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立法科学性
立法科学性反映立法符合实际的程度,包括立法符合实际、立法公正合理以及依法立法三个三级指标,重在考察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实体层面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在程序层面是否公正合理,在权限方面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立法符合实际指标反映立法在多大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相符。立法公正合理指标反映立法是否公正、合理,与人们的公正观念在多大程度上相符。依法立法指标反映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的规定。
1﹒2﹒1 立法符合实际
关于立法符合实际指标,本调查针对公众和专家设置了相同的问题,即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是否突出。
从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的变化趋势来看,对于立法符合实际的总体评分依次为70﹒4分、72﹒4分和74﹒6分(见表1-9),好评率依次为29﹒3%、34﹒8%和45﹒7%,差评率则依次为20﹒5%、17﹒5%和14﹒4%(见表1-10),表明总体上公众和专家对于立法符合实际这项指标的评价一直处于提升的状态。
分群体来看,公众对于立法符合实际的好评率在2015年至2016年基本没有变化,仅是从39﹒7%略增至40﹒6%,但是到2017年则增长了10﹒4个百分点,增长幅度有了一个较大的提高。从专家的情况来看,2015年法学专家和法律执业者的好评率均在20%左右,2016年为29﹒1%,有一个较为显著的增长,2017年则进一步增长至40﹒0%,增长幅度同样超过了10个百分点。从中可以看出,立法符合实际这一指标在这三年间好评率的提高主要得益于2016年至2017年间的提升。立法是否符合实际需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是否符合客观的科学标准,例如食品安全标准、药品安全标准、建筑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另一个方面则需要考虑到社会文化因素。结合前述的调查结果中公众和专家对于立法符合实际指标的不同评价,我们认为下一步需要更加重视立法工作是否与社会公众所熟知的社会文化因素相匹配,而不是简单地考察是否符合客观的科学标准即可。
从总体上而言,立法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契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体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特点与利益,统筹兼顾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现实情况。在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和目标,来决定立什么样的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就是要及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回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就是要进行立法成本、守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效益分析,深入研究立法所要达到的经济社会效果,增强立法的实效性;就是要杜绝单纯地为贯彻领导意思、应付考核需要、体现政绩工程而立法,增强立法的客观性。
1﹒2﹒2 立法公正合理
关于立法公正合理指标,本调查针对公众和专家设置了相同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公正合理现象是否突出。
从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的变化趋势来看,对于立法公正合理的总体评分依次为71﹒0分、73﹒2分和75﹒3分(见表1-11),好评率依次为28﹒7%、40﹒3%和50﹒8%,差评率则依次为23﹒2%、15﹒9%和13﹒0%(见表1-12),表明总体上公众和专家对于立法公正合理这项指标的评价一直处于提升的状态,其中较为显著的变化是2015年至2016年好评率的提升,提升幅度超过了10个百分点。
分群体来看,公众对于立法公正合理的好评率在这三年间依次为44﹒1%、40﹒6%和53﹒1%,呈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而法学专家和法律执业者在2015年的好评率分别为21﹒5%和20﹒3%;2016年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提升,达到了40﹒0%,提升幅度接近20个百分点;至2017年好评率增长为48﹒5%,幅度也接近10个百分点。可以看出,专家的好评对于立法公正合理这项指标的整体评价有较大的影响。但是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公众对于我国立法公正合理程度的评价并不能令人完全满意。
从学理上而言,立法的公正合理性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是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二是立法是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前述的调查结果尤其是三年间的比较趋势来看,今后需要更加重视立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立法在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定要把握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要注重全面地考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偏重于从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考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的倾向。
1﹒2﹒3 依法立法
关于依法立法指标,本调查针对专家设置了如下问题:对于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其具体内容而言,您认为下列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和中央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由于此项指标是2017年评估中新增的一项,因此这里仅对2017年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
从调查结果来看,专家对于依法立法的评价较好,认为自己所处的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与中央有关规定之间并不存在较为显著的抵触问题。专家的好评率达到了66﹒9%,约三分之二的比例;同时差评率仅为6﹒7%,不足10%(见表1-13)。作为本年度调查新增的一项指标,可以说依法立法所得到的评价总体上是较为令人满意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这是立法原则上的一大变化,其核心问题就是要解决法出多门、通过法来逐利、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问题。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的时候,一定要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立法部门只有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真正实现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后实现通过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今后我们国家的立法工作应当继续坚持以宪法法律设定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为标准,严格依法开展立法实践活动,切实地实现立法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