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专业基础课——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我国属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给刑法下定义应揭示其阶级实质,也称实质定义,故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科以什么样的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在形式上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例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刑事法律条款的规定。
刑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
刑法所调整的是由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范围极其广泛。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特定的社会利益,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例如,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以及实现其任务的方法。例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权利平等,如一方侵权,则承担民事责任,用民事赔偿等方法解决。
(三)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具有强制力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任何违法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例如,违反行政法规,则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莫过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是,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受到的刑罚处罚则是相当严厉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法的这种强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一)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在第1条、第2条中均体现了关于刑法的目的的规定,这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在《刑法》第1条中规定的“保护人民”即保护人民的利益,而惩罚犯罪则不是刑法的目的本身,而是保护人民的利益的手段。在《刑法》第2条中通过对刑法的任务的规定体现刑法的目的,即运用刑罚同各种侵犯人民的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实现刑法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指明了我国刑法承担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利益的任务。惩罚犯罪的任务,是指用刑罚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保护人民的利益的任务,指通过惩罚犯罪具体地保护各种法益,即: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涉及国家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对犯罪分子的叛国行为、分裂国家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阴谋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用刑罚的方法坚决予以惩办。因此,我国刑法将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首项具体任务。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公共财产的主要成分,它们是我们国家日益繁荣强盛的物质基础,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证。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受宪法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包括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它们是公民正常生活和从事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公民个人创造幸福生活的物质保证。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刑法在分则中设“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专章以及“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专节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刑法规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主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权、控告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等。刑法坚决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规定以刑罚的手段惩罚破坏选举、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等犯罪。其他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婚姻自由、家庭成员应享有的平等权、受扶养权等。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使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切实受到保护。因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是刑法的重要任务。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保障人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社会秩序也是国家继续发展和改革的必要保证。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在分则中设“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专章,惩罚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以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二)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不同于刑法的任务。它是指刑法的作用,包含现实的与可能的作用。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规制、保护、保障三种机能,具体说来,就是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所谓行为规制机能,就是刑法通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发挥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所谓法益保护机能,就是刑法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从而发挥保护人民、社会、国家的法益的作用。所谓自由保障机能,就是指依据刑法的规定惩罚犯了罪的人,而不能对未犯罪的人动用刑罚以及对犯罪人施以不恰当的刑罚处罚,从而发挥刑法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作用。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大部分中。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结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第二章“犯罪”,下设四节,每节中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第三章“刑罚”,下设八节,每节中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还有少数条文有项的规定,项是设于某些条或款之下的,用“(一)、(二)……”编码表示。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下设八节,每节中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少数条文有项的规定。第五章“其他规定”,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下设款、项的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分设十章: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不分节,只含条、款、项的规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不分节,只含条、款、项的规定。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下设八节,每节之下含条、款的规定,有一些条文还设项的规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不分节,一般只含具体的条、款规定,少数条文含项的规定。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不分节,一般只含具体的条、款规定,少数条文含项的规定。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章下设九节,每节之下含条、款的规定,有一些条文还设项的规定。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条、款的规定。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本章不分节,一般只含具体条、款的规定,个别条文设项的规定。第九章“渎职罪”,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条、款的规定。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条、款的规定。
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赋予某些条文新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1.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例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第91条至第99条关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性规定。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解释。自2000年4月29日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渎职罪主体适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占用农用地等有关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了若干解释。
(2)司法解释。它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前两种解释称“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它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包括对条文中的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例如,《刑法》第91条对“公共财产”的解释、第97条对“首要分子”的解释,就属于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它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刑法是指从实体上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前述分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刑法无论就立法、司法、守法还是刑法学理论研究来说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学则是法学学科中的一个二级学科,是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的一门学科。根据研究范围的宽窄,有广义刑法学、狭义刑法学之分。通常我国刑法学是指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狭义刑法学,具体包含对刑法的概念、性质、目的、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对刑法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对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内容的研究。刑事政策、刑事程序、刑罚具体执行等内容则不在狭义刑法学中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