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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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古代正义观与西方正义观的简要比较

我们前两章的粗浅分析说明,正义理论是一个规模宏大的理论花园,中国和西方的思想家们都在自己的时代提出了各具特点的正义理论。这些理论显然具有很多差别,但也同样存在一些共同性。这里简要分析中国古代正义理论与西方正义理论的共性与差别。[2]

一、各种正义理论的共同性

第一,强调个人德行,把正义与理想中的某一主观要素或主体特征(个人品德或人格特质、精神素质、心理状态)直接联系起来,具备某种理想特质的个体作出的行为即是正义的行为,无论这种特质表现为德性、神性、理性、意志、感受还是君子之风。

第二,强调稳固的社会政治秩序,把安守本分(按照阶层或身份等级履行义务)视为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无论这种秩序表现为自然秩序、上帝意志还是礼义、天道、天理。

第三,强调正义要求的神圣性,通过自然法或世俗权威、宗教将正义要求神圣化、永恒化。

二、中西正义理论的区别

第一,西方正义理论注重探讨法与正义关系的问题,要么突出法律制度对正义的保障作用,视法为正义的化身,要么将正义视为衡量法律制度善恶的标准。即便自然法(包括20世纪以罗尔斯、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说保有以良心、道德感反思实定法的空间,但由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使得西方近现代正义理论更为强调实定法的独特功能地位,并将之与伦理道德规范明确区别开来(道德规范内心动机,法律规范外部行为)。

中国古代直至近现代强调伦理道德的调整作用,以自律为约束个体行为的主要方式,法作为践行伦理规范的手段,其功能作用并不突出,故而历史上的正义理论对法与正义的关系等问题关注较少,始终偏好从个人德行出发探讨正义问题。

第二,在政治正义方面,西方近现代的正义学说主要以启蒙思想时代反映资产阶级核心利益要求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话语及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其主体是私有财产权和政治自由,通过社会契约论着力强调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分野(公和私的割裂,政治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冲突)以保障经济领域尽可能自由放任地发展而不受政治干预,政治上则以形式平等为追求(社会契约本身就是形式平等的集中体现,受此影响的西方主流政治学主要将投票选举机制和活动视为政治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并以所有公民是否能直接投票选举议员、行政首脑作为民主与否的评价标准)。

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类似的理论传统,因为我国处于封建时代的历史较长,资本主义并未充分发展,在政治领域,身份等级秩序及其外化形成的伦理守则(正义理念)一直是统筹调控关系的基本规范,齐家、治国、平天下遵循的是同一套规范。但是,我国一些当代学者接纳了西方以权利话语和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正义理论,采用其预设和框架作为讨论政治学、法学问题的前提,已对我国思想理论界形成了一定影响。

第三,在经济正义方面,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对物质财富极度渴求,其正义理论受西方主流经济学影响较大,基于理性经济人(个人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必然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因而自由市场是社会发展的最佳模式)这一假设突出论证资本主义式财产权和自由市场的正当性,强调对国家干预经济的限制(与政治上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话语以及突出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冲突的社会契约论相适应)并以此为核心设想社会正义原则,与此同时,对推进社会财富(资源)再分配以实现实质的社会平等保持戒心,顶多是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前提下支持看似更加 “体贴”的形式平等(如,德沃金要求的“平等关心和尊重”,罗尔斯要求的 “差别原则”)以及社会福利的提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展,西方正义理论的这一立场也对我国当代理论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三、小结

总的来说,中外历史上的正义理论一定程度上都是从某一人性特质出发来思考正义问题,不过,中国历史上的理论对人性的解读是比较单一的(无论是君子还是仁者似乎都像是完人),而西方历史上对人性的解读是比较多元的或者将人性表现的不同侧面相互割裂(如,启蒙思想时代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以个人的天赋理性为根基,功利主义则以个人的苦乐感受为立足点,罗尔斯的正义论倚赖个人的道德直觉,而诺齐克的正义学说则离不开追求财富的经济人预设)。而不论是单一还是多元的、割裂的,从理想先验的或经验偏好的人性特质抽象出适用于社会的正义原则并加以普遍化,事实上都是对现实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不正义问题及其根源的回避和掩盖,这正是马克思批判西方近代正义学说的理据,也是非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之所以不科学的原因。


注释

[1] 本节由周元写作。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