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学分析与思考的特点
作为社会科学范畴的刑法学,与实践联系紧密,但又不以提供纯粹的对策为目标。刑法学是规范科学,对规范的重视构成了本学科最本质的特点。刑法学的核心原则是罪刑法定,这又使得其不同于民法的实质思维方式。
有学者根据刑法学的特点,总结出刑法学思维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四对关系上:(1)客观判断与主观判断的统一;(2)抽象判断和具体判断的统一;(3)一般判断和例外判断的统一;(4)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8]以上这些的确属于刑法学研习者感触最深的思维特点,带给我们关于刑法学的全方位思考,但这并不代表刑法学科所独有;且这四种统一更多体现在犯罪论的理解适用领域,不都贯穿于刑法适用始终。
本书主张,刑法学的分析中,要注重客观与主观这一最重要范畴,从对立法的思考走向对司法的思考,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并重。
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是刑法的基本立场的争论基石。刑法中的各类客观说与主观说遍布整个刑法体系,从客观角度(行为的外在表现、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中立态度)与主观角度(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个人的特质情况、个性化的态度)分别分析具体的情况,应该是刑法学思考特有的。主客观相一致,一定是对立之上的“统一”,这说明二者的思考方式是不同的。当面对具体的案件,对犯罪的各组成部分、归责过程,都进行主客观角度的不同思考,在此基础上的结论才更全面。比如,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分析中,如果将主观内容混入客观行为判断中,就会先入为主地为行为定性,反而会影响自然因果关系的判断,无法得出事物实际发生的自然流程。
从立法的思考走向司法的思考,是刑法学的应然走向,它要求在刑法的研习中,多注重刑法规范的解释适用,少为立法修改提建议。虽然社会变化很快,但唯有法律稳定,不朝令夕改,社会才能稳定有序。即便现在立法更新频繁,但不代表着刑法要不断处于修改完善之中。如果大家都争相指出刑法的疏漏,则刑法的权威性就难以维护。作为成熟的法治发达国家,刑法典的稳定是迟早的事。基于此,坚持司法意义的思考,不仅能够直接促进刑法适用的进步,还能减少纯粹批判立法的“重复劳动”,改变每个人都是立法专家,却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的现实,让刑法研习的功效用到实处。
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并重,要求在刑法的分析适用过程中,既注意体系间前后的协调和衔接,更要重视具体问题的解决。体系的问题虽然仍在争论,但只注重体系的完整和对称,容易造成“虚假关联”,丧失具体问题解决的针对性。刑法适用面对的是具体的个案,从个案中吸取养料,再抽象出一般理论,应当是未来思考之路。也就是说,刑法分析与适用的过程应着眼于解决一个个具体的问题,从问题出发促进刑法研究走向精细化。
此外,罪刑法定原则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实际适用刑法人员应树立“出罪优先”的思路。在事实不够清晰、处于入罪与出罪边缘时,坚持出罪优先,摒弃“有罪必罚”思想,将谨慎适用刑法与刑诉法中的“疑罪从无”相结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大众的最基本利益。
总之,在刑法的适用分析中,注重思维训练可以给人一辈子的收获,只有将刑法的独特思路内化于心,刑法发展才能不断向前。希望每个刑法适用参与者都能坚守底线、学会思考。
[1] 参见[德]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六版),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2]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3] 参见周光权:《常识主义刑法观》,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
[4] 王轶:《让我们一起成长——王轶院长在2017年法学院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52992.html,2017年9月17日访问。
[5] [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江溯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6] 参见周振杰:《日本刑法思想史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51页。
[7] 参见李希慧、焦阳:《论刑法观的革新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回应》,载朱孝清、莫洪宪、黄京平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5页。
[8]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