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本章精要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不特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的犯罪目标是指向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只能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或侵犯财产罪论处。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行为方式看,既可以是作为,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失火。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多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从危害后果看,这些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即实害犯;二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个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危险犯。例如,本类犯罪中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此类犯罪中的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构成犯罪。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类罪的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少数是特殊主体,行为人需要具备法定的特殊身份或者从事特定的业务,才能构成犯罪,比如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本类罪的主体一般是个人,也有少数可以是单位,比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个别犯罪只能是单位,比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销售企业。
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本类犯罪中过失犯占据一定比例。
经典案例
【案例1】阅读标记:( )
某日凌晨,何某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由于当日风大,该车间连同附近厂房被点燃,损失100余万元。
问:(1)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2)对何某是否应当按数罪并罚处理?
【案例2】阅读标记:( )
王某在某市从事保姆工作。2008年10月,王受雇于居住楼房的于某家,工作一个月后于家为王办理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家政保险,保险受益人可以是王的家人,也可以是雇主于某一家。但王某拒绝,理由是自己干活出了意外,雇主于某家还获理赔,故与于某吵了一架。
2009年1月,于某家要搬新家(住在某高楼的第11层) 。王某认为万一自己在高层擦玻璃出了事,于某家还可以获保险公司赔钱,自己接受不了,想报复于家后离开。于是,1月初王某将雇主家买给她看的21寸液晶电视(放置在王的房间)邮寄回农村老家。几天后王某在于家泼洒酒精后用打火机点燃,并用箱子装走于家的两台笔记本电脑、金银饰品、高级箱包等物品离开,致于某家发生火灾将家具衣物等烧成炭灰,后邻居报警灭火。于家财产损失2﹒5万余元。
问:(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2)对王某是否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案例3】阅读标记:( )
马某与其母亲关系一直不好。一日,马某的母亲见马某从外面回来,便停止与邻居的交谈。马某以为母亲在说自己坏话,遂大骂并持棍追打其母。母亲情急之下躲进邻居家中。气愤的马某回家后将家具点燃,并阻拦前来救火的邻居。因马某家与邻居房子相连,为防止火势蔓延,邻居只好掀掉自家屋檐,进行阻断。火灭后,马某家的房子基本被烧毁。
问:(1)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何罪?
(2)马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案例4】阅读标记:( )
张某(13周岁) 、宋某(14周岁)因与网吧的服务员发生纠纷,起意报复,在网吧附近的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用该汽油对网吧实施了放火行为,致使25人死亡及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问:(1)张某和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本案有何种量刑情节?
【案例5】阅读标记:( )
贾某采用爆炸方法在某鱼塘偷鱼,结果炸死其他偷鱼者一人,炸伤三人,贾某见状逃跑,未捡炸死的鱼。
问:应对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6】阅读标记:( )
陶某于某日来到某长途汽车站,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于腰间,然后将自己的手放在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当他见到华夏服装厂厂长李某出现时,趁其不注意,在靠近他两米左右时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陶某的双手和腰部炸伤,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陶某交代,陶某曾是华夏服装厂的职工,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开除。因此,陶某对厂长李某怀恨在心,认为“李不给他活路,李也别想有个好活” ,故决定与其同归于尽。
问:(1)陶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对陶某定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案例7】阅读标记:( )
赵某为了倒卖死牛肉牟利,购买液体鼠药洒在馍块或菜叶上,先后7次在本村路上、场地或者菜地投放带毒的馍块或菜叶,将本村刘某、周某等6户农民的7头耕牛毒死,价值9700元;此后赵某又先后62次将毒物投放在本村村民的牛槽内,将成某、王某等33户农民的62头耕牛毒死,价值10万元。
问:(1)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2)对赵某是否应数罪并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8】阅读标记:( )
庞某和其女友刘某系邻居关系,已保持恋爱关系2年多时间。某日下午,刘某和同村男青年王某到附近水库去玩,庞某发现后,即骑摩托车追至该水库,庞某当即对王某踢了两脚,并警告其10天内如果再和刘某在一起,就要承担残废的后果。王某走后,庞某和刘某发生争吵不欢而散。次日晨5时许,庞某起床后出门即窜入刘某家,趁刘家人未起床之机将刘家放在窗台上的氧化乐果农药倒入窗台下圆桌上的一个保温瓶内,然后又潜入厨房在3个水桶内也倒入农药。庞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刘某起床洗脸时发现水桶和保温瓶被倒入农药,遂让其父母向派出所报案。后经查实,该药因过期而失去效用。
问:(1)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2)本案中,农药失效对于庞某行为的定性是否有影响?
