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题表述中,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对刘某量刑时,应当与其所犯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及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不能因他对中国高铁建设有贡献就减轻罪责,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选C项。
2.B
【解析】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备选项中,B项表述中的“抢夺的财物”是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故选B项。犯罪对象不同于组成犯罪之物,A、C项表述中“赌博的筹码”“行贿的财物”是组成犯罪之物,而非犯罪对象,故不选A、C项。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所用之物,D项表述中的“运输毒品的车辆”是犯罪所用之物,而非犯罪对象,故不选D项。
3.D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甲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甲误以为赵某死亡,但实际上赵某并没有死亡。为了逃避罪责,甲将被害人溺死。殊不知,后实施的抛“尸”河中的行为淹死了被害人。在这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甲主观上存在杀害赵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甲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可见,选D项。
4.B
【解析】《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B项表述正确。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行为人犯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另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规定第(3)、(4)项,对甲所犯抢夺罪的追诉期限为15年,如果甲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则追诉期限为20年。可见,A项表述错误。由于对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不受限制,因而C、D项表述错误。
5.C
【解析】有人认为,毒驾与酒驾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但我国《刑法》尚未将毒驾列为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表现,因而对于行为人有毒驾行为的,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尚不能认定为犯罪。可见,对于毒驾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的观点,属于类推解释,故选C项。不选A、B、D项,因为无论是扩大解释、文理解释,还是当然解释,都属于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
6.D
【解析】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所述情况的认识,包括对行为、结果及二者的因果关系,以及对行为对象的明确认识,还包括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选D项,因为D项表述的情形属于对行为对象的明确认识。不选A项,因为故意认识的内容是主观方面的范畴,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识属于对行为主体的认识,并非故意认识内容的范畴。不选B、C项,因为故意认识的内容针对的是犯罪构成事实所述情况的认识,而非对行为违法性或数额的认识。
7.A
【解析】根据《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此为毒品再犯制度。可见,选A项,不选B项。甲不构成一般累犯,因为甲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可见,不选C项。甲不构成特别累犯,因为特别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而甲所犯前罪为运输毒品罪,并非上述任一类犯罪。可见,不选D项。
8.A
【解析】甲故意引爆爆炸装置,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爆炸罪的构成特征,构成爆炸罪,故选A项。《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甲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故不选B项。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论处,如果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且甲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伤害行为,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可见,不选C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兜底”条款,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故不应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不选D项。
9.B
【解析】从行为对象上分析,甲的存折中的50万元存款属于私营健身机构的资金;从主体分析,甲是私营健身机构的从业人员,该健身机构属于“其他单位”。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故选B项。甲作为会计,与私营健身机构经理之间是上下主从关系,且二者之间存在高度的信赖关系,甲作为下位者在此情形下取走全部资金潜逃,不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不存在高度信赖关系,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可见,不选A项。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侵占罪的“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但这种委托占有并不包括辅助性占有他人财物。本题表述中,甲作为单位会计,仅是辅助占有人,且甲是特殊主体,而非一般主体,因而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可见,不选C项。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即行为人暂时占有、使用本单位资金,打算日后归还。而本题表述中,甲携带资金潜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丧失了打算日后归还的可能性,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可见,不选D项。
10.A
【解析】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原本为过失犯罪,但《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为过失犯罪。本案中,甲公司故意倾倒废料导致严重后果,不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故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二罪。甲公司违反规定,倾倒废料,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污染环境罪。可见,只有A项正确。
11.B
【解析】甲违反海关法规,经无申报通道非法携带化妆品入境销售,偷逃高额海关关税,其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选B项。甲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因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仅限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甲并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见,不选A项。成立非法经营罪,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发布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是指以下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包括:①在国家规定的交易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该非法出版物虽然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具有侮辱、诽谤等内容,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③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④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⑤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⑥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⑧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⑨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⑩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B1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B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B13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B14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B15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B16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的。本题表述中,甲的行为不符合上述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不选C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甲的行为不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表现,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不选D项。
