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机能。
【记忆要点】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参考答案】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具有如下3种机能:
(1)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并且能够保护法益。
(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其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判处刑罚,这便保障了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
★2.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记忆要点】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参考答案】(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应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3.简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实质要素。
【参考答案】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2)主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实质要素:危害行为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4.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参考答案】(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类特定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5.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含义和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
【记忆要点】构成条件、既遂条件、加重法定刑条件、实际损害作为构成要件和既遂条件。
【参考答案】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在对定罪量刑有如下不同影响:
(1)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存在故意犯罪且惩罚该罪的未完成形态场合下,发生法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某些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加重其法定刑。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6.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记忆要点】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客观性联系;有因果关系未必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3)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对危害结果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责任认定的主客观统一标准,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包括主观故意、过失要件以及主体资格等。
★7.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记忆要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参考答案】(1)客观性。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的状态。
★8.简述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记忆要点】构成特征:主体特征、法定特征。处罚原则: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参考答案】(1)单位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②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2)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以双罚制(两罚制)为原则,但刑法分则和其他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依照规定。
★9.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记忆要点】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意义。
【参考答案】(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10.简述犯罪过失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特征:无故意、不小心谨慎。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有严重后果、法定刑轻于故意犯罪。
【参考答案】(1)犯罪过失具有如下两个特征:①没有犯罪故意。对特定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过失是以该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的。②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包括对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及过于自信而没有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①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当然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②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都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③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11.(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记忆要点】认识程度、所持态度。
【参考答案】(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12.简述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记忆要点】法定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非法定正当化事由:法令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
【参考答案】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包括法定正当化事由和非法定正当化事由。
(1)法定正当化事由。包括: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有益、合法的行为,因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因实质没有犯罪性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②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行为人不得不采取损害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非法定正当化事由。包括:①法令行为,即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②执行命令的行为,即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③正当业务行为,即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实施的行为。④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即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⑤自救行为,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13.简述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减轻或免除处罚;罪过形式为过失;依分则定罪处罚;法定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的犯罪故意。
(2)因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法定刑。
(3)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而是法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4.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制、限度、特别例外限制。
【参考答案】(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2)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就是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且正在发生,十分紧迫。
(3)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目的须具有正当性,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行为人紧急避险是唯一途径、别无选择,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应采取牺牲他人某种利益的方法。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本人避免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5.简述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记忆要点】危险来源、损害对象、限制条件、损害程度要求、主体的限定。
【参考答案】(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既可以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来源于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则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16.简述避险过当的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成立条件:不应有的损害、存在过失、损害严重。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情况定罪量刑。
【参考答案】(1)成立避险过当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在客观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利益。②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③损害较为严重。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能成立避险过当并负刑事责任。
(2)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①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并减轻或免除处罚。
★17.简述犯罪既遂的认定形态和处罚原则。
【记忆要点】认定:构成要件齐备说。形态: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处罚原则: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参考答案】(1)犯罪既遂的认定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以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犯罪既遂形态有:①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②危险犯。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③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该罪的既遂。
(3)对既遂犯的处罚原则: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18.简述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的。
【参考答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从而使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得逞。
★19.简述迷信犯、愚昧犯和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记忆要点】是否犯了常识性错误,行为与方法是否一致,是否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而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
(2)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而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至于犯罪不能既遂。
(3)对于迷信犯、愚昧犯,不为罪,不处罚;而不能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
★20.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记忆要点】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参考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客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不仅包括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还包括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相互协作犯罪也持故意心态。
★21.(2013年真题)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记忆要点】过失共犯、间接正犯、事后帮助行为、实行过限行为、同时犯、片面共犯。
【参考答案】因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失犯罪,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以他人的行为为工具实行犯罪(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行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实行过限),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5)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行相同的行为,但无犯意联络(同时犯),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片面提供帮助(片面共犯)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2.简述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记忆要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分子:犯罪集团骨干分子、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分子。
【参考答案】(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只有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这种类型的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参与违法活动的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三是只有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而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第一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虽然不起主要作用但在聚众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第二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也是主犯;在第三种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一个首要分子,就不存在主犯的问题。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3.简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人数三人以上、纠集犯罪、有首要分子、预谋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
【参考答案】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施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如下特征: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都很严重。
★24.简述教唆犯的含义和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参考答案】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成立教唆犯应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是明确的,即教唆人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25.简述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按所起的作用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为“教唆未遂”。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26.简述共同犯罪成立中止的条件。
【记忆要点】全体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有效性、效力及于本人、不得缺乏有效性。
