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加入法律职业必将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即未掌握特殊的技能与伦理的人不得进入这个职业的殿堂。所以,需要设定职业准入制度以检测申请者的素养。可见,选B项。
2.D
【解析】A项表述错误: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法律的一体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地方性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或“世界性”法律。B项表述错误: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概念的过时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主权概念的进步和丰富,各国之间的法律仍将呈现多样性、多元化。C项表述错误:人类文明具有多样性,但法律全球化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从发展趋势看,法律全球化并不会消亡。D项表述正确:各国法律的交流借鉴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有效途径,通过积极主动参与法律全球化,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推动全人类的文明与进步。
3.B
【解析】A项表述错误:司法是司法机关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而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因而不是司法活动。B项表述正确:公布失信人名单的确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项表述错误:公布失信人名单不侵犯个人隐私权,因为失信人员不履行义务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的公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D项表述错误:失信人员配合执行属于守法行为。
4.B
【解析】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执法应遵循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备选项中,B项表述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为比赛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此执法活动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但该交通管制措施仅在比赛当日进行,且仅限于沿线地区,因此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限度内,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选B项。A项表述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因为禁止本地超市出售外地企业的肉类制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C项表述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但并非比例原则的要求。D项表述违反了比例原则。
5.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这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A项表述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非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B项表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并非立法机关,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非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立法文件,C项表述错误。判例并非我国的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是判例法,但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指导意义,D项表述错误。
6.A
【解析】本题表述中,法院审理案件采取的法律推理的方式是演绎推理,即法院运用可以适用于案件的有关贪污罪的法律规则(大前提),以及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定贪污罪法律规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得出确定的判决(判决冯某构成贪污罪并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该推理形式就是演绎推理,选A项。
7.C
【解析】A项表述错误: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对司法效率产生影响,互联网法院的最大特点是诉讼全程通过网络进行,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全部在网上完成,体现了司法便捷。B项表述错误:法院对网络新科技的运用影响司法,但未必会提升司法公正,二者没有必然联系。C项表述正确:互联网法院是网络新科技在司法领域运用的产物,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D项表述错误: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体现能动性,其最直接的体现为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院运用网络新科技,这并非法律适用中的司法能动性问题。
8.D
【解析】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是由英国宪政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A项表述错误。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划分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B项表述错误。以制定机关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C项表述错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不同,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D项表述正确。
9.D
【解析】《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据此,A、B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8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C项表述错误。《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据此,D项表述正确。
10.D
【解析】宪法修改权的主体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宪法的修改机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二是根据宪法修改的需要,专门设立宪法修改机关。我国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见,修宪机关未必是宪法修改权的主体,A、C项表述错误。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依据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据此,B项表述错误。宪法的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形式,D项表述正确。
11.A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据此,选A项。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税收征收管理和外贸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专属立法)事项,设区的市无权制定有关本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税收征收管理和外贸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不选B、C、D项。
12.B
【解析】《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据此,选B项。
13.C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据此,A项表述错误。根据《选举法》第44条的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据此,B项表述错误。《选举法》第43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据此,C项表述正确,选C项。根据《选举法》第44条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据此,D项表述错误。
14.A
【解析】财产权的社会性决定了财产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A项表述正确。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我国宪法规定的措辞上看,公有财产用的是“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有财产用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可见,B项表述错误。我国宪法将公民财产权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中,而非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C项表述错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非“赔偿”,D项表述错误。
15.B
【解析】《宪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据此,A项表述正确。第2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据此,监察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而非监督关系,B项表述错误。《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据此,C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D项表述正确。
16.A
【解析】《礼记·王制》记载商有“乱政”和“疑众”等罪:“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所谓“乱政”,主要包括三种政治性犯罪:一是“析言破律”,即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二是“乱名改作”,即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三是“执左道以乱政”,即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疑众”罪包括五种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处死刑:一是“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制作违禁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淫巧;二是“行伪而坚、言伪而辩”以疑众,即言行虚伪狡诈又巧言辩解;三是“学非而博”以疑众,即坚持习用并宣扬违法理论;四是“顺非而泽”以疑众,即顽固顺从非法事物且文过饰非;五是“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即假托鬼神、祭祀名义而悖礼逆制。A项表述的“析言破律”为“乱政”罪,选A项。B、C、D项为“疑众”罪。
17.C
