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转向[*]
迈克尔·达米特
就其不同的表现形式而言,*区别分析哲学与其他学派的是这样一些信念:首先,关于思想的哲学说明可以通过关于语言的哲学说明而得到;其次,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一种全面的说明。虽然分析哲学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逻辑实证主义,各个时期的维特根斯坦,牛津“日常语言”哲学,以及以蒯因和戴维森为代表的卡尔纳普之后的美国哲学,但它们都坚持这样两个信念。分析传统的最近工作已经颠倒了解释次序中语言对思想的优先性,认为能够仅用先前给定的不同种类的思想概念去解释语言,这不依赖于对它们的语言表达。这种新动向的最好例证就是加雷思·埃文斯(Gareth Evans)的遗著[2],它提出了一种不依赖于语言的说明,即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去思考对象,然后寻求以这些思考对象的方式去解释影响到指称对象的不同语词方式。因而,根据我的描述,埃文斯就不再是分析哲学家了。他的确处于分析传统的四边之中:其著作所依赖的另外三个边是罗素、摩尔和弗雷格。但正是由于属于这个传统— — 采纳了某种哲学风格,诉诸这些而不是其他哲学家,他才仍然是分析学派的成员。
因而,根据这种描述,分析哲学正是诞生于“语言的转向”出现之时。当然,这并不是所有哲学家都始终接受的统一看法,但我所知道的第一个清晰例子出现在弗雷格的《算术基础》(1884)中。[3]在该书的关键之处,弗雷格提出了一个康德式的问题:“假定我们没有关于数的观念或直觉,那么数是如何被赋予我们的?”他的回答取决于著名的语境原则,他在该书导言中就提出了这个原则,并作为全书遵循的基本方法论原则之一。然而,语境原则的制定是为了支配对语言的探究而不是对思想模式的探究。假如它是根据对思想模式的探究,那么它就会说在思考某种特殊之物的过程中没有关于对象的思想这种东西。弗雷格对他的康德式问题的回答因此就会是,数是通过我们掌握了关于它们的全部思想而被赋予我们的,那么对掌握这种思想所包含内容的探究就会先于对数的研究。然而,语境原则并不是以这种方式制定的,但其论题却是,语词只有在句子的语境中才有意义。因此这个研究就采取了这样的形式,即询问我们如何确定包含了数的词项的句子的涵义。认识论问题(其背后隐藏的是本体论问题)只能通过语言的研究才能得到回答。
《算术基础》并没有提供对语言的转向的合理说明:它只是以最为自然的方式提出了对哲学问题的探索。而且,随着他的哲学的发展,弗雷格越来越认为构成他真正主题的是思想,而不是表达思想的句子。在他看来,自然语言在逻辑和哲学探究中更多的是障碍而不是向导。这特别是在他意识到他对罗素悖论完全没有满意的解决之后,因而他没有能够完成他为自己一生的工作所设定的目标,即提出数论和基于无可置疑的坚实基础的分析。这发生于1906年8月;他随后就放弃了他先前关于逻辑对象(包括类即对象外延)的全部看法,指责语言造成了这些对象存在的假象,而这则是由“概念F的外延”这个形式可能构成了表面上的单称词项所产生的。于是,他在1906年11月给胡塞尔的信中写道,“逻辑学家的主要任务就在于从语言中解放出来”[4];在完成于他晚年的文章《认识问题》中,他写道,“哲学家工作的主要部分在于……与语言的战斗”[5]。
那么,语言的转向在《算术基础》中是一种反常吗?难道是弗雷格无意地预见到分析哲学,但随后自己又开辟了另一条道路?这样一种分析是很肤浅的。毕竟,正是在他的晚期著作中(即从1906年中期直到他去世),我们才发现了他对自然语言的最为激烈的谴责,也正是在这段时期的著作中,我们才发现了他对句子反映思想这个观点的最为强烈的肯定。弗雷格在给达摩斯太特(Darmstaedter)的信中写道,“句子可以被看作是思想的影像,思想中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完全对应于句子的部分与句子的同样的关系”[6]。语言可能是一面扭曲的镜子:但它却是我们拥有的唯一的镜子。
使以上提出的分析变得肤浅的,首先表现为弗雷格的哲学是通过分析语言而达到对思想的研究这样一个深层趋向。显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这个方向的推动力量,这虽然来自他的某些主张,但却是由其他人得到加强的。在《算术基础》中,他对语言的态度还没有被他后来所形成的矛盾心情所影响;但出现于该书中的语言转向却真实地反映了他思考的一般倾向,这种倾向被他后来所表达的对依赖于语言形式的保留弄得模糊不清,但并没有被后者消除。
