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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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民商法

第一节 民法通则

1.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划分: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此同时,法律还专门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规定,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换言之,法人在依法成立后,即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的内容有哪些?

监护,是指监管、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第一,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第二,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由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友担任监护人,但是关系密切的亲友担任监护人,需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此外,上述民事主体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三,如果上述民事主体均不存在,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第一,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是法定监护人;第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成为监护人;第三,对上述监护人有争议,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四,如果上述民事主体均不存在,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宣告失踪、死亡的情形有哪些?

宣告失踪、死亡,是指公民出现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死亡的情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或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情形:下落不明满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的情形: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失踪或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4.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具体包括:第一,依法成立。即法人的设立方式、审核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即法人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以开展相应的民事活动;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准,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活动的组织,场所则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能够对自身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产生的。

5.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则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如未满八周岁的公民与他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如以欺诈手段与对方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如夫妻假离婚,获取单位分房指标;第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如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加重对方责任;第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如果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6.代理的内容有哪些?

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法律关系确立后,代理人应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否则,代理人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第一,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该第三人和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

对于非法代理,即代理人明知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应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7.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债,即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产生的原因,具体包括:

第一,合同约定。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产生债的主要原因。如甲某与乙某订立汽车买卖合同,二人随即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甲某作为出卖人,应向乙某交付汽车;乙某作为买受人,应向甲某支付价款。

第二,侵权行为。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是产生债的重要原因。如甲某喝酒后无端殴打行人乙某,致使乙某肩部受伤住进医院,甲某应承担乙某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第三,不当得利。即缺乏合法依据而获得相关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某拾得乙某丢失的硬盘,便据为己有。硬盘作为遗失物,应归乙某所有,甲某应向乙某返还硬盘。

第四,无因管理。即为使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因外出务工,甲某的牲口无人照看,乙某便妥善照料,花费近千元,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某应向其支付照料牲口的费用。

8.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包括:第一,停止侵害,如村民铲除自己在他人耕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第二,排除妨碍,如居民挪走自己放在电梯口的杂物;第三,消除危险,如房屋所有人修缮房屋,消除危房对邻居的安全隐患;第四,返还财产,如无权占有人将财产返还给所有权人;第五,恢复原状,如村民清理自己私设的路障,使道路恢复畅通;第六,修理、重作、更换,如商场销售人员为消费者更换有瑕疵的羽绒衣;第七,赔偿损失,如借用人丢失他人所用的劳动工具,而向其支付赔偿金;第八,支付违约金,如交房标准不符合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第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侵权人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致歉信;第十,赔礼道歉,如行为人亲属向受害人登门赔礼道歉,以求得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上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外,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9.诉讼时效的内容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待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则对其民事权利不予保护的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在于督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主张权利,维护权益。

诉讼时效期限:首先,一般诉讼时效。即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其次,特殊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诉讼时效为一年。再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最后,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第二节 物权法

1.共有的内容有哪些?

共有,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类型:按份共有,即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即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处分: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不得分割并维持共有关系的,应按照约定,但共有人可以重大理由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丧失或者重大理由时,可请求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财产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按份共有人优先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善意取得要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要件,具体包括:第一,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即转让人对该财产不享有任何处分的权利;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即受让人并不知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事实;第三,受让人是以合理的价格接受该财产转让,即受让人并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接受该财产转让;第四,转让不动产的,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转让动产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一旦发生,受让人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可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如赵某从刘某处借得一幅古画,悬挂于家中书房。拜访赵某的罗某见此古画,爱不释手,便要赵某转卖于己,赵某以不低于市场价格将其出让。罗某遂装裱古画,准备对外参加展览。不久,刘某在展览会上认出古画,即与罗某引发争执。由此可知,罗某基于善意取得已获得古画的所有权,刘某只得向赵某请求损害赔偿。

3.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具体包括:

第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而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用地除四荒地以外,也不得抵押。

第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为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国家开始允许部分农村探索通过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来获得贷款。

第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由此可知,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用于公益目的的建筑设施也不得抵押。

第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如果将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进行抵押,就可能侵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并引发矛盾和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这些财产的合法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国家法律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不得抵押。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此为兜底性条款。

