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相关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提示]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辨析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考场妙计
1.划清强奸罪与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的界限。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性行为,属道德领域内的问题,不能用刑事方法解决。在恋爱期间,男方采取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交,女方当时并未告发,但后来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的,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2.划清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交行为。通奸与强奸有着本质的区别,本不难区分,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4)男女双方先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者以破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求奸未成,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的请求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而未获女方同意的情形。虽然求奸者主观上意图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客观上往往也有拉衣、扯裤、拥抱等行为,但求奸者主观上无强行奸淫的故意,客观上无强行性交的行为,一旦妇女坚决拒绝,便即停手,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而强奸未遂则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行性交的行为没有完成。
☆☆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本罪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本罪中,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包含男人。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侮辱属于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施加外力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强拉硬拽等。所谓胁迫,是指以实施杀害、伤害或揭发隐私等行为进行恫吓、威胁。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使他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乘他人熟睡或者患重病等。所谓猥亵,是指对他人实施奸淫行为以外的、能够使行为人自己或同伴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或者满足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所谓侮辱,是指对妇女实施使其倍感难堪、羞辱的淫秽下流行为。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受害人强行搂抱、亲吻、舔吮、抠摸,强行脱光衣服,涂抹污物,故意显露生殖器等。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不是以奸淫为目的。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年龄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
辨析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生父母出卖儿女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14周岁以上的妇女和14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被收买的妇女是与人贩子合谋“放飞鸽”进行诈骗的妇女,则不构成此罪。收买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从前来“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的是由他人牵线后从犯罪分子手中收买。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试图购买,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被害妇女、儿童的不满而放弃收买,一般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虽只有收买行为,而无收买结果,对于情节严重的,亦可以以未遂论处。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如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辨析
☆☆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示]
☆☆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两高新解释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辨析
续前表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示]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提示]
☆☆☆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自诉转公诉的特殊情形。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提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该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