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思想和意义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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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规范性问题的定位和概念结构

第一章 解释和诠释:作为元概念的规范性

一、解释的框架:科学与自然主义

一本书,仿如一幢楼,除了必有的砖块梁柱和建造工序外,其功能设计亦必有个统摄性的总思路或元概念。若这总思路或元概念能有一足够独特的名称来专指,那么以之来做楼名或书名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作为专名的“规范性”于本书内容,基本上就属于这种自然而独特的指称关系。这一指称关系的自然面,说的是规范性及其相关问题不仅贯穿本书始终,而且书的整体构架就是围绕规范性概念本身的结构要素搭建的;而这一关系的独特面,说的则是规范性作为当代哲学家们的常用术语难免牵涉相当程度的技术性(尽管不同人的用法可能不尽相同)。我个人视以上情形为“规范性”作为统一的理论术语所具有的优势——至少还没有任何其他术语在概括本书所致力解释的广泛而融贯的现象上,可以与“规范性”相提并论。(在我们转入第三节有关规范性种类的分疏简介前,暂且假定我们对“规范”有某种大致相似的直观理解。)

相形之下,本书最后一章所含关键词(也是本书潜具实践意义的理论术语)“复魅”(re‐enchantment)则更为独特甚或罕用。要言之,“祛魅”(disenchantment)是现代社会学奠基人韦伯提出的所谓社会理性化过程对传统世界意义的消解[1];而哲学世界的祛魅过程则是与后康德-黑格尔式绝对唯心主义的式微和现代科学主义的兴起息息相关的:17世纪科学革命以来令人瞠目结舌的科技成果昭示着一个不容置疑的底层真理——自然界是由因果规律主宰的领域。因果蕴含着本体展开上的必然,蕴含着一切与(心灵)自由相关的意义(如价值、理想、文化传承等)在自然世界的终极泯灭。自然界的祛魅,逻辑上必导致人类精神本身的祛魅——只要你不否认人类作为自然物种乃是亿万年生物进化的偶然产物。一种彻底的(还原论)自然主义立场的题中之义,似须置一切人类精神现象于一网打尽的因果空间,即该立场必将证明一切心灵意义无非是因果铁律的,充其量是幻象性的呈现方式。在此宏观背景下,任何复魅(若真有非自欺的可能)努力必将诉诸某种可与还原论自然主义对话的广义框架,而不是完全拒斥或逃避自然主义。这可说是本书的主要理论动机。

依此背景,本章标题“解释和诠释”也可看作以广义自然主义框架为基础的研究进路所包含的两种最主要的处理对象化表征的手段或方法。当然,我无法也无须在此长篇大论何为解释、何为诠释。部分原因是,本书的大部分内容将会在更具体明确的语境中展示这两种(尤其是第二种)手段的应用。

也许有必要先说明一下:解释,作为询问理由和给出理由的、最基本的人类话语游戏的行动,并不限于(从而也不源于)理论性语境,而是日常语言游戏/生活形式的组成要素。换言之,本章谈及的解释乃是一种理论性解释,即某种系统的、有明确概念范式或规范约束的对理由关系的有效处理。

不言而喻,一切理论上有深度的解释和诠释只能建筑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之上。在中文话语中的“西方哲学”涵盖着从古希腊前苏格拉底直到所谓后现代主义的种种传统和思潮。某种意义上,将跨度两三千年的纷繁驳杂之物用一个地域名来统称之,倒不失为一便捷之法。在此,我不打算就“西方哲学”与“西方数学”或“西方物理学”(后两者作为非历史意义的名词似颇古怪)的合法性进行比较辨析。我只想指出,作为本书理论基础或思想资源的东西几乎全来自西方(当代),我也完全不认为本书是涉及比较哲学的合适场合;但这不等于说在我理解和诠释这些思想、理论时没有受到母语文化传统的深层次影响。[2]重要的还不只是伽达默尔解释学意义上的永远消除不了的“先见/偏见”及其理论价值,而是如何在一个以科学为典范的、更扎实而广阔的概念框架下,将解释和诠释本身作为行动种类纳入哲学分析或反思的范围,即考察该种类相对于其他种类的本体论地位,及其在构成前人类意向的可思议内容上的特殊作用,等等。还需补充一点,这一广义自然主义的哲学分析很难离开宇宙进化论这一科学理论背景。