【案例9】阅读标记:( )
彭某因与邻居丁某有矛盾,蓄意毒害其儿子丁某某。彭某在丁某某经常去的小饭馆先后两次将毒鼠药掺入食品中,致村民刘某、龙某、杨某食用后中毒,龙某死亡。
问:本案如何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0】阅读标记:( )
张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行驶至某村村南公路时,与同方向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相刮蹭,后双方继续在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期间,张某驾驶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胡某驶入逆行,与对面王某驾驶的“黄河”大货车相撞。王某的车被撞后,与正常行驶的郭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某车上的乘车人景某当场死亡,胡某及其他乘车人受伤。张某后被抓获。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1】阅读标记:( )
张某与其友外出饮酒。后返回家中,即令其父外出购买主食锅贴,当时遭其父拒绝,张某暴跳如雷,摔坏录音机,张父见状躲出屋外。在此期间,张某将放置在墙角处的液化石油气胶管拔下,打开阀门,用火柴点燃石油气,火焰喷出50余厘米直逼木质墙壁,张某此时跑到屋外并大叫“炸死你们” 。周围邻居闻讯纷纷跑出屋门拨打“ 110” 、“ 119”报警。民警及消防队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被点燃的液化石油气罐阀门周围已烧黑,塑料手柄变形,罐体上半部也呈焦黑状,张某当场被抓获。经查,张某经常酗酒后殴打其父母。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发现张某的居所属木结构平房,同邻居隔墙相连成片,房屋面积多为8至10平方米,成排房屋间距较小,一旦起火将殃及成片居民。
问:本案宜定爆炸罪、放火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2】阅读标记:( )
姚某于2011年初在村里承包了几亩地用于种西瓜。到了盛夏时节,西瓜尚未成熟,却遭到了山里下来的野猪、狗獾等动物的破坏,姚十分心疼。为了减少损失,姚为防止动物再进入瓜田,便私自在瓜田周围架设了铁丝网,并通上了电。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本村邻居胡某醉酒后路过姚承包的瓜田时,不慎被地上的石头绊了个跟头,正巧倒在了田边的铁丝网上,触电当场身亡。案发后,姚某十分后悔并在村委会主任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对胡某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后取得其谅解。
问:对本案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3】阅读标记:( )
吴某系湖南省某农村的农民。2015年3月吴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村集体土地水田填挖地基150平方米后建房。期间,当地主管部门多次与他谈话说明此地性质是规划中小学用地。吴不听劝阻,执意建房,待新房即将封顶时被村子拆掉。吴某怒气冲天,驾驶一辆SUV小型汽车到县城街上横冲直撞,连续造成6起交通事故:即撞倒4台摩托车、1辆垃圾推车,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然后弃车逃跑,20小时后被抓获。
问: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14】阅读标记:( )
沈某、赵某曾先后受上海“洁而佳”包装食品厂经理王某的聘请任该厂汽车驾驶员,后均因报酬等问题被该厂辞退,为此,两人均心存怨恨。一日,沈某打电话给赵某,约赵某携带白砂糖到其处,然后将糖倒入“洁而佳”厂一辆货车的发动机内进行报复,赵某表示同意。当日夜10时许,两人携带白砂糖从沈某家前往包装食品厂,由沈某打开包装食品厂平时使用的厢式货车车门,入内后打开发动机盖,赵某随即将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两人下车后又各扳断一根雨刷器。接着,赵某弯腰摸寻刹车油管,并向沈某索取钢丝钳,沈某问干什么?赵某说剪刹车油管,沈某便将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的钢丝钳递给赵某,赵某接过钢丝钳将该车前后刹车油管剪断。两人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第二日,经该车驾驶员邹某出车前检查,发现车辆被破坏而停止使用,幸免遇险。后经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机动车辆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的前、后制动管路损坏,能造成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5】阅读标记:( )
徐某因对离婚、财产分割等诸事不满,于是买了食用油、酒精等易燃物品并带了打火机装在背包里登上了当日8时由河北燕郊开往北京市内的某路公交车,准备去法庭威胁判决自己离婚案的法官。在车上坐了一段时间后,徐某突然将随身背包点燃,造成公交车剧烈燃烧,致使部分乘客在逃离公交车时受伤、部分乘客的随身财物被大火焚毁。经鉴定,公交车遇焚损失为28万余元。
问: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
张某为了赚钱,想去偷路边的交通标志牌,他认为这样不容易被人发现。某日凌晨,他带着扳手、铁锤、刨刀等工具窜到了某高速公路入口处,费尽工夫,将一块1﹒95米× 3﹒85米写有中英文“前方有拐弯” 、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交通标志牌拆下,后经拆卸将其中一部分运到了废品收购站,卖得人民币105元。得了便宜后,次日,他再次到藏标志牌的地方取出剩余的部分时被附近的村民抓获。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7】阅读标记:( )
吴某系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海伦车间检控工并任工长,但在2011年重新竞聘工长职位时落选而降职为班长,从而心中气愤不满。在2014年4月12日22时许,吴某来到滨北线海伦至东边井段,拆卸下一根长达12﹒5米的铁轨并移位。4月13日3时17分,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经过时发生2节车箱脱轨、4节车箱侧翻,造成15名乘客受伤。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3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事发线路阻隔15小时23分。
问:吴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8】阅读标记:( )
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依某在进行极端宗教活动和“圣战”宣传的同时,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依某将招募的数十名暴力恐怖分子送往“黑峡谷”恐怖训练营地秘密训练,制作了该组织旗帜,制定了组织纲领和纪律,安排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物资供应,为开展暴力恐怖活动做准备。在此期间,其还实施了两次军事演习,杀害了当地平民4人。
问: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19】阅读标记:( )
依某和阿某笃信宗教极端思想,并加入了某恐怖组织。2008年8月某日,当武警官兵出操跑出边防支队大门时,两人引爆事先设定好的炸弹,致使数名武警人员当场身亡,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王某获知后,积极要求加入该恐怖组织,并获许可。在王某加入该组织当日,依某、阿某、王某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问:依某、阿某和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20】阅读标记:( )
2013年12月以来,依某、吐某、玉某纠集帕某、阿某、艾某、阿尔某、盲沙某等8人形成恐怖组织,在广东、河南、甘肃等地进行暴力恐怖犯罪的准备,并共同策划在云南昆明火车站进行暴力恐怖活动。2014年2月27日,依某、吐某、玉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云南省红河洲河甸被捕,拒不供述指挥帕某等5人将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犯罪。同年3月1日晚,该恐怖组织成员帕某等5人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疯狂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含重伤40人) 。因抗拒抓捕,帕某被击伤抓获,另4名暴徒被当场击毙。后发现帕某是一名孕妇。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1】阅读标记:( )
热某、艾某等人为盘踞在叙利亚、伊拉克的“伊斯兰国”的宣传所蛊惑,急于组织人员进行恐怖活动培训,为所谓“圣战”培训战斗人员。被招募的依某、阿某、玉某、布某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培训活动有如何制造危险物品、如何进行爆炸、选择什么样的地点、针对什么人群等内容。在培训中散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手把手地互教互学如何实施恐怖活动。后被群众举报,警方破获该犯罪团伙,抓捕了热某、艾某、依某、阿某、玉某、布某共6人。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2】阅读标记:( )
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 “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 ”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被制服。
问:(1)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3】阅读标记:( )
张某和王某一直意图实施劫机犯罪。某日,张、王某购得北京至上海的机票,携带早已准备的药包及引燃线和自制手枪,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的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王某即以引爆火药包某火司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韩国,为证实自己话语的真实性,王某枪杀了一名妇女A。因此,机长决定飞机飞向韩国。在张某胁持机长的同时,王某对妇女B实施了强暴行为。
问:(1)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简要说明理由。
(2)如何认识本案中王某对妇女A和妇女B的行为?
