年与2015年GDP冲击严重程度的压力测试
资料来源:Stress testing the UK banking system:2015 result.
(四)改革银行业机构
2014年10月,PRA公布《结构化改革的实施:就法律结构、治理和服务连续性征求意见》,提出银行核心业务不应受高风险业务影响,要确保隔离实体(RFBs)的独立决策,能够识别利益冲突,并且避免受集团内其他实体的影响。结构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第一,隔离实体不能控制从事禁止业务的实体,也不能被该类实体控制,以确保RFBs的核心业务不受高风险业务影响。同时,RFBs和银行集团的其他实体之间应采取“兄弟式”结构,即各自作为独立的子公司,并列处于同一控股公司控制之下。第二,RFBs的治理框架必须确保自身可以独立决策,能够识别和管理与其他实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受集团内其他实体的影响。第三,RFBs只能接受集团内其他实体提供的共享服务,确保集团外实体和第三方机构向RFBs提供的服务不会因集团内其他实体的经营失误或倒闭而受到影响。然而银行的结构化改革尚未完成,关于资本充足率、内部管理以及设备运用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仍在讨论中。
(五)央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占据核心地位
此前英国由FSA、央行、财政部“三方共治”的金融监管体系之所以在危机之后崩溃,原因之一就是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和金融监管职责之间的分离,从而导致了在北岩银行挤兑事件当中央行救助行动的迟缓和失效。危机之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求使得央行在宏观审慎管理当中的核心地位日益凸显:央行作为货币当局对宏观大局的把控以及与货币政策的配合,是其他监管机构无法替代的;央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也要求其在宏观审慎管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危机后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当中,英国强调了央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中的核心地位,并将统筹宏观审慎的FPC置于英格兰银行之下。
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张晓艳《英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使用与经验》一文,[16]着重描述了英国宏观审慎政策的工具应用,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一)逆周期资本缓冲工具(CCyB)
2016年4月,FPC颁布了设定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政策声明,[17]FPC可以要求被监管机构将其对英国借款人的所有贷款和其他风险敞口所需资本金提高到正常的微观审慎标准之上。
第一,CCyB及其适用范围。CCyB反映了银行体系内随时间不断变化的风险,当FPC认为风险在银行体系内不断积累时,就提高CCyB比率,增加银行体系用来吸收潜在损失的额外资本缓冲,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压力的弹性,确保银行体系能持续发挥融资中介职能。当危及金融稳定的风险逐渐下降或当信贷状况疲软时,银行的资本缓冲就会被认为远远超过未来可能的损失,FPC会下调CCyB比率,帮助银行释放部分资本,避免银行进一步收缩信贷供给。CCyB适用于所有在英国设立的银行、住房协会和投资公司(但不包括那些被FCA豁免的小型投资公司)在英国境内发放的贷款,而不考虑贷款人的母国,在单个机构层面和集团并表层面都要适用。FPC需要在每个季度设定CCyB比率。由于CCyB并不适用于所有机构,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果被监管机构将贷款转移到不受CCyB约束的其他机构,FPC将评价这种行为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可以发布建议来指出这种风险。