【参考答案】(1)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全体共同犯罪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2)在共同犯罪中,某一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具备有效性。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除具备犯罪中止一般条件外,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②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人。③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因缺乏有效性而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27.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
【记忆要点】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
【参考答案】(1)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2)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普通法条。②重法优于轻法。在法条竞合中,仅仅某一法规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来处理。
【补充说明】对于参考答案第(1)点,如果回答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也可给分;对于参考答案第(2)点中第②小点,如果回答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也可给分。
★28.简述继续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特征:一个犯意、同一客体、持续侵害。处断原则:依分则规定论处,不并罚。
【参考答案】(1)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有如下四个特征:①一个犯罪故意。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罪故意只有一个,且该犯意贯彻实行行为之始终。②侵犯同一客体。继续犯持续作用的客体只能是同一客体。③对客体的持续侵害。继续犯具有持续性,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不间断的侵害。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还须同时继续。
(3)处断原则: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9.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构成要件:一行为、数罪名。处断原则:从一重。
【参考答案】(1)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包括: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而不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3)处断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0.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特征:基本犯罪构成行为、重结果、罪过、较重法定刑。处断原则:一罪论处、不并罚。
【参考答案】(1)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包括:①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②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③行为人对其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3)对于结果加重犯,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1.(2016年真题)简述结合犯的特征。
【记忆要点】独立数行为、数行为结合为一新罪、刑法明文规定。
【参考答案】结合犯的特征有: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32.简述集合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和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特征:主观特征、客观特征、罪数特征。处断原则:一罪论处,不并罚。
【参考答案】(1)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情形。
(2)集合犯具有如下特征:①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③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3)处断原则:对于集合犯,按照法律规定的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3.简述连续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和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特征:数行为、连续性、同一概括故意、同一罪名。处断原则:一罪论处、不并罚。
【参考答案】(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2)连续犯具有如下特征:①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实施数个独立成罪且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是连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②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是连续犯成立的重要条件。③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这是连续犯成立的主观条件。④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同一)罪名。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符合同一基本犯罪构成。
(3)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应当按照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4.简述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特征:一目的、数行为、数罪名、牵连关系。处断原则:从一重,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1)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2)牵连犯具有如下特征:①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②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包括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以及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③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④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3)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但鉴于其数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择一重罪处断,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简述吸收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
【记忆要点】特征:数行为、数罪、不同种数罪、一行为吸收他行为、处断一罪。处断原则:按吸收罪论,不并罚。
【参考答案】(1)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2)吸收犯具有如下构成特征:①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危害行为。数个犯罪行为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②犯数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吸收犯的数个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即每个行为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③犯不同种数罪。吸收犯所犯数罪必须是不同种数罪,数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不同的性质。④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关键。⑤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吸收犯各罪都具有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在本质上属于实际的数罪,但法律明文规定按一罪论处,因而属于处断的一罪。
(3)处断原则:对于吸收犯,应当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36.简述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非难性、谴责性、社会性、法律性、必然性、平等性、严厉性、专属性。
【参考答案】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非难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人进行谴责的责任,具有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什么样的国家为什么人的利益而承担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社会属性;刑事责任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和平等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刑事责任所作的否定评价主要是刑罚处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承担,这体现了刑事责任的专属性。
★37.简述刑事责任的根据。
【记忆要点】哲学根据:行为人相对的意志自由。法学根据:设立刑事责任的根据、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参考答案】(1)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根据和法学根据。
(2)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即相对的选择能力。行为人本应选择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却选择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因而应对自己选择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是从法律制度上行为人承担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制定(立法)和法律适用(司法)两个步骤,刑事责任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可以从立法上设定刑事责任的根据、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与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三个方面来讨论。
★38.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严厉性、特定性、专门性、法定性、限定性、保障性。
【参考答案】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如下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所以,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因犯罪而产生,以犯罪为前提,所以受到刑罚处罚的只能是实施犯罪的人。
(3)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适用,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适用刑罚。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刑法只能由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适用,刑法未规定的其他强制方法,国家审判机关也无权作为刑罚来适用。
(5)刑罚在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适用,不经过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裁判的必要形式,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方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国家行使强制力的最高形式。
★39.简述刑罚的目的。
【记忆要点】刑罚目的的内容: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参考答案】(1)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的目的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2)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通过刑罚的适用和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守法的公民是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
(3)一般预防就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通过刑罚的适用和执行,预防一般公民实施犯罪,警戒和抑制社会不稳定分子,使其消除犯罪意念,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4)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也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40.简述死刑适用的具体要求。
【记忆要点】罪刑法定、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法。
【参考答案】(1)适用死刑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2)适用死刑应当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时,也应优先适用死缓。
(3)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不得采用法律没有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
【补充说明】与本题类似的简答题为“简述死刑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该题于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中考查过。鉴于本知识点的重要性,有关死刑限制性适用的问题仍然可以换一个角度继续进行考查,因此本书将本题列出。考生可以通过本题掌握改换命题角度的简答题的答题方法。
★41.简述量刑的原则。
【记忆要点】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参考答案】(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罪人量刑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是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具有概括性特征但所含内容丰富的案件事实,这些事实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
(2)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因为仅以犯罪事实作为量刑的根据,并不能保证量刑结果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贯彻这一原则,要做到以下三点:①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②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③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42.简述法定情节的概念及种类。
【记忆要点】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参考答案】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从功能上看。法定情节具有如下四种情况:
(1)从重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对于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
(2)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对于适用从轻处罚情节的,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
(3)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必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情节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此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为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4)免除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是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时才能适用。
★43.简述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犯罪种类受限制、刑种及轻重不受限制、时间不受限制。
【参考答案】(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上述犯罪的任一类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上述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不构成特别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
★44.简述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记忆要点】犯罪是否特定、是否判处一定刑罚、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为法定情节。
【参考答案】累犯和再犯的区别表现在:
(1)累犯前后两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特定犯罪的性质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4)累犯是法定量刑情节,再犯是酌定量刑情节,但毒品再犯是法定量刑情节。毒品再犯即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45.简述累犯的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从重处罚;比照初犯和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依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对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46.简述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1)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罪行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