12.C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本案中,甲男已经采取胁迫手段要求与汪某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罪着手实行,不能成立犯罪预备。汪某“破口大骂”的行为并非甲无法得逞的原因,故不属于犯罪未遂。甲“打消奸淫念头离去”符合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有效性的条件,属于犯罪中止。可见,选C项。
13.C
【解析】《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只有C项表述的情形不得适用假释,故选C项。
14.B
【解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结果犯,故选B项。放火罪是危险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
15.A
【解析】甲因侵占科研经费被捕后,如实供述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19万元的罪行,构成坦白,故选A项。立功是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而本题表述的情形,甲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并非是他人的行为,因为甲本人也参与了经费的套取。可见,甲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不选B项。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自首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准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准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本题表述中,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或准自首,因为甲被动归案后,所供述的伙同他人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侵占科研经费”事实的范畴。可见,不选C、D项。
16.D
【解析】乙超速驾车将孙某撞死,乙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选D项。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因为孙某死亡的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选A项。《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甲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故不选B项。甲、乙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且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过失,故不选C项。
17.C
【解析】《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根据上述规定第(3)项,选C项。《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根据上述规定第(1)项,D项表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所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A、B项表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8.B
【解析】甲冒充公安干警,使用暴力手段使正在赌博的张某等四人不能反抗,拿走赌资及随身携带的财物,构成抢劫罪。可见,选B项。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甲并不是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张某等人的财物,而是利用暴力的方式劫财。可见,不选A项。甲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虽然甲冒充公安干警,但甲是以暴力手段劫财,如果甲并未采取暴力手段,而抓赌并没收赌资或罚款的,才构成招摇撞骗罪(或诈骗罪)。可见,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足以压制他人反抗,应以抢劫罪论处。本题表述中,甲将张某等人用手铐铐住,这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应定抢劫罪,而不定敲诈勒索罪。可见,不选D项。
19.A
【解析】甲通过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这种欺骗手段,使自己不缴纳治疗费17万余元,成立诈骗罪。可见,选A项。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本题表述的甲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进行欺诈,在此情形下,应从一重罪处断,即应按诈骗罪论处,而不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可见,不选B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对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题表述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仍应定普通的诈骗罪。可见,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根本不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也不存在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可见,不选D项。
20.B
【解析】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甲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且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可见,选B项。牵连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数行为,且触犯不同罪名,而甲仅实施了一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故不选A项。想象竞合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且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而本题表述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因而不成立想象竞合犯,故不选C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还存在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重结果,且该重结果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本题表述中,甲实施的窃取他人枪支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两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D项。
21.B
【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B项表述中,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是乙行使支配权的表现,故选B项。A项表述的追认权、C项表述的撤销权是形成权。D项表述的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22.D
【解析】法人的典型表现是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并承担独立的责任,因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法人。可见,选D项。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立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与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的财产与责任尚未完全分离,因而都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选A、B、C项。
23.D
【解析】法律行为依据主从关系,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必须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抵押合同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主合同,因而是从法律行为。可见,选D项。行纪合同、协议离婚、履行行为都不依赖其他法律行为可独立存在,因而都是主法律行为,故不选A、B、C项。
24.C
【解析】《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此,受到监护人顺序的限制,应选择甲母、甲子和甲女作为监护人,甲弟不能作为监护人,不选B项。甲母瘫痪在床,不具有监护能力,不能作为监护人,不选A项。甲女无业,不仅没有监护能力,而且尚未成年,不能担任监护人,不选D项。只有甲子符合监护条件,选C项。
25.C
【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选C项。
26.无
【解析】本题原标准答案是B项,《民法总则》通过后,本题无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据此规定第(4)项,本题原标准答案为B项。《民法总则》通过后,《民法通则》第136条废止,本题不能再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而应以《民法总则》第188条确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本题表述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7.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A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不正确。甲承诺偿还并非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应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B项表述不正确。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清偿后又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故C项表述不正确。
