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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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

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体系是来自苏联的四要件平面式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行为才构成犯罪,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被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有些罪还要求有特定的目的或动机。

在该体系中,各要件呈现主客观分立、最后统一的趋势。四个要件犹如“拼图”,耦合对应,呈现出犯罪的核心全貌。由于犯罪构成要承担起最终的归责依据,那么该体系就是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事实与规范的综合体。

具体来说,犯罪客体呈现抽象的法益内容,凸显各类罪的特性;犯罪客观方面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部分罪名要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犯罪主体就是犯罪的具体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故意或过失,部分犯罪还有特定的目的。犯罪客体是犯罪概念与本质在个罪中的具体体现,而其他要件都包含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四个要件有一个不具备,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犯罪判断就宣告结束。

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理论界曾有争论。有的学者按照通说体系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排列,有的学者按照犯罪的发生顺序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的顺序排列。[12]这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只是反映出不同的思维模式。前者即通说的排列方式依据是犯罪的认定顺序,而后者是犯罪的正常发生顺序。前者更符合刑法学的思维,而后者更符合犯罪学的思维。采纳四要件体系,本书仍坚持通说的排列顺序。

在中国国内,近年来不少学者主张引进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并进行了“自我式”改造。争论比较大的是三阶层体系与两阶层体系。三阶层体系指传统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体系,而两阶层体系指不法(违法)和责任两个阶层。可见,两个体系的最大区别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否应该成为单独的一个阶层,这种单独划分到底有没有意义。

三阶层体系上文已有介绍,其中,构成要件该当性承载了行为“定型”的重任,在此阶层只进行行为的积极事实判断,违法性阶层进行是否存在正当化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消极判断。一正一反,才能完整呈现行为是否违法的全貌。而在两阶层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被合并,对行为整体的描述之后,做出价值判断。不法这一阶层又可分为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即是对客观与主观层面事实分别判断的结论。

三阶层与两阶层体系的内在区别,首先,是实质判断的顺序不同。在三阶层中,违法性是对构成要件的评价,先有构成要件的描述,再有对其的评价,因而实质判断可单独位列一个阶层;在两阶层中,直接就进行实质判断了。其次,拆开每个阶层的内部构造,判断顺序也是不一样的。根据当下德国流行的三阶层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包含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违法性中包含阻却客观不法的条件、阻却主观不法的条件,而在两阶层体系中,不法(违法)阶层包含客观不法(客观构成要件、阻却客观不法的条件)、主观不法(主观构成要件、阻却主观不法)的条件。比较起来,虽然整体上都呈现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但消极要件的判断位置却显著不同。主要差别在于,阻却客观不法的条件应当在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还是之前。

无论三阶层还是两阶层,它们都运用了阶层、递进式的思考方式,而且都以“违法和责任”两大支柱建构了体系,这是它们的最大共通点。而四要件体系是平面式的犯罪论体系,通常犯罪的判断与各个要件是融为一体的,各要件之间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从这一点看,似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逻辑性更强。

但是,判断一种犯罪论体系是否合理,关键看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否均包含,该体系是否具有实用性,能被实践所采纳。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虽然诞生早,但通过不断完善内容,同样已成为形式与实质统一的体系。我国犯罪构成明确将客观面和主观面分开,不仅与哲学上所说的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的理解一致,也与当今各国有关犯罪成立条件的惯常理解相同。只是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论说得更直白、具体一些而已。[13]可以说,我国的犯罪构成在犯罪判断上,与世界各国的犯罪判断体系是共通的,其思维方式符合我们的认识方式,已能达到犯罪判断的目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我国通说的犯罪概念相辅相成,由于“但书”的存在,犯罪客观方面是否符合的判断具有了实质性,这也与我国立法的规定一致。只有四要件都符合才构成犯罪,这意味着四要件体系同样有多次出罪机会。更重要的是,从推广性看,四要件体系早已扎根我国各司法机关,这种思维方式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与大众的思维具有契合性,在实用性上四要件更胜一筹。

就犯罪构成争论看,除去上述传统的四要件与古典的三阶层体系之争外,还有学者主张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更有学者开拓出自己的犯罪论体系。比如陈兴良教授提出的“罪体—罪责—罪量”体系[14],引入“罪量”要素,以适应我国刑法特殊的对定量模式的要求。周光权教授主张“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的体系。[15]在犯罪构成领域,一时间可谓“百花齐放”。

刑法思考研究提倡理论的多元,只有在争论中才能越辩越明,开拓思维边界。刑法实务主张稳定性,面对数量庞杂的案件,能用实用又符合逻辑的判断体系解决的问题最易受到青睐。因此,不宜限制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发展,懂得不同的思维,才能解决复杂的案件。在具体判断中,结合案情,选择最适宜的犯罪论体系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