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一、FSB的形成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成立于2009年4月,前身是金融稳定论坛(FSF)。在2009年9月25日的匹兹堡峰会上,二十国集团(G20)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支持FSB发起的章程,[5]它设定了FSB的目标和任务,以及组织结构。FSB被当作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关键角色。在2011年11月的戛纳峰会上,G20呼吁通过将FSB建设为一个持续存在的组织的基础上,加强FSB的能力资源和治理。关于加强FSB能力资源和治理向G20洛斯卡沃斯峰会提交的报告中,FSB制定了加强自身能力的具体步骤。在2012年6月19日洛斯卡沃斯峰会上,G20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支持FSB的重新表述和修改章程,即加强其任务的某些元素,包括其在标准制定,促进成员的国际标准实施,同意G20与FSB的承诺和政策建议的作用。然后决定通过根据瑞士法律授予它法律主体资格的方式,逐步实现FSB的制度化。2013年1月28日,FSB依据瑞士法律,将瑞士的巴塞尔作为组织的所在地,将自己建立成为一个非营利协会。
FSB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它通过协调各国金融当局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为他们建立强有力的监管、监督和其他金融部门的政策。通过跨部门和跨区域政策的连贯执行,它鼓励建设一个公平的竞争空间。
二、FSB的目标
通过其成员,FSB旨在加强金融系统和增加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追求这一议程制定的政策,由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当局实施。更具体地说,FSB的目标如下:
第一,评估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时、持续地以宏观审慎视角识别和评审监管和需要的相关行动,明确其脆弱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第二,促进负责金融稳定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交流。
第三,对市场发展及其对监管政策的影响进行监督并提供建议。
第四,给满足监管标准的最佳实践提供监督和建议。
第五,对国际标准制定机构进行联合的战略审查,协调各自的政策制定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是及时、协调并集中在优先事项和解决差距问题上。
第六,制定支持监管机构的指导方针。
第七,支持跨境危机管理的应急计划,特别是针对系统重要性的公司。
第八,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合作开展预警演习。
第九,通过实施监督、同行评审和信息披露,促进会员管辖行为满足约定的承诺、标准和政策建议。
三、FSB的结构
嵌入在FSB的结构是一个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识别框架,以制定政策部门的政策行动来应对这些风险,并监督这些反应措施的实施。FSB包括全部决策机构和全体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全体会议和三个常设委员会之间开展业务工作,每个具体的委员会对上述过程都有互补的责任:
第一,评估脆弱性的常设委员会(SCAV)。这是FSB识别和评估风险的主要机制。
第二,监管合作常设委员会(SRC)。这是负责开展进一步的监管分析,或者形成由SCAV确认的对重要脆弱性的监管政策反应。
第三,标准实施常设委员会(SCSI),负责监督认同FSB发起的政策和国际标准的实施。
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决定对其成员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反,其通过道德规劝和同伴压力进行组织运作,以达成成员国家从国家层面承诺实施国际商定的政策和最低标准。
作为会员的义务,FSB成员承诺追求维护金融稳定性,保持开放和金融领域的透明度,实施国际财务标准(包括12大国际标准和规范),并同意应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公共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报告中的其他证据,定期进行同行评审。
四、FSB的标准
FSB对各国和地区的成员遵守国际标准,对于加强FSB努力强化其信誉至关重要。他们承诺实施国际金融标准,并披露其遵守水平反映了他们的意图,以身作则的情况。FSB将开展力争上游的竞赛,以鼓励同行激励所有国家和地区来提高自己坚持国际金融标准的水平。
主要标准来自宏观经济政策和数据透明度,金融监管和机构和市场基础设施等广泛政策领域。以上突出的广泛政策领域的标准,已经由FSB划为健全的金融系统和根据国家情况值得优先执行的关键。这些标准被广泛接受为代表国家鼓励满足或超越的良好做法的最低要求。
FSB确定健全的金融系统关键标准如下:
第一,为了输入某种执行的优化,相关和关键的是要有一个稳定、强大和运行良好的金融系统(包括从最近的金融危机获得的教训);
第二,应用能力上的一致性,涵盖几乎所有国家几乎所有重要的领域;
第三,执行上的灵活性,通过考虑到不同国家足够经常的情况;
第四,广泛认可性,即这些国际认可的机构在相关领域已发布的标准应与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协商。为了满足这一原则,标准应优先开展公众咨询程序。当标准制定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或当标准已经由国际金融机构支持(IFIS),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个原则也应被满足;
第五,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第三方机构如IFIS等开展的可评估性。
政策领域的关键标准清单将由FSB定期审查和更新,以反映政策发展的国际水平。
五、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发布
2015年11月9日,FSB正式发布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旨在确保G-SIBs无论在正常经营还是经营失败时,都能拥有较充足的资本和合格债务工具来吸收损失、抵御风险,避免动用纳税人资金,并维持银行核心服务功能的连续性和金融系统稳定性。201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专栏19,就FSB发布的TLAC的要求进行了总结。TLAC框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设置全球统一的TLAC最低要求,分两步实施。除新兴市场经济体外的G-SIBs,2019年初的TLAC应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和杠杆率分母的6%,2022年初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8%和杠杆率分母的6.75%。如果再加上现行的2.5%储备资本要求和1%—2.5%的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要求,2019年初的总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9.5%—21%,2022年初的总要求将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21.5%—23%。
二是TLAC工具包括资本和合格债务工具。合格债务工具剩余期限应在1年以上,能够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清偿顺序排在存款等一般债权之后。在银行破产清算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负债不能作为TLAC工具,包括存款、应付税金等。建议合格债务工具至少占TLAC工具的三分之一。
三是由银行缴费设立、事先承诺可用于G-SIBs资产重组、且该承诺没有金额限制的存款保险基金可计入TLAC,但有一定的规模限制。
四是为降低在银行体系内交叉传染的风险,银行投资G-SIBs发行的TLAC工具,需要从自身资本中进行扣减。由于新兴市场经济体在G-SIBs资产结构、融资来源和全球化程度等方面,以及债券市场发展阶段方面与发达市场存在差异,因此可延后实施TLAC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一是分两步实施,2025年初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和杠杆率分母的6%,2028年初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8%和杠杆率分母的6.75%。二是2020年底前,若新兴市场经济体公司债(扣除政策性金融债)/GDP达到55%,应在达到时点起的3年内开始实施TLAC要求。三是FSB将于2019年对公司债/GDP的阈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