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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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于新理性主义的法律批判(1835—1842年)

在1835年至1842年这期间内,马克思完成了从康德的理性理想主义法律思想到黑格尔的理性现实主义法律思想的转变,恩格斯也完成了由宗教虔诚主义,经过“青年德意志”派,到黑格尔主义的转变。在这一转变的基础上,他们确立了以人类自由理性为核心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反映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主要作品有:《给父亲的信》《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德国民间故事书》《参加巴登议会的辩论》《普鲁士出版法批判》《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恩斯特·莫里茨·阿伦特》《谢林和启示》《〈刑法报〉停刊》《集权与自由》,等等。

一、马克思由康德主义转向黑格尔主义

1818年5月5日,卡尔·马克思诞生于德国莱茵省特利尔城的一个犹太律师的家庭。马克思的父亲亨利希·马克思作为特利尔高等上诉法院律师,是一位推崇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追求自由和民主的开明律师。在这个弥漫着自由主义精神的家庭里,马克思迅速成长起来。1835年8月,马克思在特利尔中学毕业考试时所写的论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表达了对未来理想的憧憬和坚定不移的信念:“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悄然无声地存在下去,但是它会永远发挥作用,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1]。正是在开明长者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在未来理想的激励下,马克思最初选择法律作为自己的职业方向。他热诚期望自己通过对纠纷案件的诉讼辩论,惩恶扬善,伸张正义,造福于人类,并且在为同时代人的完善和幸福而奋斗的过程中也使自己达到完美的境地。

1835年10月,马克思来到波恩大学法律系学习。在波恩的一年时间里,他异常刻苦勤奋,先后学习了《法学全书》《法学纲要》《罗马法史》《德意志法学史》《欧洲国际法》和《自然法》等六门法学课程。1836年10月,马克思离开波恩大学来到柏林大学,继续并且更为勤奋地攻读法学。根据他于1837年11月10日写给父亲的信,有理由认为,在刚到柏林的一段时间里,马克思把主要精力放到建立法哲学体系上面。马克思建立法哲学体系的基本意图是要从现代法本身引申出自己的基本原则,并把它们贯彻到罗马法中去。在他看来,罗马法是现代法的核心,应当通过一个法哲学体系,从思辨哲理的高度去概括新时代的法律实践及其成果,体现一种新时代的法律精神。

创作的冲动、理想的渴望,使马克思以巨大的热忱投入建立法哲学体系的艰苦劳作之中。他如饥似渴地阅读——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这是一种不加任何批判的学生方式的阅读——约·海奈克齐乌斯的《按照〈罗马法全书〉次序叙述的民法原理便览》、安·蒂博的《罗马法全书的体系》以及其他法律文献;并且把《罗马法全书》的头两卷译成德文。此外,从马克思在柏林大学第一学年的学习课程来看,主要有《罗马法全书》《刑法》《教会法》《德国普通民事诉讼》《普鲁士民事诉讼》等课程。经过艰辛的理论劳动,法哲学体系图谱在马克思的头脑中逐渐形成了。这一体系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名为《法的形而上学》,其主要意图是先验地规定法的原则、思维、定义;第二部分名为《法哲学》,旨在论述法的先验原则在罗马法中的贯彻。这个不完整的体系纲目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法律思想,可以说是《拿破仑法典》在法哲学领域中的理论概括。

(一)康德主义的影响

刚刚进入法学领域的马克思深深地受到康德主义的影响。青年马克思所生活的年代,是风雷激荡的时代。当时,在德国法学界,有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康德主义法学和黑格尔主义法学。黑格尔法学表面上似乎在为现有的一切唱赞歌,这使马克思感到厌烦。同当时大多数人一样,马克思还没有认识到黑格尔学说潜在的革命意义。而历史法学派的保守主义性质,也使马克思很难与之苟同。对于血气方刚、充满青春活力的马克思来说,康德学说无疑是驰向生活的“理想之帆”。我们说,康德法律观的特点是理性自由主义。它不同于英法的自由主义思潮,它是在当时德国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自由主义学说。康德法学的这一特点,对于那些深受18世纪启蒙运动影响的德国人来说,是颇具诱惑力的。而马克思正是在弥漫着浓郁启蒙精神的环境里长大的。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学观便成为刚刚从事法学探索的马克思的思想理论原则。