4.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即权利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权利人将房屋锁住,以示占有;权利人在房屋居住,表明使用;权利人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权利人将房屋出售,予以处分。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具体包括:一方面,原始取得。即权利人因法律事实而获得房屋所有权。如依法建造房屋、依法征收房屋、收归无主房屋等;另一方面,继受取得。即权利人因法律行为而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房屋买卖、房屋继承、房屋赠与等。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房款,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钥匙,但买受人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后,才能发生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可知,买受人若想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向买受人交付房款后,还需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待登记事项办结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5.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具体包括: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第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第五,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此外,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6.什么是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确保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对抗房地产开发商的再次出售、予以抵押等行为。

此外,当事人在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随即失效。

第三节 合同法

1.要约能否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第二,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请即刻准备两百吨大白菜”的要约,受要约人当即准备好一百吨大白菜,由于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应准备,该要约不得撤销。

2.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缔约过失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行为人本无与对方订立合同之目的,与对方磋商仅是借口,其真实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行为人故意隐瞒财产状况、履约能力、产品瑕疵等内容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即行为人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或者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秘密转让他人;第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行为人违反有效的要约或要约邀请、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订约阶段未尽到相关义务等。

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先履行合同方的权益,防止后履行合同方借此欺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第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合同,即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解除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第二,毁约行为,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债务人迟延履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具体包括: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排除因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

出卖人的义务:第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动产予以交付,不动产予以登记;第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确定标准;第三,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第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单证及资料。

7.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租赁期限。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出部分无效;第二,合同形式。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第三,维修义务。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权利人,当然负有及时维修义务。此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可要求出租人维修租赁物,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相关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第四,保管义务。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使用人,当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此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五,转租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可解除原租赁合同。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8.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三,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四,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其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四节 婚姻法

1.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具体包括: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并且任何第三者都不得加以干涉;第二,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三,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

2.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禁止结婚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重婚,即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结婚;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如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第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方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

3.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第一,工资、奖金;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投稿所得收益。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婚前自买的房屋;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方专用的剃须刀;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妻子参加知识竞赛所获得的奖品。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离婚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的条件: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第二,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第三,民政部门查明双方离婚实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同意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可由相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与此同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离婚的特殊情形:第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可准予离婚。

6.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否因离婚而受影响?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受任何影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依然存在,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抚养权的确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抚养费的达成: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外,子女可就生活费、教育费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望权的行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此外,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是什么?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某教唆乙某向路人丙某投掷石块,致使丙某头部受伤。对于丙某的人身损害,甲某与乙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再如甲某帮助乙某侵占所有人丙某的汽车,致使丙某遭受损失。对于丙某的经济损失,甲某与乙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有哪些?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实质是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当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为安抚死者遗属情绪,便于及早解决问题,避免出现“同命不同价”的后果,法律遂采用同一死亡赔偿金数额。

3.不承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如碰瓷行为;第二,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第三人将受害人推向机动车道,致使受害人被行为人驾驶的汽车撞伤,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如山洪暴发冲毁房屋,损失是由自然灾害引起,不存在责任主体;第四,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责任。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

4.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第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第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需要注意的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前提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5.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责任归属。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严格责任;第二,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责任承担。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四,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受害人多次挑逗正处于发情期的公狗,受害人私自进入饲养动物的他人宅院等。

第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如马戏团饲养员违反管理规定,私自带领猴子上街,挠伤行人。对此,该马戏团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企业负责人在厂区饲养藏獒,咬伤多名职工。对此,该企业负责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如动物园为防止游客逃票进入园区,在四周修筑近五米的高墙,并在墙上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然一游客视危险于不顾,擅自翻墙跳入虎园,终被其咬死。对此,动物园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第五,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某女将自己饲养的金毛故意丢弃于市区,因受到惊吓,该金毛咬伤路人。对此,该女性公民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甲某故意挑逗乙某的狗,致使路过的丙某被狗咬伤。对此,丙某可向甲某或乙某请求赔偿。如果乙某向丙某作出赔偿,可向甲某追偿。

第六节 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具体包括: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第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额、股东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内容;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第五,有公司住所,即公司存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具体包括:

·第一,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此外,发起人还应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则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并由全体股东组成,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在下列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五至十九人;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第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第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范有哪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决策权、执行权,实际控制着公司运营,为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具体包括:

·第一,挪用公司资金;第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第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禁止性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如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所得利息,应归公司所有;再如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应归公司所有。

5.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合并是企业间相互兼并、优化发展的重要形式,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在不经过公司清算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方式,具体包括:第一,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随即解散;第二,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随即解散。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此外,因公司合并致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公司清算程序有哪些?

