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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诉讼法思想
《论法的精神》(上册)讲到君主国必须有法院,把法院的判决保存下来学习研究,才能不至于对同样的情形作出和以往不同的判决。看来,孟氏受到英国判例法的影响是很深的。
在君主政体下,财产、人身甚至荣誉纠纷都依赖于判决,所以判决要审慎。法官的权利大,责任也大,应更加仔细。君主政体下法院多,法官的裁判多,判例中相互矛盾之处也就多,因为:(1)各个法官的想法不同;(2)维护的好坏标准不一;(3)经手办的案子不一。立法者应尽量研究判例,纠正矛盾;如果不消除这种矛盾,就与政治宽和国家的精神相违。
(1)孟德斯鸠认为,不同政体下审判方式不同。君主政体下法官采取公断的方式,共同商议,少数服从多数;专制政体下法官有时由君主亲自担任,无所谓合议,任何审判程序都不必要,君主自己独断。
孟德斯鸠还强调,无论是君主政体下还是共和政体下都需较多的诉讼法律,因为财富、荣誉、自由越受重视,法律程序就越多,法官就越应按明文规定断案。专制政体下无法律程序,法官随意处理和判决。
孟氏对英国的审判方式,尤其是陪审团制度,赞赏有加。他还对比了君主国及古希腊、古罗马的裁判方式。他认为英国枢密院(终审法院)的人员数量应该减少,而普通法院的人员数量应增加。
(2)关于证据问题。他认为处罚犯罪时,有两个证人就够了,法官应该相信。一人作证就处人死刑是违反理性的,侵犯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