【案例24】阅读标记:( )
张某多次将黑火药、烟火剂以及配制炸药的硝酸钾、银粉等,运到某地一废弃的小化工厂内,非法配制炸药、烟火剂1500余公斤。张某雇用彭某及其亲属等人非法制作爆竹鞭炮、两响炮15万多个销售牟利。事后,因彭某等人向张某讨要工钱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发现该鞭炮非法生产窝点。民警任某在清查现场时因摩擦产生静电引起爆炸当场身亡。
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2)如何理解本案的量刑情节?
(3)彭某在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
【案例25】阅读标记:( )
王某利用任某煤矿采矿班长的便利条件,将40管炸药、25支雷管分两次交给张某,再由张某转交给李某,收取人民币200元和一部手机。李某等人利用上述爆炸物制造爆炸,抢劫某运钞车,造成了220万元被抢走、3人死亡、3人重伤。公安机关经鉴定认为: “采取爆破手段,在炸药外部加钢钉,是造成3人当场死亡后果的最主要原因。 ”银行保卫部门称:“运钞车内的设置和防范技术水平相当高,但由于犯罪分子选择了押款员打开运钞箱往里面放钱时作案,特别是采取了爆炸手段,才使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失去防范能力。 ”法庭上,王某承认他曾两次提供爆炸物给张某并获得钱物,但以为他只用来炸地基盖房子。
问:(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2)如何理解王某的有关量刑情节?
【案例26】阅读标记:( )
王某是军工企业机修车间的工人,妻子林某是纺织厂工人。由于纺织厂连续发生抢劫、强奸女工案件,引起众人恐慌。林某在家中向丈夫说起时,也引起了丈夫王某的忧虑,但顾及到自己也得上班,无法接送,遂产生给妻子造一把手枪壮胆、防身的想法。妻子林某觉得这主意不错,就告诉了厂里的姐妹,同事们很是羡慕,并表示愿意用钱购买林某丈夫的自制手枪。林某回家后与丈夫商量,一来觉得碍于情面,二来也可赚点钱,王某便利用下班后的时间,制造仿左轮手枪12支,子弹60发,其中卖给林某的同事11支,子弹55发,得款1000余元。
问:如何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7】阅读标记:( )
在某郊区路上,巨某、杜某骑自行车在前,李某骑自行车(后面搭乘王某)在后,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适有刘某驾驶“解放”牌中型普通货车同方向从其后方驶来。行驶中车辆驾驶室司机座下方突然起火,后来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后跳离汽车,汽车继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王某、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倒,造成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事发后刘某弃车逃逸,于两日后到交通队投案。经鉴定,该车驾驶室严重烧毁,仪表盘、左前轮制动器室连接软管烧毁,制动系统无法操作。后经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问:(1)对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
(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本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案例28】阅读标记:( )
某军工企业专门负责制造国产某型号的枪支。为给本单位职工筹资建房,王某等领导决定制造一批重号枪支出售,将所得资金用于建房,后案发。
问:该军工企业和王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9】阅读标记:( )
甲、乙、丙一家三口在某地办了一养猪场,父亲甲为养猪场的安全弄来三支枪,而母亲乙和儿子丙(20岁)均不知道枪的来历。2002年甲因车祸死亡,乙和丙在明知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将三支枪藏匿其家中,直至2005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乙、丙私藏的三支枪分别为:自制双筒猎枪、松鼠牌单筒猎枪、上海产气枪,三支枪均具有击发、杀伤能力。
问:对乙、丙的行为如何认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0】阅读标记:( )
2009年6月的某日晚,南京市某个体施工队长张某在与朋友饮酒应酬时,自己一人喝下白酒8两、洋酒6两、啤酒1瓶,导致行走都不稳的醉酒状态。但张某仍然开着自己的车回家。途中张某接连撞死无辜的行路者5人(其中包含1名孕妇) ,伤4人。后被警方截住,在派出所数小时后醒来,全然不知导致的严重后果。张归案后态度诚恳,并主动赔偿110余万元给受害人及家属。另查,张在2006年8月—2009年4月间有多次违法驾驶记录。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1】阅读标记:( )
某日晚,在某加油站工作的罗某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线行驶途中,将对面走来的75岁的黄某当场撞翻在地,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
问:(1)驾驶非机动车的人是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如何对罗某的行为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2】阅读标记:( )
某日下午,某市金宝电器公司司机贾某开着单位的红叶牌面包车去送货。在某区家乐福超市院内,贾某按超市保安的要求倒车时,发现车前右侧走过一个男人,他没有在意,继续快速倒车,倒了二三十米,听到周围人大喊:轧到人了,轧人了。贾某急踩刹车,并下车与周围人一起将伤者送到医院,由于伤势过重,伤者当日死亡。
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3】阅读标记:( )
2009年5月的某日晚8时,曾获得过赛车奖项的20岁的某市大学生吴某与两位朋友分别驾驶了3辆跑车在市区繁华马路上追逐并超速行驶。在一人行横道上将边打手机边过该人行横道的青年陶某撞击弹起跌至车后。事发后,吴立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受害人陶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4】阅读标记:( )
某日,一建筑公司所属的“榕建号”客船,由于严重超载、冒雾航行和违章操作致使客船倾覆于长江,130人死亡。经专家调查鉴定,这一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有周某、梁某、石某、刘某等。
问:本案中应如何对四位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定性?