28.D
【解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据此,甲与乙订立的借款合同、甲与丙订立的赠与合同和甲用余款购买消费卡的买卖合同都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见,A、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甲能够认知充值200元的行为性质,且交易额不大,因此甲为手机充值200元的行为有效,而不是可撤销(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可见,C项表述错误。
29.D
【解析】通过遗赠方式取得所有权的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故选D项。添附、先占和生产都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故不选A、B、C项。
30.C
【解析】由于甲对电脑没有所有权,因而对电脑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而不是有权占有,故不选A项。甲误以为对电脑有所有权而带电脑回家,因而甲对电脑的占有为直接占有,而非间接占有,故不选B项。甲虽然对电脑没有所有权,但误以为对电脑有所有权而占有,因而对电脑的占有是善意占有。可见,选C项。甲虽然对电脑没有所有权,但却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电脑,因而是自主占有,而非他主占有,故不选D项。
31.B
【解析】《物权法》没有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而是在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还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只有悬赏人承诺支付报酬的,拾得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且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主体限于拾得人。本题表述中,甲为拾得人,因而只有甲享有报酬请求权,故选B项。
32.A
【解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甲只能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快递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可见,选A项,不选B项。本题表述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因为不论是甲,还是学校,在电脑尚未交付前,尚不能享有对电脑的所有权。对于债权受到侵害的,《侵权责任法》也不予调整。可见,不选C、D项。
33.B
【解析】《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选B项,不选A项。乙无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在订立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不选C项。本题表述中不存在乙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事实,因而乙不能主张侵权责任,故不选D项。
34.A
【解析】《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据此,选A项。
35.A
【解析】肖像是通过艺术手段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公民形象,艺术手段包括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本题表述中,甲用华妃扮演者的剧照为某化妆品做广告,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侵犯了肖像权。可见,选A项。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性社会评价,而本题表述中,甲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剧照为化妆品做广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华妃扮演者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不构成对名誉的侵害,故不选B项。甲公司擅自以剧照做广告的行为与《华妃传》的著作权人无关,不可能侵犯《华妃传》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故不选C项。本题表述中,《华妃传》著作权人的邻接权主要涉及的是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邻接权,但这种邻接权的内容限于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本题表述中,甲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表演者的上述任何一项涉及邻接权的内容的权利,因而不构成对邻接权的侵害,故不选D项。
36.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选D项。
37.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选C项。注意:本题考查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虽然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的侵权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有意思联络,但本题表述中,甲、乙二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因而并非共同侵权行为。不选A、B项,理由在于:丙的伤害是由甲、乙二人行为的累积造成的,没有二人行为的共同作用,就不会产生损害结果,所以甲、乙对损害结果都不能单独承担责任,而应连带承担责任。不选D项,理由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都要求行为人无意思联络,也都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损害后果的原因是累积即共同作用造成的,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并非累积造成的,即各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能够分别产生作用。
38.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本题表述中,丙的损害是由承租人甲造成的,因而应由甲单独承担侵权责任,故选A项,不选C项。出租人乙对丙的损害无过错,乙不承担责任,故不选B、D项。
39.C
【解析】《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另据《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选C项。
40.D
【解析】记者的行为并未侵害甲、乙、丙的隐私权,因为为了揭露社会不良现象,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的隐私,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可见,不选A、C项。记者的行为并未侵害乙、丙的肖像权,因为记者上传甲与乙、丙赌博的照片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可见,不选B项。记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能选D项。
二、多项选择题
41.BC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如下5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其中,侵占罪是绝对的告诉才处理,而其余4个犯罪是相对告诉才处理,即一般情况下是告诉才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则不适用告诉才处理。上述5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称为“亲告罪”。可见,选B、C项。
42.ACD
【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假想犯罪、假想非罪和误以为此罪、刑为彼罪、刑三种情形。A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盗窃罪,但甲以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假想非罪;C项表述的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假想非罪;D项表述的情形构成抢劫罪,但丁误以为是盗窃罪,这是误以为此罪为彼罪。A、C、D项表述都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故选A、C、D项。B项表述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罪,乙在杀死他人时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故不选B项。
43.AC
【解析】《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据此,选A、C项。《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不选B项。《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不选D项。
44.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225条及司法解释有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具体详见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第11题解析中所列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编者注),A、B、D项表述构成非法经营罪,故选A、B、D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C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不选C项。
45.AC
