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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及主要争论
刑法案例的分析与适用以犯罪的认定为基础,无论采用“罪—刑”体系还是采用“罪—责—刑”体系,都是先有对犯罪的定性,再有刑罚的裁量与执行。刑法能否发挥作用,首先依赖于对犯罪的准确定性。认定犯罪,以归责为最终要求,以犯罪论体系为主要工具。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整合归纳是刑法解释的任务,归纳法是将事实与规范对接的主要方法。
在德国刑事诉讼中,违反思维的基本规则也可以构成上诉的理由,因为这构成了对法律不正确适用。[1]也就是说,错误的刑事法思维形成了错误的解释结论,这直接影响到最终判决的结果,可见分析思路甚至会影响到案件的结论。本章将介绍犯罪论体系的演进过程及背后所反映的思维方式差异,对两大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都予以阐述。
[1] [德]汉斯·库德利希:《(刑法知识)产品出口与出口制约——从法学理论角度谈刑法(知识)出口》,陈金林译,载赵秉志主编:《走向科学的刑事法学——刑科院建院10周年国际合作伙伴祝贺文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