【案例35】阅读标记:( )
2007年10月31日,陈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冯西园北一区80号平房西北斜坡处道路上停放红旗牌小客车过程中造成溜车,将车后行人即该小区的袁某、庞某撞伤。陈某因害怕受到受害人亲属的殴打而逃跑。后众人将袁某、庞某送往医院抢救,袁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庞某身体所受损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偏重) 。经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次日陈某自动投案。
问:陈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
【案例36】阅读标记:( )
2007年12月2日22时许,王某在酒后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海马牌轿车送朋友回家,送完朋友后独自驾驶轿车行驶至某市某区金顶街青年公寓前,因酒后注意力不集中,将被害人李某撞伤。为毁灭证据、逃避追究,王某将李某放在后备箱中,运至某人迹罕至的树林,后驾车逃逸。几天后李某的尸体被行人发现,并报案。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案例37】阅读标记:( )
2007年10月19日,徐某驾驶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在某市沿丰翔路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至丰翔路高速上行入口处时,因未按规定让行且违章左转弯,致该车右侧撞击由高某沿丰翔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人力三轮车上的高某和乘坐人员张某、韩某受伤。肇事后,徐某驾车将三名被害人送至附近的医院,以去医院门口A TM机取款为由,趁机逃逸。高某和张某因医治无效死亡,韩某受重伤。
问: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
【案例38】阅读标记:( )
2013年12月28日晚,李某和朋友在饭桌上多喝了几杯酒,考虑到自己要去的地方距离只有约10分钟路程,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当即将达目的地时,前方开来一辆卡车,李某勿忙避让,撞上了路边一公司的大门,李本人受伤住院。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李某主动交待了酒后驾车的事实。
问: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9】阅读标记:( )
徐某所在公司承包了某住宅小区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委派他负责电梯安装的派活、技术指导等工作。某日,徐某安排公司的许某等人调试修理电梯。在调试过程中,许某等见电梯不动,就报告了徐某。徐某为了赶修另一小区的修理活,便要求许某等2人从电梯井旁边的爬梯下到井底进行维修检查。许某等2人犹豫了一下,还是遵从了徐某的违章指挥。结果电梯突然启动下落,许某等2人无处躲闪,被挤死在电梯底坑内。
问:对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0】阅读标记:( )
农民余某、代某为牟利同时带动全村人致富,擅自非法组织村民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被国家查封的某矿洞继续开采煤矿。经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余某、代某在应付有关部门检查时,多次指使他人制造停电假象,应付检查。某日,洞内作业人员在更换灯泡过程中扯动电缆,使破损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当场炸死25人,另有10人受伤。
问:余某、代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1】阅读标记:( )
王某是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的员工,公司指派王某与其他员工负责某地110kV电线线路改造工程。王某在与工人进行放线作业时,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未将闲置线头固定,导致正在拉线的工人触电,造成2名工人死亡,多名工人被电伤。
问: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2】阅读标记:( )
2008年9月8日,某省某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然溃坝,冲垮和掩埋了尾矿库下方的新塔矿业公司办公楼、部分民居和一个集贸市场。据初步测算,该事故直接损失918﹒9万元人民币,事故造成毁坏耕地600亩,损坏水泥道路4千米,沙石路1千米;冲毁民宅、办公楼及其他设施326间,损坏车辆90辆;因事故致死伤及受影响的受灾人员达1047人。在涉案人员中,王某、张某、杨某三人作为护坝人员负责大坝的安全维护工作,明知应及时报告大坝险情却未及时报告。
问:王某、张某、杨某的行为如何定罪?为什么?