我将讨论弗雷格哲学的三个特征,它们使语言的转向成为由此形成的自然结果,即使他从未明确地承认它们具有这种特点。
(1)认识到组成部分的意义作为思想的部分依赖于对表达这个思想的句子结构的理解。弗雷格认为,思想的结构必定反映在表达这个思想的句子结构中,这的确是表达思想这个看法的关键所在,而不仅是转述这个思想。但反之,不涉及思想结构的语词表达,也难于解释谈论思想结构所意味的内容。我并不想提出,不考虑句子的涵义也能够得到关于句子结构的相关概念:相反,只有对如何根据其构成方式来确定句子的真假这个问题不断做出语义解释,才能进行句法的分析。句子结构和思想结构这两个概念必定是共同展开的。但这又会颠覆这样的看法,即没有对思想的语言表达也可以研究思想的结构。反之,这并没有抛弃这样的看法,即对语言的研究不依赖于对思想的直接研究,也就是没有语言中介的研究。句子表达思想是由于其具有语义特征,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确定为真或者为假。掌握了句子的语义特征也就掌握了思想:谈论思想的结构也就是谈论句子组成部分之间的语义关系。
这特别体现在弗雷格关于通过分解完整的思想而抽取概念(在1890年之前的“概念”涵义上)这样一个主导观念之中。这个过程最初在《概念文字》中被描述为应用于句子[7]:但正如他在1902年7月致罗素的信中所说的那样,“分解句子在那里就对应于分解思想”[8]。对弗雷格分解思想的说法不应当有什么质疑,但最为可疑的是能否用分解句子来解释这个观念。因为应用于句子的过程涉及选择问题,不仅包括对句子中出现的专名的选择,而且包括对这个名称的具体出现的选择,以及在这些出现的情形中用其他词语加以替换的问题。不甚明了的是,在没有利用语言表达形式的思想中,对名称意义的“出现”可以给出任何的说明。
(2)弗雷格认为,首先被说成具有真假的是思想,而句子被称作具有真假只是在派生的意义上;而且在弗雷格看来,句子的指称是真值,这就意味着首先具有指称的是句子的意义,而句子则是派生的。他很少强调要用这条原则去概括所有的表达式,但他的确把这看作是正确的。然后,例如,首先指称对象的是专名的意义而不是专名本身。
然而,实际上,弗雷格在阐述意义与指称的区分时从未遵照这种在先性的次序。他绝不是首先引入意义概念,然后把指称解释为意义的特征。他首先谈到的是表达式具有指称,随后认为它具有意义或者谈到其意义构成的内容。这种阐述顺序实际上是由他把表达式看作赋予指称的方式这种看法所决定的,从这种看法中可以得出,意义概念是不能解释为诉诸指称概念的,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要有指称概念。那么,如果我们在有意义概念之前就有了指称概念,那么我们就无法把指称构造成意义的属性,而只能构造成表达式的属性。因此,弗雷格的论题即指称主要是由意义所赋予的,是不正确的。
这显然出自《算术基础》第一部分。[9]弗雷格通过规定了每个表达式指称(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合的)的约定,来确定对他符号系统的意向解释:这些约定通过决定每个公式具有真值的条件。这里还是要提到意义:因而,如果表达式具有指称的看法来自意义具有对应的指称这样的看法,以便我们可以理解表达式具有指称究竟意味着什么,而这又只能通过拥有某个相互关联的特性意义,那么这些约定就会是无法理解的了。相反,只有在他做出了支配符号表达式的指称的约定之后,弗雷格才会解释这种表达式的意义是什么;他恰恰是借用了支配指称的约定来解释它。符号语言的句子意义应当是思想,其具有直值的条件由关于指称的约定所提供并得以实现,而其构成表达式的意义则应当是该构成表达式对确定这个条件所做出的贡献。[10]因而,与弗雷格的正式说法相反,在我们知道是什么使句子可以表达思想之前,我们必须知道是什么使句子为真,在我们知道是什么使表达式具有意义之前,我们必须知道是什么使表达式具有指称。
弗雷格相信可以在原则上掌握不仅是由语言表达的思想;但他对意义的描述并没有表明这是如何可能的,就是说,可以掌握的意义不仅仅是可以赋予指称关于表达式的意义。认为指称可以直接归因于意义,这并不能解决难题,因为意义一直被解释为确定指称的方式:为了使这种解释更为合理,必定存在指称所指的东西,但这却无法成为确定指称的方式。弗雷格的普遍主张与他更为详细的解释之间存在着几个冲突之处,而这就是其中之一。