以科学为经验探究的典范,并不等于通常意义上的科学主义。我虽无兴趣在此讨论科学主义的种类和对错,但只想指出一个常人容易忽视的相关要点,那就是科学既不等于实证,也不完全等于实证加逻辑(如果只是在公认或现成的形式推理系统的意义上理解后者);当我们说哲学和科学是(无截然界限地)连续的时候,其中一个关键连通因素是两者皆离不开概念关系的先验性或深层规范性,及基于这类关系的反思和推理。换言之,科学与哲学本质上都是对宇宙间客观真理的追求,两者的分工首要不在现象领域或题材,而在上述先验因素所占比重,或者说对规范性本身的敏感度和依赖度。这样说当然太笼统,尤其是我们尚未正面分析何为规范性,也没例示哪些才是典型地、核心地包含先验原则的科学探究。不过,这基本不影响我在此节对如下观点的表述:解释需要框架,而科学得以成功的解释框架则是自然主义。

让我以本书第九、十两章讨论到的一个有关动物动态选择行为的特殊规律,即所谓匹配定律(matching law)为例来简要地说明一下。该规律建基于大量不同动物对其喜爱食物在不同滞后程度的情况下所做选择的数据比较,这是一个具跨物种有效性的实证归纳,且吻合某种双曲线方程的数学表达式。但直接可观察的只是动物个体的特定肢体行为(比如一些鸽子以喙啄闩键),为何应将其诠释为这些动物个体的有动机(即心理驱动力)的选择行为呢?除了相关的已知规律和其他背景假设外,这里的一个主要先验原则是:一切动物的选择偏好(preference)就是相应的肢体行动所揭示者。这是一种同样适用于人类的行为主义原则。没有这一(或某种具类似先验功用的)原则,该规律就无法用来解释相关的动态选择现象。这里,作为解释框架的自然主义意味着:行为是动物与其环境互动,从而影响其实际适应性的现象单位或模式;行为背后的本能倾向是由该种动物的基因类型所决定的;而行为所揭示的心理偏好则应看作由本能加(重复频率较高的)环境刺激的强化(reinforcement)所产生或模塑的。

在这一框架中,解释对象显然是可观察的行为,或者更中性地说是事件;而(非心理或观察者意义上的)解释项通常被认为是某些理论假说,或者更中性地说是一组命题——“自然主义”要求的是符合公认的自然科学标准(比如,可证伪或可检验)的命题。著名的所谓“覆盖性定律”(covering‐law)解释模型主张,对象事件的发生(或其发生概率)可从一组有关自然定律(假说)的命题加上(作为初始条件的)特定事实命题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与之相对照的是一种广义的因果解释模型,较为人熟知的是刘易斯(David Lewis)以提供因果历史信息为标准的解释模型。[3]此处暂无必要评介刘易斯模型与覆盖性定律模型之间的异同或高下。我只想稍微讨论一下与本书规范性元概念相关的一个区分,即因果解释与理由解释(在另外的语境下也可表述为本体解释与知性解释)。

严格地说,一切解释都只能是命题关系,即内容性实体(如事实)之间的关系。事件(events)作为物理个项(tokens)本身并不直接包含内容,只有当它们进入类型(types)关系(或对此种关系的理解、表征)之后才支持或体现概念或命题内容。这一点上,戴维森(Donald Davidson)要比刘易斯更明确而自觉地强调和利用上述区分,亦即作为因果关系之物理载体的事件个项与对它们的真实描述之间的区分——后者可以是不同(语言)层面上的类型化内容,比如物理学层面、心理学层面。戴维森著名的反常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及其在处理关于行动的因果理论(causal theory of action)所遭遇难题上的应用,皆须依赖上述区分。本书第六、七章会部分地涉及此议题。从另一角度看,或显或隐地贯穿本书的有关因果空间、理由空间的区分及联系(尤其是第五、十五章中的焦点讨论),也属于同一深层规范性鸿沟的不同表现形式。

