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及相关行业财税实操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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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问:销售汽车同时代办保险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销售货物增值税计税依据为销售货物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价外费用中不包括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因此,汽车销售企业代收取的保险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

代收保险费而取得的返利收入或手续费收入,既不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从一个购买方取得),而是属于兼营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8目“商务辅助服务”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保险代理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应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