【解析】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以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的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如果受害人在辜限期内死亡的,各依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辜限期外或者虽然在限内,但是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则各依殴伤法中的伤害罪论处。本题表述中,张三因伤在辜限期内死亡,因而对李四应以杀人罪论处,选C项。
18.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朝的务限法。务限法即规定在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制度。宋朝继承唐朝的务限法,这里的“务”,就是农务。《宋刑统·户婚律·婚田入务》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完毕,如为未毕,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据此,在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入务”,即开始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诉讼。限满之日即十月初一,方可受理上述民事诉讼案件,直至次年入务日。可见,本题表述中,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只能是非农忙时节,即十月初一,选D项。
19.B
【解析】民国北洋政府时期,教育部佥事周树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教育部对其的免职令。北洋政府受理行政诉讼的机构是平政院,选B项。大理院为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但不受理行政诉讼。高等审判厅为北洋政府在省级设立的审判机构。法部为清末司法改革由刑部改制而来,为清末最高行政司法机关,北洋政府的最高行政司法机关为司法部。
20.D
【解析】抗日民主政权时期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等。可见,A、B、C项表述正确。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婚姻立法增加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规定订婚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不得索取财物,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双方或任意方都可在订婚后解除婚约。可见,D项表述错误,选D项。
二、多项选择题
21.ABCD
【解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它的形成,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且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22.ABCD
【解析】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具有局限性,这体现在:(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和不断变化的。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另外,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遵守和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的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法的实施形成制约。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23.BCD
【解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在该论断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体现了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体现了权力受制约理念。可见,选B、C、D项。上述论断并未体现程序正义理念,不选A项。
24.ABCD
【解析】比较法解释是指通过比较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及其原则、经验和效果,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这里的“比较”,特指国内法与国外法之间的比较,而非国内法之间的比较,A项表述错误。文义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这种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述的字义、语法和通用的表达方式以及逻辑规律进行解释,目的在于使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立法者的意志。可见,法院并没有对某法律规范进行遵循字面含义的解释,而仅是对有关条款作了一般性解释,B项表述错误。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某区法院对民法通则有关条款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而不是正式解释,C项表述错误。该法院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D项表述错误。
25.ABC
【解析】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应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A项表述正确。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B项表述正确。《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则是错误的。
26.ABD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9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据此,选A、B、D项。
27.ABCD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28.AB
【解析】以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朝代包括秦朝至南北朝北齐以前各朝。北齐创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取代廷尉。可见,选A、B项。隋、唐、宋都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9.ACD
【解析】在清朝司法实践中,幕友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幕友娴熟律例,因而被地方各级官吏和中央司法部门长官聘请为法律顾问,A、D项表述正确。幕友为官府聘用,而非出身于科举,因此,幕友并非由各级官府衙门任命,B项表述错误。幕友以专办刑事审判实务的“刑名幕友”地位为最高。刑名幕友帮助官员对民间诉状作出批词,确定审理的时间及审理方法,草拟判词,C项表述正确。
30.ABCD
【解析】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A项表述正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B项表述正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从西方引进保安处分制度,在刑法典中增设保安处分一章,是受西方国家社会防卫主义主流刑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影响的体现,C项表述正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为继承传统的宗法伦理精神,保留了更多传统中国刑法的痕迹,如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得到一定的体现,如规定罪犯的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犯便利犯人逃脱、藏匿犯人、湮灭证据等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亲族间犯盗可以免于处罚、适用亲告;纵容纳妾。可见,D项表述正确。
三、简答题
31.法律的基本特征有:规范性和普遍性;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严格的程序性。
32.公民监督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批评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意见和要求改正的权利;控告检举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进行检举的权利;申诉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33.春秋决狱是由西汉董仲舒首倡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它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判决根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对后世影响深远。
四、分析论述题
34.法律实证主义是西方主要的法学流派,主要观点包括: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法律即使不符合道德,也依然具有效力和权威,“恶法亦法”;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司法审判应运用逻辑从现有规则中推出判决,而不应考虑其他价值因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存在立场、方法、观点上的分歧,它在捍卫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促进了法律科学的发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法律的价值因素在现实中无法回避,单纯的逻辑推理并不能保证在疑难案件中得到唯一正确的判决。
35.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法律论证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6.(1)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2)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李某的审查建议后,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
37.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内容有: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由总理签署。
38.(1)比附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员可比照最相类似的律文定罪量刑。其适用条件是:律令无明文规定,而行为又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以犯罪论处。
(2)初审官员根据比附原则定罪量刑,上呈转达刑部,由刑部议定后,上奏皇帝决定。
(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随意裁判,导致“出罪”(重罪轻判或有罪判作无罪)或“入罪”(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的,区分故意或过失,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4)比附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或技术,是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大明律》于“断罪无正条”下确立比附制度,有利于缓和因律条抽象程度不足而导致的律文僵化之弊,增强律文的适应性;立法严格限定比附的适用条件,旨在防止司法官员的擅断,也适应了皇帝控制司法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