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人性基础(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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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出版说明

《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是我继《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之后创作的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著作,它是对《刑法哲学》的超越。在写完《刑法哲学》之后,我有一种学术上的枯竭感与思想上的饥渴感。这本来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为《刑法哲学》似乎已经耗尽了我在此之前累积的所有学术资源与思想资源。然而,也正是《刑法哲学》一书的写作,使我汲取知识与表达思想的能力大有长进,从而也为《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的创作奠定了基础。

每一本书的诞生,都具有某种机缘,《刑法的人性基础》也是一样。1994年的年中,中国检察出版社拟组编“刑法精品文库”,并向我约稿。在这种情况下,我开始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的写作。写作出乎意料地顺利,到1994年10月底就完成了本书的写作。但交给出版社以后却如同石沉大海,经与出版社交涉,获知丛书拟在收齐各位作者的书稿后集中出版,现在只有我一个人交稿,还要等其他作者的稿子。这样,一等就是一年。作为作者,总是想让自己的作品早日问世,因而急切之心可以想见。在这种情况下,1995年年底,因主编《当前经济领域违法违纪界限与认定处理实务全书》(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而与当时的中国方正出版社编辑,现为中国方正出版社社长的胡弛相识,正好他与我同住在海淀区塔院迎春园11号楼。为此,我向胡弛提出作为交换条件,将《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放在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胡弛答应了我的条件,我遂从中国检察出版社将书稿取回交给胡弛。这样,胡弛就成了本书的责任编辑。如果读者细心的话,就会看到本书第一版的封面上端有一行小字:“当前惩治经济违法违纪犯罪丛书”。这行字我也是在本书1996年1月出版以后才发现的。看到这行字,读者一定会感到莫名其妙,这么一本与经济违法违纪毫不相关的刑法著作怎么会纳入“当前惩治经济违法违纪犯罪丛书”?这背后的原因可能就是如我所言的一种交换条件。本书第一版出版后,受到读者欢迎。胡弛还亲口向我讲述,在一次出版社参加的书市中,只剩下最后一本《刑法的人性基础》的书,一位学生模样的读者爱不释手,但所带的钱不够支付书款(30元)。在这种情况下,胡弛毫不犹豫地把书送给了这位读者。及至1999年,中国方正出版社计划出版一套“博士导师丛书”,胡弛又商请我将本书纳入“博士导师丛书”作为第二版。本书第二版的责任编辑是北大校友杜英莲女士,此时胡弛已经担任中国方正出版社的副社长。本书第二版是1999年8月出版的,此时我已调回北大法学院任教。本书第二版于2000年获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这是我的《共同犯罪论》一书于1994年获得这一奖项之后的再次获奖,这是对本人及本书的最大肯定。

在我所有的著作中,《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是较为“另类”的,这主要体现在本书的内容上。本书虽然名为《刑法的人性基础》,但这里的“人性”并非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性,而是哲学(严格地说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人性。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性以及人性论,所要解决的是人性的善恶问题,此一问题与法治包括刑事法治也具有重要的相关性。而认识论意义上的人性以及人性论,所要解决的是理性与经验的问题,即人的认识究竟是源自理性还是源自经验,由此出现了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本书从以理性人为假设的刑事古典学派与以经验人为假设的刑事实证学派的争议切入,全面展现了人性假设之于刑法,乃至于法的重大意义。尤其是,本书差不多以三分之一的篇幅在讨论一个非刑法问题,这就是意志自由问题。我的基本立场是在存在论意义上否认人的意志自由,而在价值论意义上承认人的意志自由。在此基础之上,为刑事责任寻找理论根基,也为作为规范学的刑法学与作为事实学的犯罪学确定各自的边界。这种事实与价值二元区分的方法,成为在刑法理论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

《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的写作,对于我来说,是一次精神探险,是对本人的知识视界的一次勘验。在我的学术经历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距离本书的第一版,已经过去10年了,距离本书的写作则已经过去12年了。这十多年来,我对于人性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体验,对于学问之道也有了更为透彻的感悟。这一切,都将在我的著作中体现出来。这次“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的推出,得以使本书第三版与读者见面,作为作者我由衷地感到高兴。旧作如同故人,旧作的再版则如同与故人相逢。在这一刹那,会有许多旧时的情愫重现脑海。这一切,值得珍惜,值得怀念。无论对人还是对书,感情是相通的。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0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