公司清算,即公司解散后,依法处分公司财产,处理法律关系,使公司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的程序,具体包括:

第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二,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的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第三,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登记债权;第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六,分配公司清算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清算结束。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节 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具体包括: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从而排除口头合伙协议;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条属于兜底性条款。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一方面,对外转让。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一方面,对内转让。合伙人对内转让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仅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普通合伙企业事项有哪些?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实践中,合伙事务通常由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代为执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予以监督。但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如将“恒科律所”改名为“融成律所”;第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如营业范围从原煤运输变为玩具制造;第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如变卖合伙企业的房产;第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如转让合伙企业债权给他人;第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贷款购房提供担保;第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有限合伙企业的内容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即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内容包括:第一,人数上。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二,名称上。有限合伙企业应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如有违反,则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出资上。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四,执行上。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五,责任上。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第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第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第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6.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如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第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合伙协议约定企业利润达到十万元即宣告解散;第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年龄偏大、身体健康等原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企业;第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属于法定解散事由;第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如某合伙企业以生产实心砖为主,但国家在建筑领域大力推行空心砖;第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如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属于兜底性条款。

第八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具体包括: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投资人;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即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责任形式和营业范围相符;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应载明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如何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相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如何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在接受委托或聘用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可委托或者聘用专业人员从事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但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第一,贿赂行为,即不得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第二,侵占行为,即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第三,挪用、转贷行为,即不得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第四,开户行为,即不得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第五,担保行为,即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第六,竞争行为,即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七,交易行为,即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八,转让行为,即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九,泄露行为,即不得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第十,其他行为,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如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具体包括:

自行解散。第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经议事程序或他人同意,即可直接决定解散;第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强制解散。第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其市场主体资格的丧失,经营者或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方式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方式,具体包括:第一,自行清算。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投资人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指定清算。即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人进行清算。

第九节 保险法

1.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内容包括:第一,合同主体。投保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即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二,订立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应自愿订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四,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随即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义务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第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外,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什么是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定期间。具体包括:第一,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索赔时效属于诉讼时效,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则丧失胜诉权。因此,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早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如何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受益人,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主体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二,程序上。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三,客体上。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5.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即第三者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其请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不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价值无法估量,并且保险人已收取相应的保费,如果允许其享有代位求偿权,不仅会构成不当得利,还会引发道德风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6.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有哪些?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并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具体包括:第一,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应选择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并且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第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第三,投资不动产。保险公司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节 票据法

1.票据的类型有哪些?

票据的类型,具体包括:第一,汇票。即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第二,本票。即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特指银行本票;第三,支票。即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有哪些?

为提高票据的流通性,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法律专门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具体包括: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3.汇票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汇票记载的事项,具体包括:第一,表明“汇票”的字样;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确定的金额;第四,付款人名称;第五,收款人名称;第六,出票日期;第七,出票人签章。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任何事项之一的,该汇票均属无效。

汇票上还可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但应保证清楚、明确。如果未能记载清楚、明确,可作如下推定:第一,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第二,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第三,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什么是承兑?

承兑,即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内容包括:第一,承兑的主体是汇票的付款人;第二,承兑的内容是付款人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第三,承兑的性质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第四,承兑的形式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在本票中,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无须承兑;在支票中,银行或者其他法定的金融机构是付款人,并且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也无须承兑。

5.行使汇票追索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此以外,出现下列情形,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第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第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第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汇票经正式提示承兑而被拒绝承兑,属于主观不能;后两种情形则是汇票无法承兑,属于客观不能。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可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再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与此对应,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6.支票金额能否补记?

确定的金额是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如果未予记载,该支票则归于无效。实践中,出票人在出票时一般无法得知具体的金额,但是又必须交出支票。对此,法律专门规定了空白票据,即出票人仅在票据上签名,将票据上其他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授权持票人完成的票据。由此可知,支票金额可以补记,但应符合条件:第一,出票人在支票上签章并交付支票,支票上未记载确定的金额;第二,出票人授权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记,持票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补记;第三,未补记之前,支票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