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哲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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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然法理论

(一)自然法的概念

霍布斯在论述自然法的含义时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和剥夺保全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理性的戒条和一般法则”指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希望时就应获得和平,不能时就利用战争和一切有利条件求得保存。所谓“律”即约束、义务,是一种戒条、准则、规矩,所以,自然法讲的是一种义务,即决定或约束人们是去做还是不去做某种行为的义务。

(二)自然法的基本内容

霍布斯罗列的自然法的内容相当广泛,有15条之多,但他强调的是第一条、第二条自然法,认为这是最基本的自然法。(1)第一条是最基本的自然法,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2)第二条自然法是对自然权利的概括,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霍布斯说:为了和平和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务的权利,而在对他人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对于相当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也就是你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即《福音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人人实践他的契约,为契约而努力;否则,契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4)对施恩的人要感谢,不许忘恩。“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5)应当合群,人要和顺、互相谦让、善于社交,不能顽固、偏执、怪癖,每个人都应当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都要“合群”“和顺”。(6)应当实行恕宥,对悔罪的人要赦免。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宽恕时,就应该恕宥他们过去的罪恶,因为宽恕就是取和。(7)禁止单纯的报复。在报复中,也就是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这一自然法规定,除了为使触犯者改过自新和对其他人起昭示警诫的作用之外,禁止以其他任何目的施加惩罚。(8)禁止侮辱他人,禁止以行为、语言、姿态、表情表现仇恨或藐视他人。“违反这一自然法的人一般称为侮辱”。(9)禁止自傲。每个人都应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违反这一准则就是自傲。本性上的平等即求得欲望满足的权利和能力、自我保存的权利和能力平等。(10)禁止骄纵。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应该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即不具有为所欲为的自由。当然,人为了自己的生命也要保留某些权利,如享受空气和水的权利。(11)公正司法。一个人如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自然法要求他秉公处理,讲公德、不偏袒。(12)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共享,数量允许时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按比例分享,因为不这样分配就不会平均,就会与公道相违。(13)有些东西既不能分割又不能共享,规定公道之理的自然法便要求全部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要不然就轮流使用,第一次占有的权利以抽签方式决定。抽签的方式分人意决断的和自然的两种,前者是竞争者,后者要么根据嫡长子继承权决定,要么以原始占有权决定。(14)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该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15)社会争议各方面应将权利交付公断人裁判。以上各项中,(4)~(10)是有利于和平和生命保全的道德信条,(11)~(15)是和平解决社会冲突的自然法内容。所有这些自然法可以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时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点: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里加以权衡,发现他人的行为总显得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换到另一边,再把自己的行为换到他人行为的位置上去,以便自己的激情与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这时前述的自然法就没有一条在他看来不是十分合理的了”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20.

(三)自然法的特征

自然法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法在人的内心范畴中具有约束力,但在人的行为中不是永远地有约束力。自然法表现为个人的自我强制和他人的自我强制的统一。(2)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不义、忘恩、娇纵、自傲、不公道、偏袒等等都绝不可能合乎自然法,只有正义、报恩、节制、谦虚、公道、秉公处理等才是合乎自然法的,这些是永恒不变的。(3)自然法所要求的只是努力,努力履行这些自然法规则的人就是实现了正义。(4)自然法是真正的道德哲学、道德规范。自然法通过国家表现出来的就是法律,就是制定法。也有国外学者将霍布斯自然法的特点归结为:(1)摆脱了神学的影响,扩大了自然法的理论范畴;(2)自然法原则上是功利主义的,人们为了互利,为了趋乐避苦才遵守自然法;(3)自然法的基本点是让人们过和平而群居的生活,反对战争;(4)自然法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仍起法的作用,是人们遵守的最高道德原则;(5)自然法强调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四)自然法与民约法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与民约法的原则、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平,为了人民自我保全,都有同样的约束力;都是一种行为规则。它们的不同点在于:(1)来源不同。自然法源于人类的理性,民约法源于主权者的意志。(2)表现形式不同。自然法一般表现为道德规则,存在于人们内心之中;民约法用书面文字表达。自然法没有用明文或其他方式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加以公布。(3)实施方式不同。自然法凭人类的理智保证执行,而民约法基于国家权力保证实施,法官对民约法的实施有特殊意义和作用。尽管如此,自然法与民约法的内容还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自然法是民约法的组成部分,民约法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无论是自然法还是民约法都要求公道、正义、道德、履行信约的法律义务,所以,在这些方面,自然法与民约法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