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劳动合同的效力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才有效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现实困惑
某公司在与陈某就劳动合同细节问题商谈时,完全背离实际情况,并作出了一些虚假的承诺,使陈某信以为真。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发现公司当初给人的承诺不可能兑现。该合同是有效的吗?
律师答疑
该合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陈某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现实困惑
男子孙某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任部门主管,该公司要与孙某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孙某认为自己应聘的职位不涉及保密内容,因此,不必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事什么职业的劳动者需要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答疑
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涉及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根本没有保密的必要,则不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相关法律的释义可以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并不是强制条款,也就是可以签可以不签,而签订协议的劳动者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对于竞业限制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等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该如何处理?
现实困惑
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3年后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林某仍在公司工作。这种情况要如何认定?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应该续签合同。如果合同期满后,双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一切照旧,则认定为双方默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案中,林某尽管与公司没有续约,但双方对现状没有异议,就视为双方续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理荟萃
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接受的,视为同意以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要求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现实困惑
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不久,王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王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建筑公司以早有约定为由,声称与公司完全没有关系,拒绝支付。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答疑
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其余部分,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建筑行业是比较危险的行业,一些建筑公司为了减少支出,扩大收益,便会要求职工签订包含“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等类似条款的合同,这些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失之公平,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公司不能以此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王某的家属可以主张权利,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理荟萃
劳动者到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使用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工伤概不负责”就是用人单位排除自己责任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与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相违背的。
劳动合同无效,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还能拿到工钱吗?
现实困惑
黄某在一年前与一家文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任开发部经理,薪金按年计算。最近,黄某的朋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某到黄某家中做客,无意中看到了这份合同,江某立即指出该合同有重大瑕疵,是无效合同。黄某很着急,一年的期限将到,如果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这一年岂不是白干了。黄某能拿到工资吗?
律师答疑
尽管合同无效,但黄某已经付出了劳动,应该取得这一年的报酬。市场经济中,有付出就会有回报,而且付出与回报一定是等价的。只有遵循这个基本原则,市场经济秩序才不会出现混乱。因此,国家会制定相关的法律保证市场有序运转。本案中,即使黄某与文具厂签订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对于黄某已付出的劳动,还是要给予相应的报酬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理荟萃
劳动合同虽然被认定无效,但是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实际付出劳动的,仍应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可以强行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现实困惑
2003年9月,李某受聘于一家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李某为公司的技术总监”,合同期为五年,同时约定了薪金。2003年11月,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李某降职为普通的技术员,月薪也随之下调。李某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工作职位,公司不能擅自更改,但李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公司可以随便调换李某的职位吗?
律师答疑
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调换劳动者的职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变更事由,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内容。工作职位是劳动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对其更改就可以视为对合同的变更。本案中,这家公司在没有其他事由,也没有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就擅自变更了李某的工作岗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法理荟萃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现实困惑
2012年7月,小李投简历给业内知名的一家公司。在面试过程中,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一致认为小李在综合素质、技能等方面都非常满足该公司的要求,于是决定录用小李,同时将小李的档案接收到公司。入职后,小李开始办各种入职手续,其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三年一次,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必须等到合同期满才能申请辞职。小李觉得此规定是不合理的,她认为,在不适合此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是可以申请辞职的。对此,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的人员称,以小李的素质肯定在公司大有前途。小李还是犹豫再三决定不签合同,这时,人力资源部人员威胁小李,如果小李不签合同也不会把小李档案归还她,小李无奈之下,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在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律师答疑
本案中,小李对公司的合同是持有异议的,觉得公司的规定是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签此合同,但是,公司以扣押小李档案为由,胁迫其签订了合同,因为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没有档案小李将无法顺利地找到工作,后果很严重。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视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以,本案中,小李因受威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李可以依程序向公司索要档案,并取消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想要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该去哪里?
现实困惑
2012年6月,小张与所在单位签订的三年合同到期,小张和公司都有意续签合同,所以人力资源部通知小张续签合同,由于对公司非常信任,小张也没有认真查看相关合同条款就续签了合同。一个月后,小李收到财务的工资条,发现工资比之前少了两百多元钱,于是向财务问缘由。财务告知,新的劳动合同规定,自签约之后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公司由于经济效益不佳,不再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自己也不愿意承担,也可以不再缴纳社保。小李觉得此合同让公司自主免除了给员工缴纳保险的义务,是不合法的,故合同无效。但是,公司称,合同是让小李看后签订的,不存在欺瞒现象,故合同是合法的。对于小李和公司的说法,应该到哪得到确证呢?
律师答疑
本案中,小李的续约合同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独自承担,公司不再负有责任,但是社会保险费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公司单方面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合法的。面对续约的合同,公司称并没有欺瞒小李,而小李认为应该由公司承担缴纳保险的义务。关于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视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此案中,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小李和公司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存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条款部分无效的,影响其他条款吗?
现实困惑
2012年7月,小王经好朋友介绍到一家网络公司做行政工作,由于是朋友介绍,所以小王觉得对公司特别放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就痛快的签字了。该公司实力不断壮大,业务量大增,因此加班成了家常便饭。但是当小王拿到工资条的时候,并没有加班费,小王觉得没有加班费就是无偿劳动了,这是不合法的。于是,小王找到财务部,但是财务部称,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加班事宜公司有明确规定,加班费是没有的,作为加班补偿,只在年底时给予一千元的红包。小王无法判断合同的有效性,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说明了情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公司合同进行了核查,确认关于无偿加班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其他条款都是符合程序的规定的。那么,有一些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影响其他条款吗?
律师答疑
本案中,小王时常加班但是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公司无偿占有了小王加班所产生的价值,这对小王是不公平的,小王对此条款的法律效力有异议,无法判断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劳动仲裁机构的确认,加班没有报酬这一条款是无效的,其他条款的规定是符合程序的,这就说明,此合同是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理荟萃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合同,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谎报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现实困惑
某有限公司招聘工作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其中一个技术岗位要求应聘者有本科学历。王华应聘时向公司投递简历,在简历里明确是该技术岗位所需专业的本科学历。该用人单位审核简历后,对王华进行面试,觉得王华可以。用人单位与王华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在一次公司的调研中,发现王华的学历有问题。经过核实,王华只具备专科学历,王华谎报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答疑
随着就业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样,对于一些大中专学生来说,竞争能力较弱。于是,很多求职者在求职时,都会谎报自己的学历,以取得和用人单位面试的机会,争取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求职者在求职时,谎报自己的学历,明显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法理荟萃
劳动者的应聘情况与应聘工作岗位、职责存在直接、实质的关联性时,劳动者应主动告知,不得隐瞒,否则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现实困惑
李福是某用人单位的职工,其所在的单位因为经营需要,决定与另一家公司合并。两家公司合并后,合并后的公司将有新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李福想知道自己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李福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由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在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李福仍按照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法理荟萃
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