第二,CCyB比率的设定。FPC在设定CCyB比率时,综合考虑三类核心指标:第一类是非银行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分析整个经济和私人非金融部门的杠杆情况,主要包括私人非金融部门的信贷增长率、“信贷/GDP”比率、“信贷/GDP”缺口、[18]英国外部资产负债表头寸状况等。[19]第二类是对“市场状况和条款”的测度,分析新发放贷款的借款条件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主要包括长期实际利率、对英国家庭及企业新发放贷款的利差、全球公司债市场利差和股票市场波动性指标等。第三类是对银行体系资产负债表的测量,分析银行体系的杠杆和期限/流动性转换,主要包括银行体系的风险加权资本比率、非加权杠杆率、平均风险权重、息税前资产收益率、存贷比、短期批发型融资比率、市价/账面价值比、境外风险敞口等。此外,英格兰银行每年都会对银行体系进行压力测试,测试结果也是FPC设定CCyB的重要参考。如果测试结果显示,压力对银行体系资本比率的影响超过了整个系统的资本留存缓冲与CCyB能够吸收的损失总和,FPC就会考虑提高CCyB比率。如果在给定压力水平下,现有缓冲要求足以供整个系统吸收损失,FPC就会考虑下调CCyB比率。从这个角度看,压力测试是FPC作出相应判断和相机抉择的一种补充。
第三,机构层面的CCyB。在FPC确定了适用于整个行业在英国风险敞口的CCyB比率后,每家银行都要计算其“机构特定的”CCyB比率,根据该机构在不同国家持有的信贷风险敞口计算其加权平均CCyB比率。目前,FPC将对英国风险敞口的CCyB比率从0.5%下调至0,并预计该比率将至少持续到2017年6月份。[20]
(二)部门资本金要求(SCRs)
2014年1月,FPC发布了“补充资本金要求的政策声明”,[21]涵盖了CCyB和SCRs,这里重点看SCRs。
第一,SCRs及其适用范围。与CCyB类似,SCRs也是对银行额外资本金的缓冲要求,目的是通过增加银行的资本金来增大银行吸收意外损失的能力,减少金融危机出现的可能性。和CCyB相比,SCRs的针对性更强,FPC可以根据对特定部门风险的判断,调整银行对该部门风险敞口的资本金要求,依据是FPC判断该部门会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现在FPC能够调整银行对三个广义部门风险敞口的资本金要求:居民房地产、商业地产和其他金融部门。SCRs适用于所有在英国设立的银行、住房协会和受PRA监管的投资公司,或这些机构的特定附属机构。和微观审慎资本要求类似,这些工具可以适用于单个机构,也可以适用于整个集团。通常,FPC会要求同时适用于上述两个层面。一旦SCRs被启用,FPC计划将SCRs适用于所有的目标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而不考虑机构的存在形式以及风险敞口是在交易账户还是银行账户上。因此,如果提高对居民按揭贷款的SCRs,这将适用于银行账户上持有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按揭贷款,包括以证券化形式持有的按揭贷款、以购入资产组合形式持有的按揭贷款、以基金形式持有的按揭贷款等,也适用于银行的交易账户。FPC认为银行对金融资产应该采用“穿透”的方法来判断资产的内在风险,比如,银行商业房地产风险敞口的SCRs也应该适用于由商业房地产贷款支持的证券化风险敞口。与微观审慎框架类似,SCRs也适用于贷款额度(如透支)和其他类似的或有信贷。
第二,SCRs的设定。SCRs的设定更多考虑到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集中度风险,具体来看:第一类是对银行体系资产负债表的测量,除了杠杆率、资本充足率和境外风险敞口外,还包括银行对三个部门的按揭贷款占加权风险资产的比重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内在关联性指标,前者反映了银行资产负债表对三个部门的集中度风险,后者主要是金融体系内部借款和贷款的增长率,可以帮助测量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关联性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及其变化。第二类是非银行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分析以部门名义贷款的增长情况、实体经济信贷增长和金融部门的内部关联度,主要有家庭和非盈利部门负债增长率、商业房地产信贷增长率、家庭债务收入比率、私人非金融企业债务总额/总营运盈余、非银行金融机构负债/GDP。[22]第三类是对市场状况和条款的测度,重点关注房地产价值、房地产贷款条件、新发放贷款利差等,主要指标有房价租金比、商业房地产收益率(包括租金和资本增值收入)、居民按揭贷款LTV比率、居民按揭贷款LTI比率、商业房地产按揭贷款LTV比率、新发放的居民按揭贷款和商业按揭贷款利差等。[23]
(三)系统性风险缓冲要求(SRB)
2016年5月26日,FPC颁布了系统性风险缓冲要求监管框架的最终稿,[24]作为落实英国独立银行委员会(ICB)威克斯报告的一部分,FPC需要对围栏银行和住房协会设定系统性风险缓冲(SRB)要求。
