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历年真题精解及考前5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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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据此,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只能是法律,这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要求相吻合,故选A项。

2.D

【解析】甲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理由在于:(1)甲以盗窃为目的失火烧毁了物资及附近建筑,造成了巨大损失,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失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即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2)甲以点火的方式盗窃,点火焚烧行为表现为过失的主观心态,但其点火焚烧造成物资及附近建筑的巨大损失,其主观心态表现为间接故意,甲使用的方法的危险性足以与放火方法的危险性相当,因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见,选D项。

3.D

【解析】甲指使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乙抢夺手机并得手,甲、乙对抢夺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至于乙在手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而将受害人打成轻伤的,对二人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可见,选D项。

4.C

【解析】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选A项。乙的行为并非假想防卫,因为假想防卫是本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臆测有所谓的“不法侵害”存在而进行防卫反击,不选B项。防卫过当首先要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等条件,只不过不满足限度条件,既然乙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也就无所谓防卫过当,故不选D项。防卫不适时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的防卫,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结束后而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中的事后防卫。可见,选C项。

5.A

【解析】甲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出售,以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选A项。

6.A

【解析】所谓私藏弹药罪,是指依法配备弹药的人员,在配备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私藏弹药罪的构成条件,选A项。私藏弹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已经被停职,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选B、C项。非法持有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弹药的行为。甲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构成条件,故不选D项。

7.D

【解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必须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假借军人的身份骗财骗色。甲的行为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条件,选D项。构成强奸罪须以违背妇女意志为构成必要,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再定招摇撞骗罪。

8.A

【解析】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2)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3)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可见,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选A项。

9.D

【解析】乙已将故意杀人行为实施完毕,构成既遂,甲未能客观有效地阻止故意杀人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乙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则甲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可见,选D项。

10.B

【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以支付40%的年息为条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选B项。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关键是犯罪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是通过非法吸收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并无将非法所吸收的存款据为己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在于将非法筹集的资金或非法所贷款项占为己有。可见,甲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

11.C

【解析】A项表述中,甲对汽车的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如果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就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乙恶意,则转让汽车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总之,A项表述不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选A项。B项表述中,因窃听器为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故B项表述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不选B项。《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的“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价金和当事人等的误解,本题C项表述的情形属于对当事人发生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选C项。D项表述中,甲谎称未婚而与乙结婚,构成重婚,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表述并非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限于受胁迫。总之,D项表述并非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选D项。

12.A

【解析】孙某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保安王某撞伤,该损害是保安的行为所致,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王某作为保安,未能尽到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对于王某撞伤孙某的行为,应由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选A项。本题表述的情形并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而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13.D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氯气管理人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作为所有人,在装运时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容器,存在主观过错,应与管理人乙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可见,选D项。

14.A

【解析】电影厂对汪某拍摄的3秒视觉形象定格行为不构成侵权,选A项。电影厂的行为没有侵犯汪某的肖像权,因为对汪某的3秒钟形象定格并不能使汪某的肖像固定下来,映像无法固定,就不存在肖像权的问题,且该影片是纪实性的,故不选B项。电影厂的行为没有侵犯汪某的名誉权,因为该纪实影片的形象定格并没有使汪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选C项。电影厂的行为没有侵犯汪某的隐私权,因为汪某的形象定格并非是汪某的隐私,故不选D项。

15.B

【解析】《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上述规定,选B项。

16.D

【解析】出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即出生属于客观现象的发生或消灭的情形,出生属于客观事实的发生,死亡属于客观事实的消灭,可见,选D项。自然事实有事件和状态之分,状态是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而非客观事实的发生,出生并非客观现象的持续,即非状态。

17.B

【解析】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使用权能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满足所有人需求的权利。本题表述中,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对手镯随葬,并非将手镯抛弃,而是甲自主决定使用其财产的一种方式,所以随葬后的手镯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甲。可见,选B项。

18.B

【解析】《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据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可见,选B项。

19.C

【解析】甲与某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如交房时房价下跌,买方既可以选择要求退房,也可以选择要求退还差价,即对于该房屋买卖合同,有两种履行标的可供选择,因此是选择之债,选C项。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房屋是不可分物,因此是不可分之债,不选A项。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房屋已经特定化,因此是特定之债,不选D项。

