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思维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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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宪法思维与人权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1)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整套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正司法等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200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以下简称《白皮书》)系统地阐明了国家的人权理念与价值观,总结了中国在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成果。

《白皮书》指出,中国把消灭贫穷落后,让每个人享有充分的人权,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它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价值观,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而法治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并提供保障。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不仅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而且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构成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从而使人权建设在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人权状况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以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日益彰显,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广大人民越来越享有广泛的人权。

《白皮书》根据中国国情和人权发展的一般规律,阐明了中国发展人权事业的基本立场,即坚持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同时不断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既要追求人权的普遍性价值,同时也要承认人权发展过程的多样性与特殊性,以发展为基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当然,这里所讲的发展是综合性的概念,是社会全面的发展,包括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与社会发展。

在鲜明地阐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理念与立场的同时,《白皮书》从公民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等不同角度,进一步说明中国人权保障体系与具体的保障制度,使人权价值更加贴近民众生活。例如,把生命权作为第一人权,阐明“中国重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的基本理念。根据中国国情,保留死刑,但通过制度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建立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逐步形成渐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机构遍布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和实现。

《白皮书》的内容涉及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特别注重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揭示人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以及具体的保障制度。如果只有人权保障的理念,没有切实的保障制度也难于有效地实现人权。以宪法为基础,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229项法律,都与公民权利保障息息相关。例如:在生命权的保障方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了规定。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方面,《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民法通则》等作了全面规定。《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在平等权的保障方面,中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平等作了规定,《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了规定。在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方面,《宪法》《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都作了规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和促进了就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宪法》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老年人、婴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主体的权利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在国际化时代,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人权的理念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这也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普世性的价值,已成为21世纪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毫无疑问,在13亿人口的中国发展人权事业将对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公约,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国际人权公约涉及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保障儿童权利以及禁止酷刑等方面,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白皮书》强调,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公约,开展国际人权保障的合作与交流,认真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中国政府对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所做的庄严承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的进程中,中国将积极与国际社会开展人权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更加开放的理念,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