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刑事赔偿申请书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2.刑事赔偿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刑事赔偿申请书”。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
根据受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赔偿请求。要写清楚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监狱)。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明确具体的赔偿请求。
(3)事实和理由
写明受损害的来龙去脉和请求赔偿的理由,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请求予以赔偿。言辞要真实、恳切。
(4)尾部及附项
致送机关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附项附上相关证据及材料。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第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范本下载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实例演示
潘某是某村的村民,2014年的一日,潘某的邻居李某突然不见了,李某的妻子说是被潘某给杀害了,因为在前一天晚上潘、李二人曾大吵过一架,潘某扬言要杀了李某。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李某自动出现,证明了其没有死亡,潘某也没有进行故意杀人。法院撤销了原判决,潘某无罪释放。现潘某决定申请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县×镇×村,电话:××××××××。
赔偿要求:
1.请求赔偿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3年(自2014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的损失××××元。
2.自2014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的工资××××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市××县×镇×村村民,2014年×月×日因涉嫌故意杀害邻居李某一案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被害人自动出现,证明了其没有死亡,申请人也没有进行故意杀人。2017年×月×日××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原判决,申请人被无罪释放。
错误判决不仅让申请人蒙受了巨大的冤屈,也使法律权威受到了打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潘某
×年×月×日
(五)特别提醒
1.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可要求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
2.公民自由受限制的,要根据失去自由的天数,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出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3.公民生命健康受损害的,要根据受损害的实际情况请求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