20.无

【解析】本题原标准答案为D项,依据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总则》生效后,本题无答案。《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乙银行的多次催收行为属于权利人提出请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乙银行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13年3月9日,借款合同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不同于质权和留置权,因为质权和留置权的行使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乙银行能够得到法院保护的最后日期为2016年3月9日。可见,本题无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21.BCD

【解析】法条竞合虽然也触犯了数个罪名,但从其形态上看,是由于法规错综复杂的规定即法规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法条竞合是法条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而非犯罪的竞合。可见,A项表述错误。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可见,B项表述正确。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而且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间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但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可见,C项表述正确。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可见,D项表述正确。

22.ACD

【解析】根据《刑法》第38条第3款、第76条、第85条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3类,故选A、C、D项。《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据此,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3.BC

【解析】抗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B项表述的情形是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抗税的行为,构成抗税罪,选B项。C项表述的情形是纳税人以威胁方法抗税的行为,构成抗税罪,选C项。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选A项。D项表述的“推搡”尚不能达到暴力程度,不构成抗税罪,不选D项。

24.AC

【解析】A项表述中,甲将他人遗忘物非法侵吞,符合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可构成侵占罪,选A项。侵占罪须以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成立前提,这里的“占有”不包括辅助占有。B项表述中,乙仅为看店者,属于辅助占有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店主暂时离开了店铺,店铺中的财物仍由店主占有,因此,B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不选B项。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代为保管”,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进行的占有。侵占罪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C项表述中,丙受托占有客户的贵重物品,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占有关系,而丙将贵重物品送给自己的朋友,拒不交出,构成侵占罪,选C项。D项表述的情形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选D项。

25.ABC

【解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作为必要的客观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第2条第3项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可见,选A项。B项表述中,乙将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恶意出租,使查封的公寓价值降低,导致法院无法对公寓进行拍卖,这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选B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2项规定,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选C项。D项表述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刑法》第314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不选D项。

26.ABC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因而是私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属于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以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因而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强调人的集合的社团法人,而非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可见,选A、B、C项,不选D项。

27.CD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产品损害责任。成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为直接因果关系。本题表述中的侵权行为指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超市)实施的生产(勾兑)、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损害事实是乙双目失明,乙双目失明的事实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超市)的生产(勾兑)和销售行为所致。可见,选C、D项。

28.AC

【解析】《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规定第4项,选A项。《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规定第3项,B项表述的情形应属于甲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便该房产在婚后办理登记,也不影响个人财产的性质,故不选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据此,C项表述中,登记在乙名义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选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D项表述的情形应为乙的个人财产。

29.ABC

【解析】A项表述中,只要假牙未与人身分离,就应当认定为属于身体的组成部分,汪某将金某口中种植的假牙打掉,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选A项。B项表述中,小李享有对自己姓名的变更权,小李的父亲李某非法干涉小李变更姓名的行为,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选B项。C项表述中的探望权属于身份权,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据此,陆某不得无故阻挠齐某行使探望权,否则构成对身份权的侵害。可见,选C项。D项表述中,赵某将游客张某的行为拍成照片,因张某的行为系不文明行为,赵某的拍照行为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选D项。

30.ABCD

【解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原则上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持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但《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备选项应全选。

三、简答题

3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特征是:

(1)调整对象的专门性(特定性)。

(2)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3)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32.渎职罪的共同特征是:

(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3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5)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3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特点是:

(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4)应是合法的事实。

四、论述题

35.(1)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成立条件:①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也就是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②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包括:①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6.(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或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依据法律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①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或者回答占有权利的推定效力——编者注)。②善意保护效力(或者回答物权转让效力——编者注)。

(3)公示、公信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物权的功能,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五、案例分析题

37.(1)甲应认定为贪污罪。理由是:①甲利用管理学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乙归还的15万元公款,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②甲被聘为学校会计,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③甲采取虚列支出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表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2)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乙利用校长职权,指使不知情的甲挪用公款,供亲友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②乙是学校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③乙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说明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3)甲向审计机关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甲退还了15万元,应认定为积极退赃,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38.(1)货运合同。

(2)无效。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其内容是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故无效。

(3)不应当。与陈某签订合同的主体是飞狐速递公司,野狼快递服务部只是其营业网点,故野狼快递服务部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成立。陈某向宋某请求返还手机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