(3)在弗雷格看来,表达式仅仅是具有意义,使用表达式的人并不需要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心里想到它的意义。就意义本身而言,它是客观的,因而可以为不同的心灵所掌握。众所周知,意义的客观性并不足以保证交流的客观性,为此我们需要补充弗雷格没有提到的条件,即意义赋予每个表达式以客观性。要对此做出解释,我们就需要说明使意义被赋予表达式的东西。弗雷格也并没有明确地讨论过这个问题,但它显然关系到有关语言知识中的内容,如果我们按照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对意义的解释,那么关于语词或短语所表达意义的知识,就在于掌握它对确定这个语词或短语所出现的句子成真条件的贡献。
弗雷格认为,我们人类可以仅仅通过语言或符号系统的表达而得到思想。他把思想看作是天生适合语言表达式的,但他并没有把它们看作天生就是现实语言或假设语言中句子的意义。就此而言,假定人们可以掌握赤裸裸的思想即我们所拥有的没有语言外衣的思想,这在他看来并不矛盾。[11]
我们已经看到,掌握赤裸裸思想的看法是与弗雷格关于构成表达式意义的内容的解释相冲突的,难以理解的是,对赤裸裸思想的说明如何能够与《算术基础》中关于由符号系统的句子所表达的思想的说明相提并论,因为思想本身并不存在真假问题,也不存在对确定构成部分意义的成真条件的说明。这样,意义就表现为与掌握意义相互关联,无法被掌握的意义就是一种幻象;当我们知道了要掌握的意义是什么,我们也就知道了意义是什么,相反,当我们知道了存在的东西,我们就应当知道要掌握它所涉及的内容。所以,如果弗雷格关于赤裸裸思想的看法是正确的,我们就应当能够说要去掌握赤裸裸的思想是什么意思,即使我们并不能这样做,难以理解的是,这个观念是如何被看作是一致的,如果我们无法给出对它的说明的话。
而且,如果我们通向思想的唯一通道是通过语言表达,那么我们对掌握由句子表达的思想所意味的东西的说明,就应当更为容易了。一旦我们要去解释思想如何能够用语言去表达和交流,这就无论如何都是必需的。因而我们达到了以下立场:弗雷格说明了是什么使句子表达思想。而对构成赤裸裸思想的相应说明,能够或者不能够通过简单地取消对语言词项的涉及。如果能够这样做,那么对思想的说明就不依赖于语言,而且可以出自对语言的说明。如果不能够这样做,我们就无法通过语言去说明思想。前一种情形中就确立了分析哲学的第一条信念,但不是第二条信念,后一种情形则确立了这两条信念。
对于“是什么赋予句子以它所具有的意义?”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是:“是说话者对它的理解使它具有意义”。对于“他们的理解是由什么构成的?”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是:模仿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的说法,“在于他们把真值看作是以恰当的方式加以确定的”,或者是“在于他们把恰当的条件看作是使句子为真的要求”。因而弗雷格对意义的说明依赖于真的概念,正如他在《思想》一文中所说,“思想与真具有最为密切的关系”[12]。但这里又提出一个问题:“是什么确定在何种条件下句子是真的?”弗雷格没有像强调意义与真密切相关那样,强调真的概念反过来也是与断定概念密切相关的。他并没有完全忽略这种联系:他在写于1915年尚未发表的著名片段中就谈到“真的”这个词,试图(徒劳无益地)“使不可能成为可能,也就是使得被看作是断定力的东西成为对思想的贡献”[13]。关于真与断定之间的联系毕竟不是弗雷格的主要主张,不是他在不同论述中反复强调的主张。然而,这却是不可否认的主张。从对条件的具体描述中不可能发现语言中的句子在该条件下的真值或假值,只能用字母“A”和“B”来代表这两个真值,其中“A”就代表真值,“B”就代表假值。要确定这一点,就必须知道,就某些例句而言,这个语言的说话者在什么意义上赋予了这种语言的断定力量。弗雷格指出,我们没有理由假设与断定的语言行为并行的一种不同的、否定的语言行为。[14]但同样,正如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指出的,我们也无法想象一种说话者只做否定而不做断定的语言。[15]用于传达信息的话语形式只能看作是传递着断定力量,一个陈述只有在对它的断定是真的这种情况下才是真的。