【案例43】阅读标记:( )
2008年6月15日,某铅锌矿出现轻微透水,井下作业工人自行撤到地面上。矿长魏某得知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未对透水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强令工人继续下井开采,并威胁工人说如不下井马上开除。当班的60余名工人被迫下井,三小时后井下大量透水,致使25名矿工身亡。
问:魏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44】阅读标记:( )
贾某、王某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某煤管局工作期间,对所管辖的煤矿没有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对该矿多项重大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致使该矿在2007年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经内蒙古自治区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问:贾某、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45】阅读标记:( )
2000年6月某日,陈某经张某介绍,以800元的价格购得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40发。当日晚,陈某携带所购得的自制小口径手枪、子弹至该市某洗浴城门前,因和朱某发生争执,陈某遂拔出自制手枪朝天上开了一枪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十分钟后,陈某又乘坐出租车返回洗浴城门前,坐在出租车内向外发射两弹,致刚好经过附近的凌某面部擦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陈某又乘坐出租车回家,因怀疑有人追赶,在自家门口又对天开了一枪。当陈某乘坐出租车逃至市人民商场附近时,被“ 110”警车截停。陈某持枪顶着自己的头部拒捕,与公安人员相持一个多小时。围观群众近千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收缴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子弹17发。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6】阅读标记:( )
2000年6月某日晚,某煤矿工人陈某因旷工被扣发全年奖金而发泄不满,用炸药、雷管和导火索自制爆炸物,放于一宿舍窗台引爆,造成窗户玻璃部分破碎。次日凌晨2时,陈某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先将部分炸药、导火索埋藏于附近河滩上,后再次携带自制爆炸物来到厂区,将爆炸物置于一办公室后窗台上引爆,造成该房屋部分损坏。同年6月底,陈某被抓获,在对其住所进行搜查中发现单管猎枪1支、自制猎枪子弹10发等物。另查明,陈某所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等物是其在长期从事的爆破作业中私自藏匿的。单管猎枪来路不明。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7】阅读标记:( )
杨某系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王某系该项目执行经理,自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以及宿舍楼建筑工程。其间二人行贿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工程师苏某(另案处理)后,将工程转包给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29日,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整体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致10人死亡4人重伤。此案被追责者达15人。
问:本案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1】
(1)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何某为盗窃而故意点燃百花家具厂刮灰车间蛇皮袋,造成了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构成放火罪。
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何某趁旁人救火之机,入室盗窃人民币2400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何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处罚的原则一般是从一重处罚。在本案中是盗窃的目的行为和放火的方法行为的牵连,为盗窃而采取放火的手段。
(2)对何某不应以盗窃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判断是适用数罪并罚还是牵连犯之关键是看是否出于数个故意。本案中,何某在主观上只有一个盗窃故意,应以牵连犯论处。何某为盗窃财物而放火的行为先后触犯了放火罪和盗窃罪,确切地说,何某为达到一个盗窃的犯罪目的,其手段— — —放火行为又触犯了放火罪,构成牵连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实施盗窃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所以,本案应以放火罪定性,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刑罚。
【案例2】
(1)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盗窃罪。本案中,王某因雇主于某为其买家政保险理赔获益之事不满,欲报复于家,故意放火焚烧于家的财产,并危害到同住楼的于的邻居,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放火罪。
王某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在离开雇主于家之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将于家的财产窃走,数额巨大,因此构成盗窃罪。
(2)对王某应以放火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王某所犯二罪的独立构成要件清晰,既具有放火的故意与放火的行为,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与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对王某的放火罪与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处理。
【案例3】
(1)马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本案中,马某放火焚烧的是自己的财物,但是,放火罪并不以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为限,关键在于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马某的房子与邻居的房子紧紧相连,他烧自己的财物同时也给周围邻居的财产造成危险。所以马某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2)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
判断放火罪既遂与否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为标准。本案中,马某因疑心其母亲说自己的坏话,遂放火烧自己的房子来报复。从实际结果看,虽然只烧毁马某自家的房子并未殃及邻居家房子,但从马某与邻居房屋的相对位置来看,马某的放火行为足以对邻居家的房屋、人身安全造成危险。虽然邻居及时采取措施而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但马某的放火行为显然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既遂。
【案例4】
(1)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因年龄是13周岁,而刑法规定的放火罪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因此张某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
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用引燃物和其他方法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宋某对网吧实施纵火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了25人死亡和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客观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宋某已达到14周岁,因此,应当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2)宋某有从轻处罚情节。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某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5】
贾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贾某在鱼塘这种公共场所炸鱼,置其他人和相关财产的安全于不顾,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预备是指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本案中,贾某在爆炸行为实施后,因为造成他人伤亡才没有拣拾被炸死的鱼而是迅速逃跑,因此属于盗窃罪的中止。
对于贾某并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仅以爆炸罪一罪论处。贾某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般是从一重处罚。在本案中是爆炸的手段行为和盗窃的目的行为的牵连,为盗窃鱼塘里的鱼而采用了爆炸的手段。
【案例6】
(1)陶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尽管陶某的直接目的是与李某同归于尽,不追求其他人的死亡,但其实施爆炸行为的场所是长途汽车站,这是公共场所,因而主观上放任了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危险,客观上确实使公共安全处于受到侵害的危险境地。因此陶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陶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陶某因对厂长李某不满而报复,采用爆炸手段试图造成李某的死亡,虽然最终没有达到此目的,但不影响此行为的定性,因此陶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2)本案应定爆炸罪。
本案属于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对想象竞合犯无需实行数罪并罚,一般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本案中陶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法定刑重于故意杀人罪,因此依据从一重原则,应该以爆炸罪论处。
【案例7】
(1)赵某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为了牟利,先后数次将毒害性物质投放在本村路上、场地或者菜地等公共场所,造成了69头牛被毒死的巨大财产损失,因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赵某行为还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出于牟利目的残害耕牛69头,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因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本案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本案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从一重处罚。在本案是目的行为(即销售行为)和方法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破坏生产经营)的牵连。因此,对赵某不能数罪并罚,而应依据从一重原则,以处罚较重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案例8】
(1)庞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为报复刘某,庞某在有明确认识的情况下,故意将农药投入刘家的保温瓶和水桶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本案中庞某的行为直接指向刘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故庞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2)农药失去效用并不影响对庞某行为的定性,庞某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中庞某已经实施了投毒行为,即庞某的杀人行为已经着手,而仅仅由于工具不能而未能得逞,而工具不能又是属于庞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庞某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9】