在结束本节之前,似有必要谈几句本书第十、十一章触及的古典经济学解释进路与规范性问题的关系。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竞争的市场假设是,在理想条件下,理性人基于自利追求的竞争活动会自动达成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市场,作为经济学范式,包含两大概念基石,其一就是理性原则,即功利最大化原则。作为一个描述性术语,该原则无非是说常人实际上多是选择其(合理期望中)最偏好的对象(maximization of expec‐ ted utility);但作为一个规范性术语,该原则明确地要求理性个体应该前后一致地选择其所最偏好者(或者说,只有符合功利最大化的选择才算是理性的)。这里的“功利”是某种广义的、对个体(经验中所体认或行为中反映的)利益的量度或排序。当理性规范进入(或一直潜在于)期望功利的计量及目标设定时,所谓纯描述其实从来不存在。特别是当我们试图直接用古典经济学模型来解释诸如利他主义和民族主义这类常含自我献身因素的现象时,其局限是十分明显的;但这并不足以证明这类现象不能在一个更广阔丰富的理性选择框架内获得合理解释。

二、诠释的逻辑:意义和意向之基

我是在如下基本意义上使用“诠释”这个词的:一个语言使用者以自己感觉最清楚、最熟悉或最有把握的表达方式来(重新)陈述另一个(往往是别人的)语句或者(人或动物的)非语言行为。[4]为具体说明我心目中的“诠释”涵盖的范围有多大,我们不妨从美国当代哲学家丹尼特(Daniel Dennett)的进化论诠释主义入手。[5]绝大部分动物行为之所以可说成是有意向的或具目的性的,是因为它们皆可从丹尼特的“意向性姿态”(作为一种理解世界的方法论姿态)那里获得成功的或足够好的诠释。一只在狮子追猎下夺命狂逃的羚羊必定相信身后有着迫在眉睫的危险,同时不言而喻必定具备求生的欲望;同样的意向性术语(“相信”“欲望”等)也可自然地用于适时喷着黑汁以逃避天敌的墨斗鱼。也正是靠着环境脉络,我们通常不难八九不离十地成功诠释汉语不流利的外国人或牙牙学语的幼儿想表达的意思。

学理上可区分两种诠释主义,即丹尼特偏重于工具论的诠释主义与戴维森、布兰顿(Robert Brandom)、塞尔(John Searle)等人更偏向规范实在论的构成式诠释主义。这两者最明显的差别是,丹尼特的意向性姿态既适用于人类,也适用于前人类的绝大部分动物——其重点在于这两种适用性之间非偶然地趋同这一事实背后的进化论图景,而不在于意向内容的规范性向度如何在人类的社会语言实践中建立起来(或得以最终完成);而构成式诠释主义恰恰强调的是这后一点。其实,此两种诠释主义是完全可以而且应该调和的。这是因为,究其本质,两者都以事实上的人类沟通(即语用学上成功的主体间诠释)所保证的意向性内容为基础或出发点;并且,作为自然主义者,他们都不(可能)否认进化论图景,即人类的一切自然功能(及其理性结晶或成果)皆与前人类相应或相似的功能一样,终极上必源于自然进化过程。

以上两种诠释主义进路调和的基础不妨看作广义自然主义框架内的诠释行为的规范性。显然,这里说的诠释规范性,并不限于理性个体之间的相互诠释所包含的规范性。这里的挑战主要在于,理性诠释者如何确定前人类的生物功能的语义内容,即如何用有机体的目标状态或生存条件之均衡态来个别化其相关功能,比如说,心脏的功能既不是发出有节奏的声音,也不是让人兴奋激动,而是将血液泵送至身体各处。功能,作为一种(自然)目的论概念,只能在理性诠释者那里才能获得真正的语义理解,亦即具备确定的可表述的内容。

