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向国民充分开放诉讼制度作为权利救济或者纠纷解决的方式,这是国家向国民承担的保护义务或者保护职责,国民享有请求国家给予司法救济的诉权。所以,本书从国家保护国民之责的角度,研究民事诉权、民事之诉和争讼程序法理。
根据“二元诉讼观”,本书一方面从民事诉讼独立的程序品质或者程序价值的角度,特别是从正当程序的角度,研究民事之诉及其解决程序原理;另一方面从实体法的角度,研讨诉权的内涵、诉的构成和类型、胜诉要件等包含实体内容的诉讼问题。
“民事纠纷·民事之诉·民事诉权·民事争讼程序”关系原理,即“诉·审·判”关系原理,简要地说,就是对原告的“诉”(包括当事人起诉、上诉、提起再审之诉、提起异议之诉等),法院应当通过“终局判决”作出应答,并且终局判决原则上须经“必要的口头辩论”才能作出。(1)“民事纠纷”因原告的“起诉”而进入“民事争讼程序”接受法院审判。此际的民事纠纷即“民事之诉”(“民事争讼案件”)。(2)“民事诉权”是关于民事之诉的权利,原告行使民事诉权的方式是“起诉”,原告起诉的根据是其享有诉权。(3)解决民事之诉的程序是“民事争讼程序”(即“判决程序”或者“严格证明”)。
通常情况是:(1)原告决定或者确定“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两者构成实体权益主张)。(2)当事人履行“主张责任”,即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原告应当主张权利产生直接事实(诉的原因)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抗辩直接事实予以直接推翻。(3)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即对权利产生直接事实,原告应当提供本证来证明(被告可以反证推翻);对被告抗辩直接事实,被告应当提供本证来证明(原告可以反证推翻)。对权利产生直接事实和被告抗辩直接事实适用严格证明(程序)和完全证明(标准)。(4)案件审理终结后或者法庭言词辩论终结后,法官判断本案全部证据并据此认定直接事实真伪,之后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以上内容,图示如下:
民事纠纷·民事诉权·民事之诉·争讼程序(诉·审·判)关系原理图
“诉·审·判”构成了争讼程序的基本阶段,分别对应于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起诉、受理和答辩)、“续行”阶段(包括审前准备和法庭审理)和“终结”阶段(包括作出判决和裁定终结诉讼等)。“确定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主要存在于“开始阶段”;“证据交换和争点形成”主要存在于“审前准备阶段”;“证明直接事实”主要存在于“法庭审理阶段(主要包括质证和辩论)”;“法院判断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主要存在于“终结阶段”。
根据“先程序后实体原则”和“正当程序保障原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实体要件的审理裁判顺序通常是:(1)起诉要件是争讼程序的启动要件,所以法院首先调查起诉要件是否具备,若起诉要件具备则受理起诉。此后,(2)法院调查诉讼要件是否具备,诉讼要件是争讼程序的续行要件,若诉讼要件具备则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直至作出本案判决。其后或者同时,(3)对实体要件须在法庭上按照言词方式进行审理,然后作出本案判决。
对起诉要件的审理和裁定通常在法院受理阶段完成。不过,受理后,发现原告所提之诉不具备起诉要件的,也得裁定驳回起诉。至于判断诉讼要件是否具备的时间,原则上至(初审、上诉审、再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由于诉讼要件多兼具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所以须在程序启动以后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特别是实质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等诉讼要件更具实体内容,往往需到言词辩论终结时才能判断其是否具备。
至于对“实体要件”的审理,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完成,在审理程序上必须遵行对审、公开、直接言词等原则,在言词辩论终结时法院按照处分原则或者职权干预主义作出判决。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并遵循“对审原则”,即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质证权和辩论权是严格证明程序或者民事争讼程序的必要内容。
“诉不合法”和“诉无理由”有着比较明确的区分。“诉不合法”是指诉不合程序性要件(首先是起诉要件,其次是诉讼要件),法院用“裁定”驳回诉讼。不过,考虑到“诉讼要件”兼具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德国和日本等对不具备“诉讼要件”的则采用“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诉无理由”是指诉不合实体要件,即没有实体根据(实体事实根据和实体规范根据),法院作出原告败诉的“本案判决”。
注释
[1]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是指负责提供“本证”的责任。“反证”是权利,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也可以不予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