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学方法论
孟氏对法学的巨大贡献包含他在法学方法论上的创造。孟氏在法学方法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
(一)历史的方法
历史的方法始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后经波利比乌斯以及博丹,有了一定的发展,到了孟氏的《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的问世,它进入了完善的阶段。
历史的研究方法是指以历史的观点和以历史材料为依据而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
孟氏的《罗马盛衰原因论》是历史法学的专著之一。它的中心思想不是一般地描述罗马国家盛衰的历史,而是历史地考察罗马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盛衰的原因及教训。在《论法的精神》中,他进一步对具体政治制度和具体法律制度(包括部门法)作了历史研究,比如第五卷第二十四章,从宗教史上考察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第六卷第二十七章考察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繁荣,进而在第二十八章研究罗马继承法怎样通过法兰克王国而逐渐形成现今法国民法;第三十章和第三十一章则集中从法律理论上考察在法兰克王国基础上建立现今法国极端绝对君主制的过程,揭示法兰西君主制的发展规律。
(二)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法。孟氏在《论法的精神》中的每一章都对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从历史上和现实上,反复地进行比较研究。其中除了比较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外,还广泛比较经济、教育、宗教、贸易、人口、战争、国际关系等方面。比如,在第二十九章中关于制定法律的方式,孟氏得出了一系列比较研究的结论:与立法者意图好像背驰的法律,都常常和这些意图相符合;有些法律和立法者本身意图相违背;相似的法律,未必出自相同的动机;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而看来相同的法律实际上是不相同的。孟氏的结论是:“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比较。”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国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从它们的整体法律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孟氏认为,只有整体的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相反,逐条的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或者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比如说,古往今来,各国法律都有禁止随意杀人、盗窃等的规定,如果不掌握它们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经济状况、立法目的、该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地位等,就不可能对它们分别认识,统一地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是非好坏的结论。
孟氏可以被认为是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先驱,因为他明确提出历史地建构法学和比较地分析法律制度,但是他的观点不同于19世纪历史法学派和当今的比较法学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