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哲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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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前言

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对拙著《刑法哲学》再作一次修订,使我百感交集。本书写于1991年,是我在学术研究道路上弃旧图新的一本标志性著作,在我的治学生涯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现在看来,这本书的幼稚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以为,本书以下几点是值得反思的:其一,形式的体系性。《刑法哲学》一书具有明显的体系性特征,这反映出当时我对体系性构造的追求。体系作为一种思想的表达形式,自有它的长处,这就是逻辑性。当然也存在不足之处,这就是造作性。现在看来,《刑法哲学》一书的体系性叙述,虽然将我对刑法的一些思考纳入其中并恰当地表达出来,功不可没,但也包含着太多的人为建构的痕迹,局限性也极为彰显。其二,内容的庞杂性。《刑法哲学》一书涉及刑法理论各个领域的内容,在主导思想上是意图将注释刑法学转变为理论刑法学。但当时对刑法知识形态缺乏整体掌握,因此在内容上未能真正将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加以厘清,而是使两者混杂在一起,难免两败俱伤。尽管《刑法哲学》一书存在上述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的缺憾,本书毕竟是我对当时刑法理论的一次总清理,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此后的刑法哲学研究开辟了道路,因此,在我本人的学术经历中确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如果说,《刑法哲学》一书现在还有某些值得肯定的地方,那也只是在于它第一次表达了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建立某种刑法学体系新框架的愿望,并大胆地做了尝试。作为一种理论探索,这种冒险精神是值得嘉许的。

可以说,《刑法哲学》是我的学术研究的一个起点,此后的理论研究都是由此承续的。无论是《刑法的人性基础》还是《刑法的价值构造》,都是在《刑法哲学》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的结果。可以说,没有《刑法哲学》,也就没有后两本书的写作。通过对法学知识形态的考察,我现在将法学知识形态分为三个领域:一是在法之中研究法,这就是规范法学,即法理学;二是在法之上研究法,这就是价值法学,即法哲学;三是在法之外研究法,这就是事实法学,即法社会学。对于刑法学也可作如此区分,因此,除刑法哲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以外,我想对《刑法哲学》一书中的规范内容加以展开,形成本体刑法学,由此使《刑法哲学》一书中的理论命题进一步深入。

这次修订,只是一些技术上的处理,未作伤筋动骨的大手术。因为,《刑法哲学》一书毕竟已经成为过去,还是尊重历史为好。因此,除个别地方以外,对基本观点未加改动。人的研究是不断进展的,而著作,作为人的作品则是静止的,因而它只能反映作者在某一阶段的理论研究状况。对于我来说,《刑法哲学》只是治学经历中留下的一个脚印。我希望刑法研究后来者能够跨过这个脚印,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学术境界。当有一天,《刑法哲学》只具有学术史的价值,对于实定刑法研究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时候,它就算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陈兴良

2000年1月25日

谨识于北京西郊稻香园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