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课题研究的框架与主要内容
保持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防范经济风险与金融风险,不仅需要短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更需要长期的法律制度安排。项目从经济与法律的相互结合、相互交叉和相互影响的关系,探讨经济稳定、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包括七章内容。
第一章,经济稳定与经济风险。
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内生的失衡导致了经济体系的风险。经济体内部肌理和各种经济比例、指标的均衡、协调,既是经济稳定的前提,又是外部冲击的对象。因为当经济肌体自身各种经济比例、指标非均衡、非协调运行时,经济肌体本身就是脆弱的,蕴藏着、潜伏着经济不确定性和风险,外部冲击只是将之演化成了金融危机或者经济危机。经济风险是指经济供给或者经济需求因素对经济增长、运行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经济稳定是指经济供给因素、经济需求因素和主要经济指标相对均衡,既有总量均衡,也有结构均衡,而结构相对均衡更为重要。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观察,当前的经济风险主要表现为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失衡。内部失衡主要是指宏观经济的总需求不足,外部失衡主要是指贸易顺差的持续增加急剧逆转为贸易额的下降。本章通过三个视角,分析实体经济、虚拟经济、要素价格低估与收入分配中已经存在的或者潜伏的双重失衡的经济风险,探讨经济稳定的相关因素和保障经济稳定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建设。最后得出结论,要保持中国经济的稳定与安全,防御经济风险,不仅要强调短期应对的宏观调控政策,更应重视经济的长期制度安排。
第二章,经济稳定与法律法规评估。
保持经济稳定,需要法律制度支撑。法律是社会重大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对社会稀缺资源的市场配置的重新调整和分配,目的是给社会经济提供安全保障和稳定预期。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环境。法律直接规范社会经济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向和运行效率,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选择。但是,如果立法时缺少法律对经济、社会、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评估,缺少法律成本和收益的分析,立法影响分析的理论支撑薄弱,即使立了法,法律只是框架性规定,本身非常原则和抽象,实践中也会遇到执法和守法的障碍。事实上,法律中的公正和公平、权利和义务,受制于成本与收益;经济中的增长与就业、价格与财政,需要法律规范和保障。应当强调实施立法前和立法后的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评估,注重分析法律法规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用法律法规保障中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章,经济稳定与法律法规影响分析。
经济的快变量与法律法规的慢变量,提出了经济变化需要及时或者当条件成熟时立法、修法甚至废止法律。因为,市场有效率,但也存在市场失灵;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同时也发生监管失灵。2007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和2010年的欧债危机,兼备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修改了有关立法前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引,规定立法前应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衡量所立之法对市场影响的成本、收益和净收益。立法前评估,一方面能够重塑法律、监管与市场的健康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可以使行为主体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个稳定预期。基于法律经济学视角,这既是国会—总统(首相、总理、秘书长)—部长(行政机构和独立监管机构)的权力结构是否制衡和妥协的问题,又是颁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总统、首相、总理的行政命令)—规章的法律层级是否合法与有效的问题,其核心是处理法律、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法律法规基本上是框架性、原则性和授权性的。因此,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应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与规范分析方法,提高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第四章,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
从长期制度安排分析,本章讨论金融稳定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当前,我国传统的数量型货币供应原则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货币供应内生性逐步增强。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货币政策时,应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货币供应与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国际经济、居民存款、企业贷款的关系,构建新的货币供应分析框架,根据商品价格、资产价格、汇率和外汇储备、居民存款利率、企业贷款利率等内生因素,合理确定货币供应量,有效防范通货膨胀、资产泡沫、汇兑损失等经济风险,平衡投资、消费与储蓄的比例,协调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均衡,使《中国人民银行法》发挥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的支架性作用。
第五章,金融稳定与银行信贷。
本章运用经济学信息不对称的研究方法,建构《商业银行法》的一个法律经济学分析框架,探讨《商业银行法》中的银行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银行与存款人、银行与借款人、银行存款保险等重要制度,界定银行信贷业务、银行服务收费业务、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等不同业务的法律关系和性质,建立银行与个人、企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市场主体行为规则,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发生和传染。通过将经济学的实证分析方法与法学规范分析方法相结合,提出修改《商业银行法》中滞后制度的建议[1],尤其是存款保险制度问题,存款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必须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前提,才能保护存款者利益并使银行有序退出市场,用法律制度保障银行的安全与效率,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稳定。
第六章,经济稳定与社会保障制度。
从长期制度安排分析,本章讨论经济稳定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为了提高经济社会的抗风险能力,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是防范社会未来不确定性和风险,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使公民对未来有一个稳定预期的法律制度。但经济社会中的各种约束条件,限制了《社会保险法》设立具体的制度规则,形成了框架性、原则性和授权性立法,虽然《社会保险法》构建了不同职业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制度碎片化,没有体现公共财政和公共福利的均等化。企业职工社保与新农保及城镇保制度有别,企业职工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种社保,在地方之间制度设计差异大,要实现从省级统筹到全国统筹,各种并存的制度不易衔接,将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交易成本。建议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公民在遇到因经济风险、经济危机以及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失业、医疗、工伤问题时,可以发挥《社会保险法》的作用,增加公民对经济社会未来的稳定预期,减少经济社会的不稳定性。
第七章,经济稳定与政府行政干预。
从长期制度安排分析,本章讨论经济稳定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为保障经济稳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笔者提出一个市场失灵与《行政许可法》的分析框架,包括比较特许、普通许可、核准、认可和登记五种制度安排,围绕市场失灵与行政许可的关联,探讨如何在《行政许可法》框架内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包括反垄断、减少信息不对称、限制负外部性传染、政府投资或者政府通过与私营部门合作扩大公共产品的供给。在这个分析框架内,探讨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寻求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完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正义,减少政府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
注释
[1]2015年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主席令2015年第34号)已经明确规定,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但此次修正并不影响本书的分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