本案宜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故意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彭某为报复他人,在小饭馆这一公共场所多次投毒,置在此吃饭的丁某某以外的其他人的生命及健康于不顾,造成刘某等人受毒害的后果,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尽管彭某是出于一个直接故意,即蓄意报复丁某,但同时有一个间接故意,即置其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因此彭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10】
本案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某因对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与自己的车相刮蹭不满,驾驶“斯太尔”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造成四车相撞、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客观上,张某不计后果以驾驶的“斯太尔”大型货车故意挤、别农用三轮运输车的危险方法,威胁了胡某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张某为泄私愤,故意挤、别胡的三轮运输车,对造成多人死伤和多车相撞的严重后果,持放任的态度。故张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1】
本案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本案中,液化石油气不能归属于直接被引火物质点燃焚烧的公私财物范畴,也不能归入可以直接引爆的爆炸物品,其同炸药或自制的爆炸装置是有区别的,因此,本案认定放火罪或爆炸罪并不妥当。
客观方面,张某的行为一方面可引发火灾,另一方面不排除爆炸后果的出现。无论出现哪种后果或是两种后果同时出现,都会使邻居财物遭受毁损或多人伤亡,而这种后果是行为人主观上认识不到且事先又无法确定的,而且无法预料和控制。从张某的行为看,完全符合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类似的“危险方法” 。因此宜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2】
本案宜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姚某案发后的表现,考虑从宽处理。
《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本案中,姚某违反规定,私设电网,致路过此处的胡某触电身亡,符合了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鉴于姚的主观目的并非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应当预见在田间私设电网会引起他人触电致伤亡的危害后果发生,却因为防止动物破坏瓜田设电网而疏忽了路人的安全,以致电死胡某,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故姚某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案发后,姚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案例13】
吴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虽然以交通肇事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质上则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第一,吴某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以泄愤的方式报复社会,故意驾驶汽车制造恶劣交通事故。第二,吴某在客观上采取危险的方式,将机动车开至公共场所,对无辜的骑车人、行人进行连续撞击,致3人死亡、5人受伤及他人财产的损失恶果发生。吴某的行为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案例14】
本案宜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本案中,沈某、赵某主观上是为泄愤报复,故意实施破坏行为,对由此可能造成的行车事故听之任之;在认识上,沈某、赵某原来均系机动车驾驶员,对机动车的刹车油管被剪断足以造成车辆倾覆的后果是明知的,完全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特征;在客观上,沈某、赵某故意破坏他人平时使用的汽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的危险,进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特征。
【案例15】
本案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徐某基于泄愤的动机,选择放火的方法将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公交车点燃,致使乘车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财产受到损坏,并造成正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公交车毁坏严重,符合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此案,注意划清以放火手段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的界限。该二罪虽然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等大型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一旦遭遇破坏,就可能甚至直接造成重大人员的伤亡和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破坏的方法可以是放火、爆炸等;但针对尚未交付使用的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纵火、爆炸等手段破坏的,则依据具体案情,分别以放火罪、爆炸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案例16】
本案宜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重于盗窃罪,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
具体来讲,主观上,张某为赚钱想到了去偷高速公路路边的交通标志牌,并没有追求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直接故意,但他明知摘走交通标志牌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却采取放任态度,具有破坏交通设施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写有“前方有拐弯”的交通标志对交通运行有至关重要的指示作用,这一交通标志的缺失将引起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因此,张某偷走交通标志的行为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特征。综上,本案中,张某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案例17】
本案宜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案中,吴某因泄愤故意拆卸12﹒5米的长铁轨并移位,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制造了列车脱轨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惨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案不宜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的区分标准在于: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毁损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在本案中,行为人破坏的是铁道铁轨,属于交通设施范畴,因此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案例18】
依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在客观方面,依某建立了恐怖训练组织并制定了组织纲领和纪律,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对组织成员进行训练,并实施了两次军事演习;在主观方面,依某是出于进行极端宗教活动和“圣战”活动的直接故意。因此,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军事演习中4名平民被杀害,因此,同时构成本罪和故意杀人罪;第二,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因此,依某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对《刑法》第66条关于累犯的修订,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案例19】
依某和阿某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爆炸罪。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爆炸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王某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因为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不要求参加后实施具体的恐怖行为。
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对《刑法》第66条关于累犯的修订,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案例20】
依某、吐某、玉某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帕某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所犯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依某、玉某最先邀约他人参加恐怖组织,吐某提供资金用于恐怖组织活动,三人在恐怖组织中均起组织、领导作用,并共同策划了昆明火车站暴恐犯罪活动的实施,三人应对恐怖组织及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三人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帕某系积极参与昆明火车站的暴恐犯罪,并残忍地砍伤杀害多人,其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均极其严重,因其系怀孕妇女,故对其数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5条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法定刑进行了修订,增设了财产刑。
【案例21】
本案中热某、艾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依某、阿某、玉某、布某4人的行为则同时构成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6条、第7条新增设的《刑法》第120条之一和第120条之二的规定,热某、艾某为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帮助恐怖活动罪。他们为组织恐怖活动进行培训的行为构成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新增设的《刑法》第120条之二的规定,依某、阿某、玉某、布某4人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构成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新增设的《刑法》第120条之三的规定,热某、艾某、依某、阿某、玉某、布某6人散发宣扬恐怖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行为构成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的第120条之二第2款的规定,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罪。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20条之二、第120条之三的规定,对所涉及的三个罪名的法定刑是相同的,因此该案中热某、艾某2人的行为是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行为时,同时又构成了帮助恐怖活动罪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故应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依某、阿某、玉某、布某4人的行为是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行为时,同时又构成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故应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当然,依某等4人的行为并没有实施热某、艾某2人的帮助恐怖活动犯罪行为,故在处罚上应轻于热某、艾某。
【案例22】