本书第六—七章均会涉及的一个有关人际诠释的重要规范,是发于蒯因、弘于戴维森的“施惠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其大意是,诠释者须先验地(或别无选择地)把诠释对象看作基本上理性的,且其大部分信念应为真。我这里只能先未经论证地指出:该施惠原则本身只有纳入进化论的大背景,才有望消除其先验地位的神秘性。换句话说,只有通过揭示该原则与某种生成性规范过程的因果联系,我们才有望解释以下这一不无吊诡的现象:施惠原则在当下的有效应用并非基于应用者关于诠释对象的归纳证据;恰恰相反,一切这类证据的收集反倒必须以假设施惠原则为前提。

另外,丹尼特诠释前人类行为的意向性姿态显然与施惠原则有某种异曲同工之效;当然同时也面临类似的如何解释其成功性乃至必要性之理论挑战。同样,我这里也只能先未经论证地指出:假如意向性姿态作为理解现象的必要工具之成功不是纯偶然的话,那么必定有相应的自然历程配合——这一历程原则上能够贯通基于理性之诠释意向性与前理性行为之可诠释性。

在公共的概念性语言形成以前,那些准理性(即无理性与理性动物之间的过渡阶段)物种成员之间,应只能以类比原则为基础,相互把他者视为心理上类似的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久而久之而成为一种塑造相关高级心理倾向的互动力量。应该说正是后面这种不断强化的倾向最终为施惠原则在理性成员之间应用的可行性做了有效铺垫。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旦进入人类概念语言(同时也伴随着意向性心理内容)的层面,基于施惠原则等人际理性诠释规范的话语和推理实践乃是奠定和(不断)安顿日常语义的稳定土壤或逻辑基础;没有这个可支撑不断外显化和理性批评实践的逻辑基础,一切所谓纯主观、内在、默会的“意义”皆将飘忽不定、难以为继,或随时流于虚妄而不察。

在这个虽粗略但方向明确的意义上,语言性诠释才是意向性状态真正得以确定、获得其个别化客观内容的终极保障,也是维特根斯坦(Lud‐wig Josef Johann Wittgenstein)作为意义之源的所谓生活形式背后应有的逻辑结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诠释要比(专门化的)科学或理论解释来得更原初和根本。

三、规范性:自然主义、反还原主义与历时整体论

(一)规范性的种类

虽然本书各章都将会以不同角度触及不同层面的规范性(包括像第二章从整体上探究其逻辑结构),但谈论作为元概念暨元问题的规范性,就不能不先谈论一下与规范性有关的现象有哪些种类。

常人最熟悉的应该是集体或社会层面的规则和规范。法律条文、道德原则、宗教戒律、文化中的约定俗成,以及相对更局部或时效更短暂的行政规定,比如一个公司对于各级人员上班制服的一套规定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大多数人也可能熟悉这样或那样的个人规则,所谓个人规则指的是个人基于某种理性筹划而自愿采用、自我施加的有明确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比如每早起来跑步、每月非生活必需的消费不得超过工资的三分之一,等等,它们一般是针对个体动机结构中短视冲动与长远利益的动态冲突而产生的理性解决方案。

另外,很多人或许从未意识到我们生活实践中一大类重要而基本的理性规范的存在及其性质,比如日常推理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使用的逻辑规则,在理解或诠释别人的言语或行为时常人所遵循的(或必然要牵涉到的)原理或规范,以及每当我们自己形成判断、产生信念时所依赖的规范性前提。对这类规范,人们往往毫不察觉。除了大多数人不习惯于反思型分析外,也有着某些似乎较为客观的因由:一方面,理论界对于这类大家习以为常的人类实践方式究竟牵涉到什么样的规范性条件尚无明确无误的共识(故自然难以变成普及性知识)。换言之,这些实践方式背后的东西大多属于隐含的、默会(心照不宣)的“知识”,而不是外显的、可明确表述出来的原则。另一方面,即便是那些在逻辑教科书中已明确表达、不少人也耳熟能详的逻辑规则,也往往容易与自然科学发现的经验性定律混为一谈,即更易被视为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东西。