【解析】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并非所有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都适用禁止令,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具有针对性。例如,对于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可以禁止驾驶汽车;对于犯寻衅滋事罪的罪犯,可以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本题表述中,刘某是举报人,刘某当然属于甲禁止接触的人员。可见,选A项。禁止令中规定禁止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一般包括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大型群众性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据此,B项表述中,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属于禁止令规定的禁止进入的区域,但适用禁止令的条件之一是罪犯与其所犯罪行应当具有关联性和针对性,而甲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活动与进入学校并不具有关联性,因而学校并非刘某禁止进入的场所、区域。可见,不选B项。甲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这是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行为,根据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关联性的适用条件,当然要禁止甲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活动。可见,选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据此,D项表述错误。
46.ABCD
【解析】《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条规定的“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47.BC
【解析】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条件之一是原物能够返还,但本题表述中,由于乙的瓷砖已经贴到甲家厨房的墙壁上,因而返还原物已不经济或已不可能,故不选A项。不当得利可因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正如本题所述,第三人丙公司的工人丁误将乙堆放在公共过道上的瓷砖当成甲所有,从而在甲、乙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乙可以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可见,选B项。丙公司将乙的瓷砖贴到甲家厨房的墙壁上,侵犯了乙对瓷砖的所有权,且原物已不能返还,因此,乙可以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可见,选C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丁的失误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其用人单位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不选D项。
48.AB
【解析】《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甲将房屋加高,影响了邻居丙的采光,侵害了丙的相邻权,丙可以要求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乙或使用权人甲排除妨害。可见,选A、B项,不选C项。甲、乙与丙之间是邻居,甲加高房屋影响了邻居的采光,甲、乙与丙之间形成相邻关系,不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故不选D项。
49.ABC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1)常规赔偿。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②误工费;③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2)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①残疾赔偿金;②残疾生活辅助具费;③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3)造成死亡的赔偿。①丧葬费;②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归纳,选B、C、D项。《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精神损害也属于人身损害。本题表述中,患者乙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因此,甲医院有义务赔偿乙的精神损害。可见,选A项。
50.AC
【解析】丙去世时,其配偶甲和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当然享有继承丙遗产的权利,故选A、C项。甲的儿子不属于丙的法定继承人,自然不享有继承丙的遗产的权利,故不选B项。丁是丙的姐姐,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故不选D项。
三、简答题
51.答案要点: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52.答案要点: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
53.答案要点: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54.答案要点: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从效力上看,自己代理为无效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为有效。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从效力上看,双方代理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依据《民法总则》规定对原标准答案进行了修正——编者注)
四、辨析题
55.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根据刑法理论,危害结果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即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行为犯而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其行为就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是结果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为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就不对相应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而言),或者不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对于直接故意犯罪而言)。
56.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基于法律行为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原则上必须经过登记,如设立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有些则无须登记,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3)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设立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并非设立要件,如基于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合法建造等事实而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案要点:
(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2)“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解决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在此具体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其他条文有另外规定时按照另外规定处理。
58.答案要点:
(1)“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除斥期间。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案要点:
(1)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出卖为目的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甲在拐卖过程中,过失造成被拐卖人死亡,属于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2)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未满16周岁,对拐卖儿童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乙明知不看管3岁儿童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却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乙对拐卖儿童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二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甲为过失,乙为故意,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60.答案要点:
(1)在甲提供借款时(即2012年4月28日)生效。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丙的担保是一般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丙在乙到期无力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此种约定应依法认定为一般保证。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这20万元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保证责任,保证人依法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不因此而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