(1)孙某的行为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略。本案中,在已经起飞的飞机上,孙某以事先准备好的炸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 “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 ”符合劫持航空器的构成要件。因此,孙某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有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都与确定犯罪行为的既遂或未遂无关。
【案例23】
(1)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略。本案中,客观方面,在已经起飞的飞机上,张某和王某以事先准备好的炸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韩国,并实际控制了该飞机,危害了乘客和机组成员的生命安全,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特征;主观方面,张某和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非法控制飞机的行为,并明知该行为会造成严重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却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劫持飞机的直接故意。因此,张某和王某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王某对妇女A的行为不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而是被吸收在劫持航空器罪中。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在本案中,行为人以杀人的方式劫持航空器,该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的暴力方法行为,应当被作为目的行为的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王某对妇女B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行为是在实际控制航空器以后发生的,应单独定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24】
(1)张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本案中,客观方面,张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在废弃的小化工厂内非法配置炸药、烟火剂,并大量制造爆竹、两响炮,虽不能对周围的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但在局部的生产空间内是具有造成多数人人身伤亡的严重危险的。另外,张某的行为还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因此,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客观特征。张某出于牟利的故意,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具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直接故意。综上,张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张某的行为应该从重处罚。《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民警任某的死亡,情节严重,因此应从重处罚。
(3)彭某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彭某接受张某雇用,非法制造爆炸物,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共犯。彭某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彭某只是接受雇用,帮助张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属于从犯的范畴,因此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25】
(1)王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本案中,客观方面表现为王某利用任煤矿采矿班长的便利条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将40管炸药、25支雷管卖给张某,其行为使具有严重危险的爆炸物非法流通,使公共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主观方面王某出于牟利的目的,明知雷管等物属于管制的爆炸物而出卖,具有出卖爆炸物的直接故意。因此王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2)对王某的量刑有从重处罚情节,本案造成了220万元被抢走、3人死亡、3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属于“情节严重”范畴;同时也有从轻处罚情节,因为王某事先对李某实施的爆炸事件并不知情,并不知晓张某将炸药、雷管给了李某以及李某用于犯罪,同时王某也有良好的悔罪态度。
【案例26】
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本案中,在主观上,王某基于保护妻子人身安全的动机,明知制造、买卖枪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有意为之,具有制造和买卖枪支行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王某不仅为妻子制造枪支,同时还为妻子的工友制造枪支并出卖牟利,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所以,对王某的行为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论处。
【案例27】
(1)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刘某因跳离汽车而造成汽车失控导致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
(2)刘某的行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刘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适用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刘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现驾驶室着火后,积极地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是想避免可能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在制动失灵,危及到自身生命的紧急情况下,其迫不得已跳离汽车,致使车辆完全失控驶入非机动车道,造成严重伤亡后果。刘某在行为的选择上缺乏高度的责任心和足够的慎重,因此其主观上是存在过失。
【案例28】
该军工企业和王某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对其采用双罚制。
客观上,王某等领导决定所在的军工企业生产重号枪支并出售,属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行为表现之一。主观上,该军工企业和王某等领导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而故意制造重号枪支。主体也符合依法被指定为枪支制造和销售的企业的条件,属于特殊的主体身份。本罪是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惩处,对该军工企业判处罚金,并对王某(他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自由刑罚。
【案例29】
乙、丙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乙、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行为和对象的选择。在本案中,客观上,乙、丙不具备合法持有枪支的身份,而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3支,并藏匿家中;主观上,乙、丙明知违法却私自持有枪支,尽管为了猪场的安全的目的,但本罪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故意擅自持有枪支即符合主观要件。主体上,乙、丙不属于合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故乙、丙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乙、丙不单独成立非法私藏枪支罪。所谓“非法私藏” ,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行为。乙、丙的行为不符合该情况。
【案例30】
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几年来多次违章驾驶车辆,经交通安全部门屡次处罚而不注意,竟然在大量饮酒严重醉态失去自控能力情况下驾车行驶,对他人的生命、健康置若罔闻,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酿成5死4伤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案例31】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后者主要指自行车、三轮车等。驾驶非机动车的人与驾驶机动车的人同样负有相关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本案中,罗某虽然使用的是自行车,但仍然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2)罗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罗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的规定,造成了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罗某并不希望造成黄某死亡的后果,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因此,本案中,罗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32】
贾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贾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发生在单位、大院专用停车场内、城市楼群内的车辆肇事行为,由于其所发生的空间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很大区别,因此不能以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由,而适用交通管理法规处理。本案中的车辆事故发生在超市停车场内,非交通道路,不属于交通管理法规的效力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行为,贾某的行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客观上,贾某在倒车过程中已经发现车前右侧走过路人,他应当尽谨慎驾驶的义务,却未予采取相应措施,小心驾驶,反而继续快速倒车,最终导致碾轧路人的结果发生,并导致其死亡。主观上,贾某作为专职司机,在倒车时看见路人经过,应当预见其快速倒车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所以贾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33】
吴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系所谓飙车肇事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两种定罪可能,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具体准确定罪必须具体分析案件本身。从客观行为角度,该案属在繁华市区路段且晚上8时人多之时,违章超速行驶,致撞死一人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危害到社会的公共安全,符合了两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但从主观方面分析,吴某的表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吴某自恃具有高超驾驶技术和赛车经验,自信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及重大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从撞了受害人陶某后吴某立即采取的停车、拨打120急救、拨打122报警的措施等事实证明吴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故意。因此,从吴某所谓飙车肇事案的主客观要件全面分析,吴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
注意,根据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订的《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34】
四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客观方面,“榕建号”客船的倾覆是由于严重超载、冒雾航行和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并且专家的鉴证结果表明客船的倾覆确实是出于人为的原因,因此可以认定此四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客船的倾覆致使130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属于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特征。主观方面,四人明知自己的违规操作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坚信能够避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特征。所以此四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案例35】