由此引向我这里要提到的最后一类规范性,即在我们理解或解释自然现象或物理事件时必然会牵涉到的一种规范性。任何科学假说,不论得到多么大的经验支持而普遍为人接受,都不外是经过某种理性程序所过滤的产品,而这种程序也不外是一种集体和进化意义上的人类决策成果。我们可用一套通常被称为认识型或方法论型的规则或规范(比如“奥卡姆剃刀”原则)来明确地说明这种程序所可能包含的步骤。另外,一个科学假说的功能是去解释(和预测)某类自然现象,一般是通过把相关现象纳入(假说所具有)定律的形式结构中;同时这一具有定律外形的假说也会规范性地约束其他相关假说,以及约束或调节常人关于这类现象的信念或推理——不管这种约束是否有时只是临时性或尝试性的。由此观之,人类所能发现和表述的自然律在具有规范作用这一点上,与一般的方法论规则和原理(包括最基本的形式逻辑规则)地位相当。

描述性和规范性之间的区分对于我们将世界概念化的工作来说具有如此根本的重要性,以致当我们意识到关于这一区分的哲学反思相当不系统和薄弱时,不免会感到有点诧异。比如,相对于上面提到的每一层面或类型的规范性而言,均存在一个有关其来源或先决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同于问“什么是某种规范性的可能角色或表现形式”。

一种粗略但颇有帮助的说法是,描述性与规范性的区分根本上是一种“符合方向”上的差别:所谓描述性指从心灵出发去符合世界,而所谓规范性则是令外部世界来符合心灵。换句话说,描述性的判准落在外部现实那一方,而规范性的判准则落在内部心灵这一方。凡是满足这一最低限度表述的事物都可视为含描述性或规范性因素,不管从常规视角看该事物是否显得有点远离我们有关这两个概念的典型例子。至于符合方向作为规范性判准的局限及可能的改进,我将在第二章做较为系统和深入的讨论。

(二)表征、功能与人称

接下来的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当一部分,将聚焦于一系列我称之为反还原式自然主义或历时整体论所需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性问题:比如,规范如何在本无规范(只有规律)的大自然中萌生、崛起或最终(在各别范围中)奠立,这一自然进化历程又如何约束着一切与规范(或理由、或内容)相关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是否具备某种深层的结构性联系。

总括而言,我欲于自然主义进化论框架内提供一种独特的反还原论或历时整体论宏观解释进路——由此进路,不但作为自然进化产物的心灵功能可由逐层递进的构成规范性操作予以自然化(去神秘化,即原则上令其适合于科学解释方法);而且,作为客观进化机制一部分的达尔文式理由,也通过大自然实际“筛选”出的理性动物(及其社会话语实践)的诠释性意向视角,而获得“回溯性”的地位奠定,即获得其认识论和语义学上的内容客观性。

既然自然主义认为本体存在上物理实体领域提供了终极而完备的答案,那么为何还有任何理由需要反还原?究竟是什么东西不能还原到物理实体及其关系?前面提到的规范(地位)、理由、(语义)内容等为什么不直接就是物理实体的种类?如果它们真的不属于物理领域,为何不径直拒绝承认其实在性?

我当然无法用三言两语回答上述问题(某种意义上,这整本书就是围绕分析和解答这些问题而发动和组织起来的)。这里只准备略就“表征”(representation)这个尚未谈及的重要概念,引介几条与上述问题相关的线索。

最简略地说,没有表征就谈不上有任何内容。物理个项之间只能有时空或因果关系,而不会直接具有表征关系。表征关系或功能只能是自然进化过程中渐渐绽现、积淀,并从种种其他更原始的功能中迭代和建构出来的。依(第三章会重点讨论的)伯吉(Tyler Burge)之见,表征功能与所有非表征功能之间有一种本质区别,即不管后者对于前者来说是多么必要,只有前者才具内容。可是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呢?为什么不是一切自然功能皆有(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内容呢?