第一,英国金融体系的结构性改革。2010年6月,英国成立了独立银行委员会来讨论英国银行业的结构性和非结构性改革,以此提升银行业的稳定性和竞争性,约翰·威克斯任委员会主席。2011年9月委员会发布威克斯报告,提出通过设置“围栏银行”来对英国银行业进行结构性改革。《2013年银行改革法》将“围栏银行”写入法律,要求对英国“零售”银行活动设置“围栏”,[25]以避免这类核心业务和服务受到经济动荡或其他机构破产的影响。银行集团可以通过独立的子公司来为英国个人和企业提供存款、支付和透支等服务,这类子公司不可以从事可能会使其承担损失或影响其核心服务连续性的活动,如交易账户活动、购买贷款或证券以及衍生品交易等。实际上就是将英国的零售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了隔离,通过限制围栏银行和住房协会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提高这类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来防范系统性风险。目前《银行改革法》还需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措施将在2019年生效。
第二,SRB的适用范围。SRB适用于存款和份额(不包括递延份额)超过250亿英镑的围栏银行和大型住房协会,此类机构被统称为“SRB机构”。FPC认为,SRB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一旦这些机构减少了对英国家庭和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可能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大范围的信贷骤减对英国GDP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由于围栏的设置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在英国还没有真实意义上的围栏银行,PRA也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SRB。按照FPC统计,SRB机构在英国家庭贷款和私人非金融机构贷款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能够覆盖大部分市场份额,系统性风险的主要部分都能被SRB所覆盖。从目前立法来看,SRB属于英国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及住房协会较高资本缓冲监管框架的一部分,其中D-SIBs是那些破产或陷入困境后会对国内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重大影响的银行。
第三,SRB比率的确定。在欧盟的资本要求指引(2013/36/EU)(CRD Ⅳ)中,SRB是一个斟酌使用的缓冲要求,目的是阻止并减轻长期非周期性宏观审慎风险或系统性风险,且这些风险未被欧盟资本要求规则(EU575/2013,CRR)所覆盖。当金融体系受到了干扰,该风险或可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时,就可使用SRB工具。为此,英国政府制定了SRB规则,[26]SRB必须由一级核心资本构成(CET1),用于满足SRB的资本不得被用于其他资本要求或缓冲要求,比率用CET1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表示。FPC可以设定的SRB比率包括:0、1%、1.5%、2%、2.5%和3%。由于对英国家庭和非金融机构贷款占SRB机构总资产的相当大比重,因此FPC建议使用SRB机构的“总资产”来反映其系统重要性,并将总资产作为确定SRB比率的门槛值。
表3-4 确定SRB比率
在考虑了多个因素后,FPC决定将SRB门槛值设定为1750亿英镑,并且随着总资产规模的增大,SRB比率相应提高,但低于门槛值的机构将暂时不受SRB约束,这个门槛值未来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目前在门槛值之下的SRB机构(总资产低于1750亿英镑,但高于250亿英镑)也被FPC认为具有系统重要性,但是其SRB比率被设定为0。
(四)杠杆率(leverage ratio)监管框架
2015年4月,英国政府赋予FPC设定杠杆率要求的指令权,杠杆率要求将适用于银行、住房协会和受PRA监管的投资公司。[27]杠杆率是资本与总的风险敞口或总资产的比例。FPC认为,满足杠杆率指标的资本应该是银行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具有充分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因此,满足杠杆率要求的资本以普通股一级资本(CET1)为主,高触发性额外一级资本为辅。杠杆率监管框架包括三个层面的杠杆率工具,分别是:
第一,最低杠杆率要求(minimum leverage ratiore quirement)。这是为了降低或消除金融体系中,因不可持续的高杠杆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FPC规定,英国所有银行(包括非系统重要性银行)都要满足最低杠杆率要求,最低杠杆率主要由CET1满足,但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能够完全转化为CET1的额外一级资本工具可以占最低杠杆率指标中资本的25%。
第二,补充杠杆率缓冲要求(supplementary leverage ratio buffer,SLRB)。这是为了消除或减轻因金融体系内部风险分布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主要针对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英国国内主要银行和住房协会。一旦SRB开始实施,FPC将会制定相应的补充杠杆率缓冲要求。由于这些机构的SRB是1%—3%,其补充杠杆率缓冲要求将是SRB的35%,即0.35%—1.05%,[28]且只能用CET1满足。
第三,杠杆率缓冲要求(Counter cyclical leverage ratio buffers,CCLB)。这是为了消除或减轻因不可持续的信贷增长或其他周期性风险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确保银行在风险加权的基础上,有足够的资本金来吸收损失,在压力的情况下也能继续为实体经济提供信贷。CCLB将被设定在CCyB比率的35%。目前CCyB比率被设定为零,因此CCLB也为零。若未来FPC将CCyB比率提高到2.5%,那么CCLB比率就是0.9%,[29]且只能用CET1满足。CCLB比率和CCyB比率联合使用可以减轻不可维持的信贷过热,避免因信贷过热、风险权重下降所造成的金融体系脆弱性上升。
(五)住房市场工具
第一,LTV和DTI比率。LTV是按揭贷款价值与用来作为担保的房地产价值的比率,其中:贷款价值是向借款人发放的、以住房为担保的所有住房按揭贷款的未偿还总金额,不包括房产所有者的其他借款;房地产价值是为获得按揭贷款而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最新评估值。LTV对银行所发放的新按揭贷款中,高LTV的新按揭贷款比重设定了上限,目的是限制银行对此类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减少借款人违约及房地产价值下跌对贷款人造成的潜在损失。DTI是借款人未偿还债务与其年收入的比率。通过对高DTI比率的新按揭贷款占所有新按揭贷款的比重设定上限,能够限制家庭债务水平,提高金融稳定性,因为如果家庭成员收入出现意外下降或利率水平变化,借款人还债能力会受到影响,违约可能性增大。此外,高负债家庭增多也会间接影响金融稳定,因为为了继续偿债,家庭会缩减消费,对整体经济活动造成下行压力。DTI中债务不仅包括自住房按揭贷款(包括首次自住房和后续按揭贷款等),还包括个人贷款、透支、信用卡和其他类型担保及未担保贷款的未偿还金额,但不包括向家庭成员的借款和学生贷款。LTV和DTI工具适用于所有对自住房发放按揭贷款、受到PRA和FCA监管的机构。FPC会指导PRA和FCA根据两个参数设定LTV和DIT限额:一是LTV或DTI比率上限;二是高于上述比率上限的新按揭贷款比重。在极端情况下,比重会被设定为零,任何高于比率上限的按揭贷款都不能发放。
第二,住房工具的设定。调整LTV和DTI限额的指标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贷款人和家庭的资产负债表状况,主要包括:新发放自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价值比(LTV)和贷款收入比(LTI);购入—出租住房按揭贷款的LTV;家庭信贷增长率;家庭的债务收入比(又可分为按揭贷款月偿还额与可支配收入的比率和自住房按揭贷款月偿还额与可支配收入的比率)。住房市场和按揭贷款市场通过影响贷款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家庭的资产负债表状况来影响金融稳定。
第二类是市场状况指标,包括:按揭贷款购房申请的月度批准数量、月度住房交易数量(细分为对换房者的贷款数量、首次购房者的贷款数量和购买—出租购房者的贷款数量)、季度房价上涨率、房价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率、租金收益率、新发放居民按揭贷款的息差(细分为居民按揭贷款的总息差、高LTV和低LTV居民按揭贷款的利差、购买—出租住房按揭贷款的息差)。[30]根据2014年6月FPC向PRA和FCA发出的建议,两家机构要确保按揭贷款放款人所发放的新住房按揭贷款中,房贷收入比[31]为4.5及以上的贷款笔数不能超过总笔数的15%。年居民按揭贷款规模超过1亿英镑的所有贷款人都要遵守这一规定。