(3)罪行的轻重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评判。而自首的具体情节,则应综合考虑投案时间、投案动机、投案的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多种因素,得出判定结论。
★47.简述自首和坦白的主要区别。
【记忆要点】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犯罪事实不同;人身危险性不同。
【参考答案】(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48.简述我国刑法确立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特点。
【记忆要点】确立的原则:折中原则。特点:兼采各种并罚原则,各种原则无普遍适用效力,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效力排斥,并科原则效力相对独立。
【参考答案】(1)我国刑法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2)我国刑罚确立的数罪并罚原则具有如下特点:①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②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的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③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④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49.简述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情形。
【记忆要点】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参考答案】(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对漏罪的“先并后减”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对新罪的“先减后并”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0.(2015年真题)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记忆要点】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制条件。
【参考答案】(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51.简述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
【记忆要点】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违反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附加刑仍须执行。
【参考答案】(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也没有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52.简述战时缓刑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记忆要点】战时、军人、没有现实危险。
【参考答案】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军人适用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有:
(1)战时缓刑的适用时间必须是在战时。战时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虽然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即使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若适用缓刑具有现实危险,也不能宣告缓刑。
★53.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
【记忆要点】对象、实质、限度。
【参考答案】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的对象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是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是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即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刑法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54.简述假释的条件。
【记忆要点】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参考答案】(1)对象条件: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5.(2017年真题)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记忆要点】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收监执行。
【参考答案】(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法定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罪行按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6.(2017年真题)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57.简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8.(2015年真题)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
★59.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包括:①行为必须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②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③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60.(2014年真题)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客体是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61.简述洗钱罪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62.简述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63.简述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以及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64.简述逃税罪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65.简述抗税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纳税人中的个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抗拒缴纳税款。
★66.简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67.简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报酬,从第三者手中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不具有再出卖的目的。
★68.简述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有侮辱他人的行为,而且侮辱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69.(2013年真题)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犯罪对象是特定公民。
(2)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散布该事实,使众人知晓,损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诽谤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70.简述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71.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72.简述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即已婚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婚者或者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73.简述虐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74.简述遗弃罪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有扶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75.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参考答案】(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
(2)行为人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成抢劫罪。
(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76.简述抢劫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记忆要点】主观方面不同、行为手段不同。
【参考答案】(1)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2)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77.简述盗窃罪的客观本质特征和行为方式。
【记忆要点】秘密窃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参考答案】(1)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2)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①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②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③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④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78.简述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记忆要点】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不同。
【参考答案】(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79.简述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记忆要点】行为的内容不同、行为方式不同、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参考答案】(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罪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80.简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有: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多数犯罪只限于自然人,少数犯罪可由单位构成,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81.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82.简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83.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即符合本罪的成立条件。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84.简述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85.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的客体是有关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86.(2016年真题)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制度。
(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87.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立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88.简述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脱逃罪的构成条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场所脱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
★89.简述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医疗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医务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90.简述非法行医罪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营利性的诊治活动。
(3)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
★91.简述传播性病罪的构成条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92.简述贪污贿赂罪的共同特征。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的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行为。
(3)犯罪主体除了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是一般主体外,其余犯罪都是特殊主体。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
★93.简述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记忆要点】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参考答案】构成挪用公款罪,有以下3种情形: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如挪用公款进行走私、嫖娼、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
(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种情形既有数额要求(数额较大),也有时间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
★94.简述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素。
【记忆要点】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
【参考答案】(1)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素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素之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对于索贿,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
(3)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客观构成要素的重要表现形式。索贿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是一种以约定方式进行的贿赂,该情形包括索贿和收受贿赂的情况,应以受贿罪论处。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另一客观构成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行为人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合法,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仅限于收受贿赂的情形,对于索贿的,则不要求具备这一客观构成要素。
★95.简述斡旋受贿的构成条件(特点)。
【记忆要点】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
【参考答案】(1)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2)接受他人请托,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是索贿行为还是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均要求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3)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是行为人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96.简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97.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98.简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99.简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
★100.简述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记忆要点】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参考答案】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致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放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