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教义学的特征
法教义学“是关于有效的法的科学,而不是关于正确的法的科学,是关于存在的法的科学,而不是关于应该存在的法的科学。它因此区别于以应该存在的法为其对象的科学,与关于法目的的科学即法哲学相区别,与关于实现法目的的手段的科学即法政策学相区别”。[3]由此观之,关于正确的法的科学即法的价值判断,关于应该存在的法的科学即立法应当是什么,法哲学、法政策学等都不属于法教义学的范畴。法教义学恪守自己的体系,强调规则的有效性和自身的封闭性,这些都造就了其独特的专业品格。与在刑法之上、刑法之下研究刑法相比,刑法教义学就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以法条为依据,试图架起理论与刑法适用间的桥梁。以这个标准反观,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有相当长的时间并不在刑法教义学的范围内,低水平的注释、随意批判立法、犯罪学与刑法学不分,曾经占据学术论文主流。经历了这个过程,更能体会到刑法学转型的必要。
刑法教义学将现行刑法视为信仰的来源,现行刑法的规定既是刑法教义学者的解释对象,也是解释根据。在解释刑法时,不允许以非法律的东西为基础。[4]因此,刑法教义学特别强调刑法本身的逻辑自洽性、前后关联性,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也是为了促进体系的协调。德国学者阿列克西认为,法教义学包括以下三种活动:(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的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与之相适应,法教义学就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维度:(1)描述——经验的维度;(2)逻辑——分析的维度;(3)规范——实践的维度。[5]这三个维度体现出法教义学研究的不同进程,刑法教义学也不例外。由此可以归纳出,刑法教义学具有规范性、体系性、实践性的特征。规范性是指,刑法教义学以刑法规范为依托,在规范内进行价值判断,维护规范的有效性。体系性是指,对刑法规范的解释,要注重前后协调、体系一致,以逻辑分析方法贯穿解释始终。实践性是指,刑法教义学是面向司法的学问,以解决司法中的问题为目标。
这就要求,在刑法教义学的研究中,对刑法解释方法的掌握要娴熟,让纷繁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接,循环往复,直到最终得出结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如何量刑,一直是刑法教义学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这些判例创制的是裁判规则,它具有弥补成文法的抽象性与一般性的特殊功能,因而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裁判规则形成的过程,是法官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也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6]法官适用法律,形成解决个案又对未来有影响的指导性案例,需要用到刑法教义学;而刑法教义学也应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其研究对象,对案例的论证、说理予以特别关注。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指导性案例的推广有助于创造疑难代表性案例的解释规则,促进司法适用的统一。刑法教义学关注指导性案例,能增强其实践性,促进裁判文书的内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