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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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务员奖励知识

公务员奖励是指在公务员管理活动中,各级机关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公务员奖励制度,不仅能保证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奖励制度的规定,更能够优化公务员成长环境、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同时也能够实现个人目标与社会贡献的统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对公务员进行奖励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哪些人、哪些事能够奖励、怎么进行奖励、奖励的撤销等事宜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而切实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

1.单位能否对公务人员的发明创造进行奖励?

案情

1986年吴某凭借大学文凭,被分配到某铁路公司的科研部工作,至今已在铁路行业从业三十年。刚开始工作时,吴某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从最基层的生产一线上开始做起,在平凡的技术岗位上默默打拼。后来,在多次参加了国内大型铁路项目建设后,吴某迅速成长起来,为工程革新作出了突出的贡献。2008年,吴某凭借自己优异的成绩被调入铁路局,负责指挥铁路局的科技研发工作。在新的岗位上,吴某依然没有放弃学习,依然是同事们眼中的“工作狂”,尤其是在一次铁路轨道技术革新任务中,他经常牺牲休息时间,查阅大量资料,在历经上千次的试验后,终于顺利完成了研发任务,大大强化了铁路安全、提高了铁路利用效率。吴某的工作作风,连一同工作的德国专家们都夸赞连连。吴某所在单位的铁路局为了奖励其辛勤劳作而给国家和人民作出的巨大贡献,最终决定对吴某进行奖励。那么,对于公务员的发明创造,单位能否进行奖励呢?

解析

公务员进行发明创造的,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奖励。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在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中,有负责政务工作的公务员,也需要进行技术科研的公务员,但目前为止,技术性公务员所占比例太少,为了把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建设成一支有科学涵养和高素质的队伍,我们需要对进行发明创造的人才进行培养和奖励,以此去激励有发明创造潜质的公务员人群深入发明创造的一线工作中,踏踏实实研究,为我国的科研工作做出贡献,而不是任由享乐腐败主义思想肆意侵蚀,人人都追名逐利,向市长局长的头衔进发。具体到本案例中,吴某作为一名铁路局的工作人员,常年坚持在铁路局科研部的一线工作中,完成了铁路轨道的技术革新工作,大大提高了火车的安全性和运作效率,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给予奖励的情形,因此单位能对其进行奖励。

法条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

2.公务员节约公家资产的行为能否被奖励?

案情

蒋某是某市城市建设局的领导,2015年该市政府为了拉动当地经济,向城建局下达了任务,要求其积极引进外资,利用得天独厚的地理资源,建造旅游宾馆,发展旅游事业。城建局在安排工作时,任命蒋某为项目指挥人。从接手工作开始,蒋某不是急于马上有所行动,而是和专家一起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结合当地的工程地理位置,为建造高层旅游宾馆和旅游设施作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由于这些准备工作花费了太多时间,政府一道下达命令的其他区很快就已经进入施工状态了,下属多次建议蒋某赶紧跟上大步伐,以免上级领导批评,但蒋某坚持在前期一定要进行周全的计划,打好基础。后来项目竣工,蒋某凭借严谨的工作计划,使全部工程费用比政府预算少了30%。政府为了奖励其为节约国家资产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决定对其进行奖励。那么,政府奖励蒋某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

蒋某获得奖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有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情形的给予奖励。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措施打击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财的行为,严格把控各机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以呼应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廉政勤政。在这些背景下,主动节约国家资财、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家利益的行为就显得更加难能可贵了,对实施这些行为的公务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奖励也非常有必要。具体到本案中,蒋某作为城市建设局的领导,在自己所负责的旅游项目建设中,通过前期严谨的工作计划、周密的可行性论证,最后不但成功完成了任务,还使项目的工程费用比政府预算少了30%,节约了国家资产,表现突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奖励条件,因此有权获得奖励。

法条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

3.是否应奖励及时消除火灾事故有功者呢?

案情

2016年5月16日,甘肃省某县的一户居民楼内由于电路老化,突发大火,浓烟滚滚,很快楼内多户住户被大火包围。当地群众立马给消防部门打电话报警,火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火势凶猛且受灾面积非常大,于是马上上报给县政府,当晚7时许县委书记李某接到消息后,马上成立以自己为组长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部署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首先,要求县医院的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火灾现场,开展运送伤员和现场抢救工作。其次,调动县内所有消防资源进行灭火工作,要求尽一切可能抑制火情,对被困人员进行援救。此外,火情得到控制后,做好后续收尾工作,调查火灾原因,做好安全排查措施,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众传递信息。在李某的有序指挥下,火灾救援工作一直有序进行,很快就将大火扑灭,后续安抚调查等工作也有序进行。市政府收到县政府的工作报告后,认为李某抢险及时,安排工作得当,在此次救火中有功,决定对其进行奖励。那么,市政府因李某救火有功而奖励他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解析

本案中的李某应当被奖励,根据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若存在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给予奖励。奖励作为人才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被广泛运用到各单位组织的管理制度中,它所带来的长效性,可能给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带来一生引以为荣的记忆,对于增强公务员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若存在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并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有权获得奖励,即公务员既有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的立功情形,也有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减免损失的客观结果,只有两个条件都具备时,才能获得奖励。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在得知了火灾后,及时成立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小组,指挥救援,使得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使火灾能及时扑灭,避免了更大的损失,符合上述法条的奖励条件,所以有权获得奖励。

法条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4.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能否得到奖励?