诠释主义者对此问题的立场是,一切功能皆有(合)目的论内容。这是因为它们作为诠释对象,其本体论地位依赖于或衍生于诠释者的意向性——正是人类的表征能力构成了特定的诠释性视角;由此种视角出发,那些功能对象才获得了内容特有的抽象性、目的性或其他规范属性。问题是:视一切功能皆有目的论内容,就像视一切属性(包括物理和心理属性)皆有意向性内容一样,属于完全忽视不同层次实体的本质差别;而当某种诠释主义将动物知觉表征功能固有的内容视为存在论上依赖于人类的表征能力时,又似乎犯了剥夺动物的独立知觉或颠倒因果时序的错误。第三章会较深入地探讨这些问题,从而展示一种不同于既有诠释主义版本的、内置于历时整体论的新诠释主义。[6]

解释与诠释的深层分野于此真正显露端倪。物理实体与生物功能(其中绝大多数属于非表征性的功能)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差别:物理实体与其相应的物理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解释性关系,而与各种生物功能对应的自然规范(“自然规范”指的是受规范的对象没有关于该规范的任何意识或意识能力)与其相应的生物学、心理学、语言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却应当说主要是诠释性的。解释性关系是一种纯粹的认识关系(解释对象本身不受解释者这一侧因素的影响);而诠释性关系则典型地带有诠释者与诠释对象之间的某种或互依或互动的影响,是一种我名之为“本体论加认识论的合成关系”[7]

从某种宏观大尺度意义上说,自然进化背景下的、动态迭代式的规范构成性,与某种由人类到前人类的“逆向观照”下的可诠释性乃是同一个硬币(即该规范性过程)之两面。另一种透视方式也许是:动物或人的知觉层面上的一阶表征内容,最终只能由维系着二阶表征(解释就是一种二阶表征)的同一个规范性诠释框架来表达。表面上是第三人称的、对知觉内容的理论解释,实际上离不开解释者本人作为知觉者的第一人称视角。严格地说,只有纯物理对象才具备本体存在上的独立性;相反,凡本身具有内容性的非物理对象全都无法享有这种免受规范性语义框架影响的终极自足性。

在本书的最后(即第四部分),我将更细致而深入地发掘历时整体论对于自然进化中的深层规范性及其题中应有之特殊模态性的逻辑蕴含关系,并冀之以对世界复魅之途予以一种理性而清明的召唤。


注释

[1]韦伯关于“理性化”的基本命题是,现代世界从一个以价值取向为内核的体制(“魅力型权威”和“传统型权威”)转变为一个以工具理性(目的—手段关系)为内核的体制(“法理型权威”)。社会不断理性化的后果将会是一个“冰冷的北极夜晚”——人类生活的理性化使得个人陷入一个以非人格的理性权力为根基的“铁的牢笼(the iron cage)”之中。参见:JENKINS R﹒Disenchantment,Enchantment and Re‐Enchantment:Max Weber at the Mil‐lennium[J].Max Weber Studies,2000,11。

[2]对比较哲学(尤其是非典型、默会式比较哲学)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我的一篇英文文章:ZHENG Y J.A Tacit Form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Reflection on a Case Study in Analytical Philosophy[J].Dao: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2003,6:291-309。

[3]刘易斯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或定义,是基于反事实(条件句)依赖的、一种偏重原因作为必要条件(而不是事实上的充分条件,或其一部分)的解释进路。参见:LEWIS D.Causation[J].Journal of Philosophy,1973,70;Causal Explanation[M]//LEWIS D﹒Philosophical Papers,Volume II.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4]英文interpretation可译为“诠释”或“阐释”,本书根据上下文需要有时也会在此二译名间择一使用。除非特别标时,二者须视为可互换的同义词。

[5]丹尼特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富有洞见且与认知科学前沿成果紧密相关的研究,比如其《意向性姿态》(MIT Press,1987)和《真实的图式》(Journal of Philosophy.1991,88:27-51)。

[6]除第三章所引文献外,还可参见我的另外两篇英文文章:ZHENG Y J.Emerged Content and Dynamic Normativity[M]//VESSELIN P,SCARFE A﹒C﹒Dynamic Being‐Es‐says in Process‐Relational Ontology.Newcastle: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2015;ZHENG Y J.Unconscious Intentionality and the Status of Normativity in Searle’s Philosophy‐with Comparative Reference to Traditional Chinese Thought[M]//MOU B.Searle’s Philoso‐phy and Chinese Philosophy:Constructive Engagement.Leiden,Boston:Brill,2008。

[7]除第二、三章所引文献外,亦可参见上一注释所列我的第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