马克思到柏林以后,便期望通过艰苦的研究,在康德理想主义法学观的指导下来分析法律的一切领域,进而构造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从以上那个不完整的法学体系纲目来看,很清楚,“关于实体法学说”的部分,基本上来自康德的思想。康德主张把权利分为物权、人格权以及物权性质的人格权;而康德所说的人格权,又是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同样,马克思在“关于有条件的契约私法”这部分纲目中,总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人对人的权利、物权和在物上人对人的权利;这三方面的内容与康德的观点基本一致。另外,马克思关于“人对人的权利”的阐述,也是建立在对契约问题研究的基础之上的,这同康德很相似。

康德哲学作为“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反映了德国落后的社会阶级面貌,也表现了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时代精神,是法国政治革命的德国思想升华。从政治和法的角度来看,卢梭对康德的影响最大。卢梭所宣扬的“天赋人权”论和人的自由观,深深地吸引着康德。卢梭思想成了康德的强有力的向导;卢梭的画像成为康德客厅中唯一的装饰品。正如康德自己本人所说的,从卢梭那里,“我学会了尊重人”。康德继承并发挥了卢梭的思想,强调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性质,主张代议制,反对一人立法,积极宣扬卢梭的“人服从自己立法才是自由”和“作为公民人人平等”的观点。所以,如果说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的“骄子”,那么,康德则是德国的“卢梭”,是德国启蒙运动的集大成者。通过康德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如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青年马克思也明显受到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

当马克思从事法学学习两年之际,他在给父亲的信中期望在这一结束过去、开辟未来的“转变时机”,用“思想的锐利目光”严肃地检讨过去,进行深刻的精神反思,从而更执着地探索未来。他对自己两年来法学思想的演变进行深刻的解剖。对自己法学思想的解剖,实为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的解剖,即对康德、费希特理想主义法学世界观的解剖。马克思发现,原来自己精心构架的法哲学体系大厦,竟处处充满着矛盾和错误。

(二)向黑格尔主义的转向

在这场精神世界的风暴中,马克思之所以能抛弃理想主义法学观,显然是由于他已经找到一种新的思想武器,这就是黑格尔学说。本来,马克思在来柏林以前,就对黑格尔思想有一些了解。但是,这种了解是很肤浅的。因为他只看到了黑格尔思想表达方式的艰深、晦涩及其“离奇古怪的调子”,只看到了黑格尔学说表面上的“官方色彩”,而不懂得在这一枯燥的形式下所包裹着的深刻力量,也不懂得黑格尔学说的真正革命价值,所以他并不喜欢黑格尔的思想。相反,康德、费希特充满浪漫主义激情的理想主义世界观,却很合马克思的口味。只是,当马克思依据理想主义精神构筑法哲学体系的企图不断遭到困难乃至失败的时候,马克思才感到自己正面临着一场“精神上的危机”。

在1837年夏秋,马克思因刻苦学习而使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便到柏林郊区施特拉劳休息。在疗养期间,他开始总结自己的思想进程,深刻地评判自己曾经热情信仰过的思想。他重读黑格尔的著作,深深地为他那丰富而精辟的思想所吸引。他再一次钻到这个思辨的海洋中间,以证实“精神本性也和肉体本性一样是必要的、具体的,并且具有同样的严格形式”[2]。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学说掌握最深的是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的理论,而这正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在黑格尔以前,康德、费希特的主观唯心主义都是将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绝对对立起来,用主体驾驭客体,用“应有”去审判“现有”。青年马克思认为,这不仅是康德、费希特的缺陷,而且是自己构架的那个法哲学体系的根本缺陷,因为黑格尔强调要在现实本身中寻找观点,而不应该任意分割客体。于是,一个昔日的“思想之敌”——黑格尔学说,如今正成为马克思的“精神依托”。

