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哲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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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洛克的生平著作与写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他于1680年完成《政府论》上篇,1689年完成下篇。他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他的父亲是个清教徒。1652年,20岁的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学习哲学、物理、化学和医学。此间,他结识了著名科学家波义耳和牛顿。洛克完成了波义耳未完之书《空气的历史》。他对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也非常推崇。后来洛克又研究培根、笛卡尔、霍布斯的著作,1655年获文学学士学位,3年后获文学硕士学位。1655—1665年间洛克在牛津大学教授希腊修辞学、哲学。1668年洛克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671年其开始哲学著作《人类理智论》的写作,并于1690年完成。1666年洛克结识辉格党领袖安东尼·爱西利(后改名沙夫茨伯里伯爵),担任其医学顾问(秘书)和家庭教师长达15年,受其政治思想的影响较深。1677年爱西利出任英国大法官,洛克担任其宗教事务秘书,后改任贸易和殖民委员会秘书。1681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洛克由于受爱西利的牵连而遭迫害。1684年他随爱西利逃往荷兰,成为被要求引渡的24名罪犯之一。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获得自由,他同玛丽二世国王乘一条船返回英国。在新的政权中,洛克先后担任了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其政治方面的代表著作是《政府论》(上、下篇),哲学方面的是《人类理智论》。《政府论》(上篇)的主要内容是集中批判罗伯特·费尔麦(Sir Robert Filmer)的《论父权制和国王的自然权利》(又称《先祖论》,此书为封建统治和“君权神授”作辩护)。费尔麦以《圣经》中关于亚当和夏娃的创世论为基点,在《先祖论》中指出,“亚当创生,就是由于上帝的选任而成为世界的君主”;“不独是亚当,就连后继的先祖们,依据作为父亲的权利,对他们的子孙也享有王权”;“君主们,根据亲权继承对最高权力的行使”。就是说,在费尔麦看来,君主的权力是神授的、世袭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政府论》(下篇)的主要内容是正面叙述其政治法律观点,包括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论、政体论、分权论、法治论、私有财产权等内容。这个时期,在英国,为君权辩护的有三本书。其一是1588年詹姆士一世的《自由王国的真正法律》,其主要观点是“君权神授”、统治臣民合理合法、君主只对上帝负责。其二是霍布斯的《利维坦》,其主张君主专制政体、主权在君、君权民授。其三是费尔麦的《先祖论》,其反对人民主权和人民革命。洛克生活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他在反对君权神授的同时对霍布斯的观点(君主专制、君权无限且至高无上)也持否定态度。他尽管也主张“君权民授”,主张契约建国、人民主权,但论点不同,提出政体的形式也不同,尤其是他的分权思想、法治思想不同。但是洛克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在政治上、理论上都是如此。在政治上他不彻底否定王权,主张对王权进行限制;在理论上他没有明确提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他心目中的共和国不是激进的民主共和国,他主张君主立宪政体。为什么这样?这与其所处的时代和其代表的阶级是有联系的。洛克的思想是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物,表现了资产阶级的软弱。洛克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不可能毫无阶级痕迹。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有其特色: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如果说霍布斯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专制主义,那么洛克倡导的是理性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

对于所谓“理性”,哲学家有许多不同的解释。18世纪的哲学一般都认为合乎自然与人性即为理性。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合乎神的属性和人的本质即为理性。黑格尔认为理性是指与知性(感性)相对应的理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