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新型版权问题初探
·刘光宇·
媒体技术的发展和更新,给出版业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乃至冲击。从著作权的角度,在相关的权益界定和归属方面,也引发了许多新的现象和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以自己在版权引进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情况为例,尝试做一初步的梳理和探讨。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肇始
早在1995年,欧盟委员会就公布了 《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1996年9月又颁布了 《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绿皮书》(续),探讨网络版权保护的许多问题,并且推动成员国的立法。此后,欧盟国家陆续按照欧盟指令的要求修改本国的版权法,在立法上详细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内容。在美国,有关信息网络传播的立法肇始于一系列的司法判例,这些案件涉及网上传播作品的自由与限制问题,直指版权在网络时代保护的界限。1993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推动组建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该机构的知识产权工作组于1995年9月公布了题为 《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工作报告。1998年美国出台 《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对美国版权法做出重大修正。
在我国,20世纪末也出现了一个较为著名的相关案例。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作品构成侵权。最终法院认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虽然与当时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等方式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使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等的扩大,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的一种方式。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我国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向公众传播权”的情况下的结果,被认为是为了适应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修改后的 《著作权法》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民事权利。
二、电子书和有声书的版权情况
多年来,大学出版社在版权引进工作中遇到最多的著作权,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发行权,以及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权利。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化浪潮的兴起,信息网络传播权开始日益频繁地进入大学出版社的版权工作的视野和范畴。其中较为常见和简单的是电子书版权和有声书版权。
1.电子书版权
对中国市场而言,电子书版权是较早的也是较为初级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形式,近年来,出版社在向国外的著作权人申请翻译权时,越来越多地增补了 “E-book”版权。大众阅读类图书是申请电子书版权最多的图书作品。相对而言,电子书版权的权利使用方式和商业模式也是最为简单和清晰明确的。电子书的作品内容与纸质书作品的内容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只是以不同的电子格式(如E-pub格式)、在不同的平台上 (如手机移动终端)呈现。读者无论是阅读纸质图书还是电子书,信息获取都是通过 “阅读”的方式,所获取的信息也都是同样的作者所创作的同样的内容。
电子书的版权需要单独申请。如果出版社之前已经获得了某部作品的纸质图书的翻译版权,则需要单独追加和增补电子书版权;现在也越来越多出现首次申请图书纸质版权时就把电子书版权的申请也包括在内的情况。电子书的版权条件与纸版图书有同也有异。相同之处是,电子书的版权使用费与纸质书的版权使用费的计算和收取方式基本一致,有可能是通过一次性支付获得相关权益,也可能是根据电子书的销量计算和支付版税。不同之处在于,图书版税一般是基于图书的定价,而电子书因为平台不同、定价和销售方式不同,很难基于某个确定的“定价”而计算版税,因而业内通行做法是基于电子书在不同渠道所获取的纯收入来计算版税。国内引进版图书的版税率,除一些特别情况外,一般在7%~10%之间;而电子书的版税率一般是纯收入的25%左右,但电子书版权的预付金往往低于纸质书版权的水平。
2.有声书版权
有声书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伴随录音机和CD机技术而生,主要的载体是磁带和光盘,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盲人等无法正常阅读图书的残障人士。随着多媒体播放技术的演进,美国开始出现专门制作有声图书的公司,传统出版机构也纷纷开始拓展有声书业务。有声书具有 “伴随性”的优势,可以让听众一边做其他事情 (家务、驾驶等)一边听书,因此听众不易觉得这样的 “读书”是一个额外的负担。根据美国有声读物出版商协会 (Audio Publish-ers Association)发布的2016年的有声书相关数据,2016年有声读物的销量与销售额均实现两位数增长。有声读物的销售额与2015年相比增长幅度达18﹒2%,达到21亿美元。美国的奥德博 (Audible)有声出版公司,创建于1995年,2008年被亚马逊公司收购,产品从有声书扩展到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节目等多种形式,覆盖十多种主流语言,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大的数字格式有声读物的生产商与销售商。
国内的有声图书发展比美国略晚,有声书版权—— “Audio Rights”也比电子书版权形式略晚进入出版社版权工作的范围。目前,除了一些传统的出版机构纷纷推出本社产品的有声图书外,一些平台如喜马拉雅等,已经成为有声图书市场和产品的最大推手。在定价和商业模式上,有声书有单本售价,也有会员订阅制。会员订阅的商业模式一方面为消费者节省了支出,同时又可以创造稳定的收入来源。但随着市场的拓展,有声图书平台近年来被诉侵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酷听针对喜马拉雅侵权的起诉已有多个案件被立案,有些案件已经判决,酷听获得了累计几百万元的赔偿。从已有的法院判例来看,有声书的版权侵权的界定相对清楚和简单,因而对侵权行为也较为容易做出认定和判决。
三、“讲书”类音频产品的版权问题
现代人的 “知识焦虑”,配合新技术的兴盛,开始造就一个新的市场——讲书服务。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和平台,开始推出 “每天听一本书”或近似方式的收费服务,通过对图书的音频解读,让人们利用碎片时间,在半小时左右甚至更短的时间内,以音频方式来了解一本著作的核心内容。通过这种服务,人们希望在有限的时间内不用花大量时间和精力阅读就能获取图书核心知识的需求,得到了某种满足。
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一本图书 《这才是心理学》为例,这本书是人大社从培生获得翻译版权后翻译并出版的一本引进版图书,这是西方心理学教学中的必读书,作者斯坦诺维奇是引用率最高的50位发展心理学家之一,于2012年荣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桑代克终身成就奖。人大社翻译出版的是该书的第10版。
图书出版后,出版社得知,这本书被某平台做成了 “讲书”产品。与该平台上的 “讲书”产品类似,这一讲书产品的音频时长也将近30分钟。该书纸质版的定价为49元,但在该平台上收听这样一本 “讲书”的费用仅为人民币4﹒99元。购买此音频后,进入产品界面可以看到简单的音频内容简介,然后是 “推荐阅读”的信息,包括该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的信息,中文版译名和译者都与人大社版一致。
解读者先是快速介绍了作者的学术背景和该书的版本情况。不知是解读者口误还是为避开对人大社第10版的可能侵权行为而有意为之,解读者说该书至今已出版到第9版而非第10版。该书纸质版共12章,而音频解读把书的内容总结为3个方面——什么是科学的心理学;为什么很多流行的心理学是伪科学;人们对科学心理学常有的两个误区是什么。音频讲解的顺序和结构与纸版书不同,做了打乱和重新排列组合,但其核心内容是介绍这本书的内容和作者的核心观点与理论无疑。
在判定是否侵权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权利的主体。自身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权利主体,首先是该书原版书的版权拥有者——国外的著作权人。如果考虑到讲书人的讲解和推荐都是基于人大社的翻译版本,则人大社也是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权利主体之一。其次,需要认定可能受到侵犯的权利是哪些,例如原版作品的改编权、翻译作品的复制权 (以口述方式来复制)等等。最后,可以考虑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对相关证据进行公正、请专家论证、给平台发告知书和律师函要求涉嫌侵权产品下架,乃至最后进入诉讼法律程序等。
四、结语
以上所涉及的问题,都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媒体融合而产生的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新问题。无论是对著作权人、出版者还是相关的法律研究人员,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都意义重大,都必然会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维护水平和版权建设工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