案情

2016年入夏后,南方暴雨给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湖北省的回安镇亦是如此,特大暴雨让当地民众开始忧心,当地积水不断上涨,暴雨却没有一丝要停下来的意思,晚上若一直下雨,洪水可能会冲破堤岸,后果将不堪设想。就在所有民众都惴惴不安时,当地水务局城镇水务所所长刘某已经在全区防汛应急指挥会议室里和领导一起讨论镇上积水和抢险安排了。在部署好了第一轮计划后,刘某马上跟随救援部队一同前往一线抢险救灾。到达镇西区时,道路上的积水已经深达五六十厘米,有的低洼处的积水甚至已经快两米深,眼看连续不断的大雨即将冲进平房内,形势非常严峻。刘某当即率先带领抢险队兵分两路,迅速疏导地势低洼处的居民。刘某和抢险队员一起共进退,即使因疲乏劳累几次在雨水中摔倒,他也没有听从下属回指挥处的建议。在这次抗洪救灾中,由于刘某及时疏散地势低洼处的群众,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对于刘某奋不顾身带头参加抢险的行为,能否得到相应的奖励呢?

解析

本案中刘某奋不顾身投入洪灾抢险行动中的行为应当得到奖励,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若存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本案中的刘某作为一名公务员,在特大暴雨袭击城区的危急时刻,及时站出来履行作为一名水务干部的职责,发挥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无私付出,一直坚持在抗洪救灾的第一线,不顾身体劳累,连续奋战,关键时刻捍卫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说,刘某的行为诠释了作为一名公务员在抢险救灾中奋不顾身、顽强拼搏的光辉形象,最终也作出了实际性的贡献,对其进行个人奖励不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还有利于在单位上下形成一股在岗位上无私奉献、积极进取之风。

法条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

5.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应如何评选?

案情

陈某于2008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担任县委办公室秘书。陈某虽然职位不高,但每次都出色地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深受同事和领导的信赖。2012年,由于县委办公室领导班子调整,陈某被提拔为业务科室的科长。陈某看到科里任务繁重,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把工作搞出个样子来。于是,他对科里的工作任务认真分析后,重新制定了科室内的工作制度,并以身作则,尽量在部门内形成团结合作、互相尊重的良好风气。很快,该科室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也有所提升。在担任科长后的三年里,陈某每一年度的考核成绩都很优异,县政府决定对陈某记三等功。那么,法律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评选标准是怎样的呢?

解析

对公务员进行奖励不是随意而为的,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来对公务员的奖励进行考评:第一,奖励应当针对那些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以及公务员群体进行。第二,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第三,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具体到本案例中,陈某在工作中表现优异,大大提升了科室职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且在担任科长后的三年里每次年度考核都成绩优异,于是单位决定对其记三等功,符合上述的奖励评选标准。

法条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6.公务员能否得到重复奖励?

案情

张某是某区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平时工作兢兢业业,为人正直热心,是领导眼中的得力助手,也是同事和下属心中值得信赖的朋友。2016年6月14日,张某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上班,在某十字路口等红灯的张某看到一名怀孕妇女向路口走过来,突然一辆白色轿车从妇女的右侧方快速驶来,由于车速过快,该轿车来不及避让将妇女撞倒。然而肇事车辆却在撞人后飞快逃离了现场。张某见状连忙下车查看怀孕妇女的伤情,发现伤势严重,如果不及时就医可能一尸两命,便拦了一辆出租车,将受伤妇女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伤者由于抢救及时,脱离了危险。后来张某通过伤者手机联系上了伤者家属,直到其家属到医院后才默默离开。此事经过当地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市政府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奖励。后来区政府为了弘扬公务人员乐于助人的美德也决定对张某进行奖励。那么张某能否得到重复奖励呢?

解析

不对公务员进行重复奖励是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适当的奖励制度有利于激发人的热情,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发光发热,充分发挥自身潜能。这是我国设立奖励制度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如果允许因同一事由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进行重复奖励,一方面会损害奖励制度所追求的公平公正,会夸大公务员所作出的贡献,使他们保持谦虚谨慎、积极向上、继续在岗位上创造佳绩的心理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重复奖励不仅会降低奖励的含金量,也会造成奖励资源的浪费,与其重复奖励,不如规范奖励制度,使更多优秀事迹和优秀公务员都能得到奖励,鼓励更多的工作者踏实工作,努力上进。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乐于助人的精神尽管需要进行奖励,但在市政府已经对其进行奖励的情况下,区政府因此事又重新对张某进行奖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被撤销。

法条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7.公务员的奖励能否被撤销?

案情

陆某于2011年毕业后就到周山县的信访局工作,虽然年纪小,但在工作中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始终铭记作为一名信访工作者的职责,发誓要在普通的信访岗位上发光发热。2016年3月,某村的村民因土地分配等问题,多次到陆某所在的信访局群体上访,一言不合就要动手,在当地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当时领导指派陆某负责调查该事件。为了彻底解决矛盾,陆某连续一个多月在村子里吃住,挨户走访了解情况。最后,在弄清事情的症结后,陆某对症下药提出了解决方案,终于解决了矛盾。上级对陆某在此事件中的表现非常满意,决定对陆某给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奖励。一时之间,陆某风光无限,事业顺利,然而2016年6月10日,陆某在一次同学聚会时,由于饮酒过量,驾车回家时撞上了另一辆车,导致对方车辆内三人死亡。后来陆某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信访局以陆某受刑事处罚为由要求撤销对陆某的个人奖励。那么本案中信访局能否撤销已发出的奖励呢?

解析

本案中信访局有权撤销对陆某的奖励。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的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之所以要规定奖励撤销制度,是因为很多公务员在得到奖励后,容易产生骄傲自满的情绪,从而降低行为标准,做出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因此,我国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对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撤销奖励的事项作了规定,若存在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时,有权撤销奖励。此项制度有利于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荣誉。在本案中,陆某在被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后,因酒驾致人死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的情形,因此信访局有权撤销其授予陆某的奖励。

法条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