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犯罪与刑罚
(一)罪恶与罪行
1.罪恶
罪恶不但指违反法律的事情,而且包括对立法者的任何藐视,因为这种藐视是一举将所有的法律破坏无余。这样说来,罪恶便不仅在于为法律之所禁为,言法律之所禁言,或不为法律之所令为,而且在于意图和企图犯法。罪恶属于道德范畴,罪行属于法律概念。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单纯的空想或梦想别人死去,或者只有偷盗的意图,这都是罪恶,唯有决心实行这方面的某种行为才是罪行。
2.罪行
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或者说,罪行仅仅是指可以在法官面前明确指控的罪恶。从罪恶和罪行与民约法的关系中,霍氏推出以下结论:(1)没有法的地方便没有罪。但由于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法,所以,破坏信约、忘恩负义、傲慢骄纵和一切违背任何道德法的事实不可能不是罪恶。所以他指的“没有法”是指“没有成文法”。(2)没有民约法的地方就没有罪行,因为这种地方没有其他法,只有自然法,而违反自然法是无法控诉的,只能受自己良心的控诉,所以它是一种罪恶,但不是罪行。(3)没有主权的地方就没有罪行。因为没有这种权力的地方就不可能从法律方面得到保障,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力量保卫自己,因此谈不到罪行。
(二)犯罪原因
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理解上的某些缺陷、推理上的某些错误或某种感情爆发。(1)理解上的缺陷,又称为无知,即不知法、不知主权者或不知刑律。(2)推理上的错误,又称为谬见,包括三方面:1)运用谬误的原则。2)听信异端倡导者。3)从正确的原则中作出谬误的推论。4)人的情欲爆发。如虚荣、过高估计自己的身价(包括智慧、财富、出身等等)、仇恨、淫欲、野心和贪婪等激情易引起犯罪,在所有的激情中,最不易使人犯罪的是恐惧(但在许多情形下,却又可由于畏惧而犯罪)。
(三)公罪和私罪
霍布斯把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以国家名义起诉的犯罪,控告者为主权者的,就是公罪。私罪是以私人名义起诉的犯罪。相应提出的诉讼,称为公诉或自诉。
(四)刑罚
刑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惩罚的权力来自公共当局,私人报复和侵害不是刑罚。(2)在来自公家的优惠中被忽视或未优先授予,不是刑罚。(3)事先未经公开定罪而施加痛苦是一种敌视行为,不是刑罚。(4)篡权的权力当局和没有以主权者的权力为根据的法官所施加的痛苦不是刑罚。(5)不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或使其他人通过罪犯的事例服从法律的目的或者没有这种可能性时,所施加的一切痛苦都不是刑罚。(6)有些行为可能自然地(如自然灾害)连带发生各种造成损害的后果,这非刑罚,而是一种天罚。如杀人自己受伤、违法者得病都是天罚。(7)所施加的损害比犯罪后自然产生的利益或满足为小时便不是刑罚,是罪行的代价报酬或补偿。(8)逾量(超过法律规定而过重)之罚便不是刑罚,而是敌视行为。“量”由法律文明规定。(9)对禁令制定前所犯行为施加的痛苦不是刑罚而是敌视行为,因为刑罚不能惩罚禁令前的行为,即法律没有溯及力。(10)施加于主权者(国家代表者)身上的损害不是刑罚,而是敌对的行为。(11)对公敌所施加的损害不属于刑罚范围,而是敌对的行为,因为他们从未服从法律。
惩罚可分为神的惩罚和人的惩罚。人的惩罚是根据人的命令所施加的惩罚,分为身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放逐等,或是它们的混合。身体刑有极刑,有的轻于极刑。财产刑是指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剥夺土地及其他财物,它有时是对所受损害的一种赔偿,但最终是一种对罪行的惩罚。名誉刑是施加某种使之成为不名誉的损害。监禁就是一个人被公共当局剥夺自由的情形。放逐是一个人为了一种罪行而被判处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某一个部分,并永远或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得返回的办法。对无辜者的一切惩罚,不论大小轻重,都是违反自然法的。
可以完全恕宥一种行为、取消其罪行性质的东西,只能是同时解除法律约束力的东西。具体说来有五种:(1)缺乏获知法律的方法。(2)当一个人被俘虏或处在敌人的权力掌握之下,而这又不是他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时,他对法律的义务就终止了。(3)当一个人是由于对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作出违法的事情时,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4)一个人缺乏食物或其他生活必需品,除了犯法没有其他任何办法保全自己。(5)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所做的违法行为。对授权者而言,这一委托即可使代行人获得恕宥,因为任何人都不敢控告自己存在于另一个仅为其工具的人身上的行为。
加重惩罚的情况主要有:(1)犯罪行为损害人多者比损害人少者为重。一种行为损害所及不止于当时,还延及将来的话,就比仅限于当时为重。专业法律人员的犯罪比其他人的犯罪为重。损害国家比损害个人者为重。损害公共财物比损害私财为重。与国家现况相敌对的行为比针对私人的行为罪恶为大。(2)从犯罪动机看,对恃强恃富、依仗亲友、知法故犯要从重。(3)从地点、时间、对象看,杀害父母比伤害他人为重,抢劫穷人又比抢劫富人为重,在指定敬神的时间、地点犯罪比平时在他地犯罪为重,因为这些犯罪都表现出对法律的巨大藐视。长期预谋比感情一时冲动而犯罪为重。
此外还有,在公罪中:(1)劫夺和贪污公共财富和税收,比抢劫和诈骗私人财物罪恶更大。(2)冒充公共当局、伪造公章或公共货币比冒充私人或伪造私章的罪恶更大。使判决失效的罪行比对一人或少数人的侵害罪恶大。贪赃枉法或受贿作假证比收受同样数目的钱罪恶大。在私罪中:(1)违法杀人比其他伤害罪恶大。(2)虐杀比单纯杀人罪恶大。(3)残害肢体比劫夺财物罪恶大。(4)以死亡或伤害相威胁夺取财物比隐秘盗窃罪恶大。(5)秘密盗窃比诈骗罪恶大。(6)强奸比诱奸罪恶大。(7)奸污已婚妇女比奸污未婚妇女罪恶大。
区别轻重的原则有四个方面:第一是犯罪根源或原因所含有的恶意,第二是坏事的影响,第三是后果的危害性,第四是时间、地点和人物等条件混合造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