弗雷格的意义与指称理论并没有诉诸语言的社会特征,虽然他强调了意义的可交流性,但他对何谓意义的说明只能应用于习惯用语表达式的意义以及共同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对断定力并没有给出任何说明。弗雷格把力量从意义中区分开来,但他没有对此做出说明。在他看来,力量包含了断定力和质疑力;如果再补充命令力和祈使力(以及其他各种力量),那么我们就会得到一个更为全面合理的理论,虽然弗雷格本人可能不会承认命令或希望表达式的内容可以被看作是思想,如同断定或问题的内容可以用“是”或“否”来回答一样。然而,即使根据弗雷格较为狭义的看法,力量也很难被看作是存在的,除非把它赋予在语言交流过程中说出的句子。在意义与力量之间做出了严格区分— — 由句子表达的思想与被赋予说出这个句子的力量之间做出区分之后,弗雷格就没有再进一步了,没有试图对任何具体的力量做出详尽的说明。他甚至没有说,在他看来,对什么是断定力的非循环的说明究竟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他只是让读者根据自己的知识去判断什么是断定力。但他的意义理论却无法与断定力概念区分开来。语言的句子无法表达它们所具有的思想,除非它们或相关的句子能够用断定力说出,就是说,能够做出断定;因为只有这样使用它们,才可以说它们具有真值条件。因而,随后得到的就是,对语言交流用法的研究是弗雷格理论的合理发展,也的确是对它的一个必要补充。
这些就是在弗雷格著作中对需要有一场语言转向的提示,弗雷格本人并没有完全正确地意识到这些提示。它们解释了他的工作为什么会最终引起分析哲学家们如此强烈的兴趣,为什么他会是分析哲学的奠基者。他在哲学史上提出了第一个对思想、句子的意义及其构成语词的合理说明。谁要想通过分析语言意义而去分析思想,他就要毫无选择地以弗雷格所确立的基础为出发点。
(江怡译)
注释
[*]译自Michael Dummett,Origins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pp.4-14。
[2]G.Evans,The Varieties of Reference,ed.J.McDowell,Oxford,1982.
[3]Gottlob Frege,Die Grundlagen der Arithmetic,Breslau,1884;德英对照版,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J.L.Austin译,第二次修订版,Oxford,1978,参看§62。
[4]G.Frege,PhilosophicalandMathematicalCorrespondence,trans.H.Kaal,ed.B.McGuinness,Oxford,1980,p.68.
[5]G.Frege,Posthumous Writings,trans.P.Long and R.White,Oxford,1979,p.270.
[6]Ibid.,p.255.
[7]G.Frege,Begriffsschrift,Halle,1879,§§9-10;T.W.Bynum英译,Conceptual Notation and Related Articles,Oxford,1972。
[8]G.Frege,Philosophical and Mathematical Correspondence,p.142.
[9]G.Frege,Grundgesetze der Arithmetik,Vol.Ⅰ,Jena,1893;Vol.Ⅱ,Jena,1903.以一卷本的形式由Olms重印,1966。第一部分完全包含在第一卷中,由M.Furth英译,The Basic Laws of Arithmetic,Los Angeles,1964。
[10]G.Frege,Grundgesetze,Vol.Ⅰ,PartⅠ,§32.
[11]G.Frege,“Erkenntnisquellen”,1924—1925,Posthumous Writings,p.269.
[12]G.Frege,“Der Gedanke”,1918,p.74;英译本见G.Frege,Collected Papers,ed.B.McGuinness,Oxford,1984,p.368。
[13]G.Frege,Posthumous Writings,p.252.还可参看“Der Gedanke”。
[14]G.Frege,“Die Verneinung”,1918;Collected Papers,pp.373-389.
[15]Ludwig Wittgenstein,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yicus,trans.C.K.Ogden,London,1922;trans.D.Pears and B.McGuinness,London,1961: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