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自由与法律论
马克思谈到法国的自由思想时指出,法国革命的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之父”。下篇第四章“论奴役”当中,洛克讲了自由思想与法律是紧密联系的。其主要思想有:(1)自由须以法律的规定为约束,而不是随意怎样干都行。“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的同意在国家那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权机关根据对他们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2)“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他批判费尔麦的自由论,后者主张自由是“各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缚”。洛克认为,如果把自由理解为不受任何人限制的为所欲为,那就无自由可言,因为每个人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可任意支配、处置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必定会相互争斗,处于一个战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会有自由呢?(3)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非自由的限制。法律是包括每个人自由意志在内的共同意志,是包括每个人的利益在内的公益,因而没有必要把自己与法律对立。恰恰相反,“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智慧的人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已取得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失,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坠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洛克多次讲过:“人类天生是自由的,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有理性的。这就是说自由、法律同理性是一致的,并以理性为基础,理性教导人们理解法律、遵守法律。一个人抛开理性、追求无限自由就等于把人降到兽类。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教育他要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同时,洛克还认为一个人的自由程度,取决于他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程度。“如果由于超出自然常规而可能发生某些缺陷,以致有人并未达到可被认为能够了解法律,从而遵守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绝不能成为一个自由人。也绝不能让他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因此,精神病人和白痴是无自由而言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意志应有限制,不具有悟性。
总之,在洛克看来,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束缚和强暴,是在他所受的约束许可的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自由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是受理性的指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