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突破: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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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为性质的认知偏离

认知是个体决策的基础。社会信息加工理论(socialinformation processing theory)认为,个体是通过认知过程引发行为的,且个体在社会信息加工过程的某些阶段的偏向和缺陷导致反社会行为的发生,而个体的受教育程度与其认知水平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文化程度高认知水平则高。但由于嫌疑人在被追诉过程中与外界信息隔绝、情感隔绝,认知水平下降,即便是文化程度很高的或智商很高的嫌疑人也会出现错误的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群体中,除了职务犯罪和部分经济犯罪外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据笔者对500名监所在押的被拘禁人员调查问卷显示[2],中小学(包括小学以下)文化程度为371人,占74%;大学以上的为29人,占6%。在暴力犯罪中文化程度低的居多,而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个人认知水平以及道德认知水平处于较低阶段有密切关系。2003年河南杨新海因杀害66名无辜人员而震惊全国,杨新海高中未读完即辍学,其认知归因上属于极端的外归因,审判中杨新海多次说道:“为什么别人有的我没有?”办案人员问他:“你的这种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杨新海竟然反问:“社会?什么叫社会?和我有关系吗?”可见,杨新海属于较低的道德发展水平,缺乏基本的道德良心。

1.犯罪思维呈现“自动化思维”的特点

自动化思维是一种迅速、自动、无须努力甚至无意识的思维方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随处可见,如人们所说的习惯性思维。职务犯罪中嫌疑人往往认为礼尚往来不算行贿受贿,帮人办事表示感谢收一点礼也是正常的,亲戚朋友之间的表示不算行贿受贿,“圈子”里的人是可以信赖的等就属于自动化思维。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党组书记刘洪涛说过:“杀伤力最大的是熟人、同学、朋友、同事、部下、老乡等,熟人面前,容易失去原则,经不起劝说和诱惑,最终自己彻底陷了进去。”

笔者曾对命案嫌疑人陈某做了访谈(陈某,男,28岁,未婚,BJ市HR区人)[3]

笔者问:“方便告诉我们你涉嫌的罪名和目前所处的诉讼阶段吗?”

答:“罪名是抢劫。现已到检察院起诉阶段。”

问:“为什么要抢劫,可以说说原因吗?”

答:“抢劫时,是因为家里盖房没钱,想弄点钱。”

问:“为什么选择这种犯罪方式?”

答:“抢劫来钱快。作案时,拿绳子勒的黑车司机,怕他嚷嚷,把他勒死了。”

问:“为什么要选择银行,选择的是一家什么样的银行?”

答:“因为觉得银行钱多。选的是HR的一家小银行。”

问:“后来呢?”

答:“去了之后,在中午就被警察抓了。”

问:“以前有工作吗?”

答:“以前曾在蒙牛干活,后来因为家里盖房,再加上工资也不高,就不干了,回家盖房去了。”

问:“盖房的钱从哪里来?”

答:“主要是自己家里的积蓄,再就是和亲戚朋友借点。后来钱就不够了,盖不下去了。”

问:“父母年龄多大,什么职业,有收入吗?”

答:“父母都55岁,全是农民,基本没什么收入。我在蒙牛工作时,工资除去吃喝,一年也只能剩四五千。盖房也没有雇人,主要靠自己盖。”

问:“你有过犯罪的前科吗?”

答:“2000年因盗窃,被判过缓刑。当时17岁,高中没毕业。”

可以看出,陈某早期心理正常,辍学,文化程度不高,基本社会化完成,但遭遇生活事件,贫穷,未成年即入狱,有犯罪思维,且有惯性思维痕迹,表现为需要钱马上就想到抢钱。陈某在陈述自己的犯罪原因和犯罪手段时没有任何的掩饰,而是直接、坦然地说出“抢劫来钱快”“把他勒死了”。

2.对行为危害性的合理化

将自己的行为解释成群体中的服从或者屈从。(1)用现象普遍说消除焦虑从众的必然性,责任扩散思维;(2)外在归责。将自己的行为解释成群体中的服从或者屈从,职务犯罪强调贡献与待遇的不均衡,受相对剥夺感的影响对自我补偿行为合理化,用个人角色替换公职角色,强调领导也是人。例如,侵财类犯罪嫌疑人往往哭诉自己缺钱,不得已而为之;命案往往强调自己受了多大委屈;职务犯罪往往强调自己的贡献与待遇的不均衡,受相对剥夺感的影响对自我补偿行为合理化。

3.利用“道德推脱”降低罪责感

即个体产生的一些特定的认知倾向,包括重新定义自己的行为使其伤害性显得更小,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在行为后果中的责任和降低对受伤目标痛苦的认同。认知失调理论认为,当人们做了一件与自己信念不符的行为后,因为自我概念受到威胁而产生焦虑和不适。为了让这种失调产生的不适消失,人们通常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或者态度,让行为与信念重新达成一致。道德推脱水平和撒谎呈正相关,他们不是不内疚,只是善于协调自己的认知,选择性地忘掉誓言,用各种借口逃避自己内心的谴责。职务犯罪嫌疑人强调自己的贡献以实现认知协调,强调目的合理性而忽略手段的违法性,行贿人将行贿行为视为争取更大群体利益的经常性手段,将受贿行为解释为维系长久合作关系而必需的方法。

嫌疑人的认知水平与供述态度关系密切。由于他们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在审讯中嫌疑人往往将责任推给社会、推给同案人员,甚至推给家人。性侵犯嫌疑人辩解受到诱惑,还有人将自己的行为辩称为正当防卫。例如,嫌疑人白某某因发现妻子与其连襟有染,便伙同其妻及妻妹一起将连襟谢某杀害。案发后一年多破案,尸体已焚烧,尸骨已经扔弃。由于证据不足,白某某在审讯中一直不供。

在第一次审讯中,侦查员问:“以前受过什么处理”?

答:“没有”。

问:“什么时候被拘留的?”

答:“2008年12月2日。”

问:“因为什么问题?”

答:“说我杀人,还故意的,怎么故意了?我怎么故意杀人了?”

这句话表明嫌疑人白某某对杀人一事并不否认,但对“故意”字很不满,感到委屈。这是因为白某某杀人的原因是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而白某某是一位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律,他认为自己很委屈,有“被害人”情结,所以他认为把谢某杀了还不足以解恨,而并不认为自己是“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