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符合逃逸的量刑情节。在客观方面,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1人死亡、1人轻伤的危害结果;在主观方面,陈某属于过失,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有三个量刑档次,从轻到重依次为普通量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量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因此,逃逸是较重量刑情节。但构成逃逸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本案中,陈某逃逸的主要原因是怕受到受害人亲属的殴打,且次日自动投案,因此,不符合逃避法律追究逃逸的量刑情节。
【案例36】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在客观上,将被害人李某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李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在主观上,对李某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逃逸致人死亡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该种情况下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档次处罚。第二,行为人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案例37】
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以逃逸情节量刑。在本案中,徐某在将三名被害人送至医院后,借故取钱而逃逸,符合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一般指“逃离事故现场” ,但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部门处理时逃跑,依然是逃逸,因为一般来说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
【案例38】
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符合了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但案发后李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又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形,李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故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符合两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当然李某归案后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罪情节,故对李某量刑时综合考虑从重、从轻的情节,依法做出公正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订,新增设了两项危险驾驶行为。
【案例39】
徐某的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之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上,徐某在明知违反安全作业规章的情况下,为赶活而强令许某等2人违章冒险作业;此处的强令不能被解释为他人反对、反抗后而强迫他人必须执行,而主要是指强令者发出的指令内容,他人必须或者应当执行;本罪是结果犯,徐某的强令行为导致了许某等2人违心违章作业并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徐某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尽管预见到违章操作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但坚信危害结果能避免。主体上,徐某因从事公司委派他负责电梯安装的派活、技术指导等工作,故属于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所以,徐某的行为构成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注意:根据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5号《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案例40】
余某、代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修订《刑法》第135条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观上,在矿洞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余某和代某非法组织村民开采被国家查封的矿洞,经有关部门提醒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在这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强行生产;本罪是结果犯,余某和代某的行为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主观上,余某和代某属于过失,即在经有关部门要求矿洞整改后,余某和代某应该预见到安全生产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主体上,余某和代某属于矿洞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余某和代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注意:根据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5号《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案例41】
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1款对《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修订,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观上,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造成两死多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王某是过失。此处需要区分两种心理状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可能是出于故意,但对行为引起的严重后果是过失。
【案例42】
王某、张某、杨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王某、张某和杨某作为矿区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未及时报告大坝险情,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在主观上,王某、张某和杨某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出于故意,但对其行为引起的后果则是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在客观上属于结果犯,以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主观上,对于犯罪结果属于过失。
注意:根据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5号《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案例43】
魏某的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客观上,魏某作为矿长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最终导致25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魏某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持过失态度。
需要注意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前,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将该行为作为单独一款规定,并加重了法定刑;从主体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限于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或个体矿主、包工头,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作人员,而后者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注意:根据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5号《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
【案例44】
贾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需要注意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第一,主体方面,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第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第三,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案例45】
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本案中,陈某购买自制枪支和子弹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客观上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子弹的行为。在主观上,陈某明知枪支系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仍然购买并使用,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故意。另外,陈某在市区繁华路段使用枪支并抗拒抓捕,情节严重。因此,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本罪应当注意的是“私藏”和“非法持有”的区别。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案例46】
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爆炸罪;非法储存、制造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陈某为发泄私愤,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经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并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构成爆炸罪。陈某利用其进行爆破作业的机会,为个人目的,对应当及时上交的导火索、雷管、炸药等物,私自隐藏和储存,并以此非法制作爆炸物,构成非法储存、制造爆炸物罪。陈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枪支与私自制造猎枪子弹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对陈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47】
杨某、王某二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其余1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里重点谈一下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特别是司法中细化后的2015 年12月14日“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案中杨某、王某等15人的身份符合了该罪主体的特征。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表现在生产、作业中违章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杨某、王某等15人的行为符合违规施工,造成死亡10人和重伤4人的恶果,属情节特别恶劣。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本案中杨某、王某等15人的行为符合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且情节特别恶劣,故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规定中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