三、英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的三个指标集
英格兰银行(英国央行)2016年《金融稳定报告》除前言和摘要外,有两部分内容,以及两个摘要。摘要主要说明了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和市场流动性和杠杆导向评估。A部分主要说明金融稳定性面临的主要风险,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脆弱性、英国经常账户、英国商业地产、英国居民债务和全球环境;B部分主要说明英国金融体系的弹性,主要包括银行部门、市场融资、市场流动性的变化、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关于杠杆比率要求和缓冲机制的评论。该报告的附录2中,有三个指标集,从此可知英国央行通过什么指标来判断金融的稳定,存在系统性风险与否。这里主要将三个指标集加以翻译列表如下(参见表3-5、表3-6和表3-7):
表3-5 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核心指标
续表
表3-6 部门资本要求的核心指标
续表
续表
表3-7 核心指标集的LTV和DTI限制
续表
四、英格兰银行每年两次的系统性风险调查报告
系统性风险调查是每两年一次的调查,问市场参与者对英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所感知到的风险和他们的信心。调查对象一般是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或财政职能的管理者。从设计的调查表来看,问题问得非常简单。主要询问对英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看法。它由六个问题组成,分两个小模块。应该可以不超过十分钟就能完成。当然,也非常欢迎更多的细节和背后的理由,在问卷最后有开放性描述。2016年下半年的报告介绍了2016年第二期的结果调查,这是由英格兰银行2016年9月12日至30日期间完成的。结果介绍是基于对调查的反应,而不是必然反映英格兰银行对英国金融体系风险的看法。94位市场参与者参与了调查,回应率达90%。参与者来自对冲基金、银行、建筑协会、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者、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大型非金融公司和核心交易对手。调查统计给每个调查者相等的权重来计算。本报告可在英格兰银行的网站上查阅到。[32]相关调查的其他背景资料可在英国2009年第三季度季报文章“银行可用系统性风险调查”中查阅到。[33]
该系统性风险调查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英国金融系统发生高风险事件的可能性。从调查的结果来看,英国金融系统短期内发生高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在下降,但中期的概率已经大幅上升。43%的调查(较2016年第一期调查下降14%)认为在未来十二个月发生高风险事件为高或非常高的概率;而63%的调查者(较2016年第一期调查上升了26%)认为未来一至三年内可能会发生高风险事件。总之,对英国金融系统稳定性的信心较2016 H1调查略有下降。然而,这掩盖了两个主要抵消效应。较高比例的受访者认为自己不自信或没有自信(达19%,较2016年第一期调查上升了9%)。但是,完全或非常自信的比例也有所增加(达21%,较上期上升了7%)。
第二,英国金融系统的风险来源。一是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对英国金融系统的风险来自英国政治风险(达86%,较2016年第一期上升了14%)。这是开始调查以来受访者第二高的共同认识,调查开始在2012年第二期时大多数人提到主权风险后。英国政治风险也是最经常被引用的头号风险来源(达55%,较2016年第一期下降了9%)。二是几乎所有受访者引用英国政治风险明确提到了公投脱离欧盟的影响。三是有47%的受访者提到了低利率环境的风险(上升了13%),这一风险创历史新高。谈及地缘政治风险的受访者比例略有上升(上升4%至36%)。四是较前期的调查而言,受访者列举了全球/海外经济衰退的风险(下降了22%至37%)和网络攻击(下降了14%至34%)都有明显下降。
第三,作为一家公司管理最具挑战性的风险。英国政治风险是最常被引用的最具挑战性的风险管理难题(达64%,较2016年第一期上升了11%)。自2008年7月开始本调查以来,只有在2011年至2013年间,主权风险才被视为更具挑战性的风险管理。
此外,英格兰银行还有每年一次的银行压力测试报告。这个暂且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