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技能培养丛书总序
陈兴良[1]
中国法制出版社即将出版《司法实务技能培养丛书》,该套丛书的策划编辑邀请我作序,我欣然接受。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流行于法学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道出了英美法系司法活动的精髓。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活动更关注法理,然而司法的技能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司法技能对于司法活动来说,都是必备的构成要素。我国传统上都比较重视法理,对于司法技能未能予以足够的关注。反映在法律出版物上,各种法律书籍可谓琳琅满目,但以法律理论著作为主。即使是司法工作者的作品,也以阐述理论为其追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理论工作者与司法实务工作者采取的是相同的话语体系和言说工具。由是之故,则道与器无由区分哉。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既要有法律理念与法律原理的支撑,同时还要有操作规程与实践理性的指引。因此,我们既要注重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质的养成,又要提倡司法经验的总结与提炼。法治不是一句空话,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是法治的践行者。因此,司法工作者应当通过日常事务的处理,充分体现法治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司法技能与技巧就是十分重要的。就以在法庭上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而言,需要事先的精心准备,并且要根据法庭上被告人的回答情况进行现场调整。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庭讯问的目的。而在某些案件中,公诉人的讯问显得十分机械,甚至被被告人牵着鼻子走,这显然是公诉人的讯问能力不足所致。例如,我曾经见到公诉人按照被告人认罪准备讯问提纲。一旦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不认罪,公诉人就显得十分被动,乱了自己的阵脚。而且,法庭上的讯问与侦查阶段的讯问,因其目的不同,讯问的方式方法也是完全不同的。侦查阶段的讯问,其目的是查明案件真相,或者对客观证据进行印证。因此,侦查讯问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但法庭上的讯问是一个展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过程,作为一个公诉人应当是对整个案情了如指掌。因此,法庭上的讯问是明知故问,而且对被告人的每一个回答都应当了然于胸。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当掌握讯问的节奏,在被告人翻供或者未能按照预期回答的情况下,就应当及时调整讯问进路。而这些讯问技能与技巧的掌握,就不是一日之功,而需要以长期的出庭经历和经验为基础。当然,通过培训也能更好更快地掌握这些司法技能与技巧。
中国法制出版社组织出版的《司法实务技能培养丛书》,就是以总结司法实务经验为主要内容,并且为司法工作者进行技能培训提供教材或者参考资料的一套丛书。我认为这个出版创意值得肯定,也为法律书籍的出版开辟了一个广阔的领域。从陈兴编辑提供给我的拟出版的书稿来看,都是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主题。例如,桑涛所著的《公诉语言学》一书,是一部应用语言学著作,将语言学的一般原理运用在公诉活动中,对公诉过程中的语言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该书既有对公诉语言的理论分析,又有对公诉语言的实际运用的讲解,可以作为公诉人培训的教材。值得说明的是,该书作者桑涛,长期从事公诉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诉经验,而且还曾经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这样一种公诉经历,对于公诉语言具有切身体会,因此论述起来可谓得心应手。除了《公诉语言学》一书具有较强的学理以外,吴克利所著的《镜头下的讯问》一书则将视角投向讯问这一侦查技能。之所以说是“镜头下”,是因为讯问时需要全程录音录像。在全程录音录像的条件下,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讯问,这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当然,我也见过极不规范的讯问,即讯问不是在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做出的,而是时录时断,为我所需。这种讯问就是违反法律的。我甚至还见过一份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的文字记录资料,与侦查人员所做的笔录完全不同,可以说是你录你的,我记我的。如果律师不听录音、不看录像,根本就看不出文字笔录与实际讯问之间的不同。更为可笑的是,一个职务犯罪的全程录音录像的讯问,两位侦查人员,一人讯问,一人记录。记录的时候,把录音录像设备关闭;记完以后再打开设备,接着讯问。有次讯问,在记录的时候忘记关闭录音录像设备,讯问的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闲聊,被讯问人说刚才说的都不是事实,而侦查人员也表示理解,并说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这一情况被细心的律师发现,成为一个笑柄。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正确的讯问当然不仅仅需要高超的技能,更需要严格的规范与高度的素养。《镜头下的讯问》一书紧密结合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将讯问的技能与技巧讲述得十分透彻。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分析十分到位,而对被讯问对象的准确心理把握,是讯问成功的必要保证。该书作者吴克利也是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司法实务工作者,并且查办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潜心钻研调查讯问的奥秘,成功地总结出了一套系统完整实用的审讯方法,并撰写出版了《审讯心理学》等著作。该书结合其丰富的讯问实践经验,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讯问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虽然我只是读了《司法实务技能培养丛书》的寥寥数本,但从中可以发现丛书策划者的创意是具有超前性的,这套丛书的出版必将有益于司法实务的培训工作,也将对侦查、公诉等司法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是为序。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16年6月18日
[1]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兴发岩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