在探讨马克思所经历的这场“思想风暴”的时候,分析一下这一时期马克思同青年黑格尔派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马克思法哲学发展的主线,是至关重要的。青年黑格尔派继承康德、费希特等人的理性自由主义精神,从主观方面去驳斥其老师的理性国家主义思想;同时,他们又运用老师的辩证方法来猛烈地攻击现存的宗教和政治。这一运动在法学领域的表现,就是以柏林大学教授爱德华·甘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法学派。甘斯用康德的自由民主主义观点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考察法的问题,认为“绝对观念”绝没有在当时的普鲁士国家制度上找到它自己最后的也是最完善的形式;它还必须不断地发展,力求充分实现自己的本质,并且力图把黑格尔关于逻辑的与历史的一致的哲学思想,贯彻到对民法的继承权问题的研究之中。那时,甘斯在柏林大学法律系讲授刑法,马克思恰好是他的弟子。甘斯教授强烈的自由民主精神以及他把黑格尔的思想用于法学和历史领域的教学内容,极富有吸引力。在甘斯的影响下,马克思进一步认识了黑格尔学说,也进一步坚定了自己的自由民主主义立场。然而,如果说甘斯教授的影响对于马克思转向黑格尔主义起了很大作用的话,那么,同以布·鲍威尔为首的“博士俱乐部”的接触,不仅使马克思深深卷进这一激进的哲学—政治运动,而且使马克思更加懂得黑格尔学说对于自己的极端重要性。在给父亲的信中,马克思说道:“在患病期间,我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也读了他大部分弟子的著作。由于在施特拉劳常和朋友们聚会,我接触到一个博士俱乐部……这里在争论中暴露了很多相互对立的观点,而我同我想避开的现代世界哲学的联系却越来越紧密了。”[3]这个“现代世界哲学”就是黑格尔哲学。因此,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在新的斗争中去运用这一新的武器,并加以考验。

马克思到柏林大学不久,便参加青年黑格尔派的“博士俱乐部”,很快他就成为这个团体的精神领袖之一。这位青年人的敏锐时代感、广博知识和论证的高度逻辑性、深刻性和彻底性,使这个团体的成员十分钦佩。当时,马克思主要致力于哲学研究工作。他先后读了黑格尔的《自然哲学》、亚里士多德的《论灵魂》和《工具论》,斯宾诺莎的书信集,以及莱布尼茨、休谟和康德的著作。

二、《博士论文》中的法哲学观

从1839年年初起,马克思埋头于古希腊思想史的研究,阅读了与此有关的大量书籍,并写下7本读书笔记。后来,他又在此基础上,撰写出著名的《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一文(这里称为《博士论文》)。《博士论文》是一部“自由哲学宣言”。在这里,马克思把自由这一法哲学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上升到本体论、认识论的高度来加以深刻论证,而这一论证的过程,则始终围绕着对伊壁鸠鲁自由观的评述这一主线而展开。

在马克思看来,伊壁鸠鲁思想的基本特征在于追求自我满足和内心的平静,诉诸偶然的“抽象可能性”,否定必然的“客观实在性”,崇尚主体的“自我意识”。马克思分析认为,伊壁鸠鲁的自由观贯穿于整个伊壁鸠鲁哲学,在伦理领域中,行为的目的就是从痛苦和慌乱中脱离出来,所以善就是逃避恶,快乐就是脱离痛苦;在政治领域里,自由哲学表现为契约。因此,伊壁鸠鲁的不朽功绩在于“肯定自我意识的自由”,强调个体的自由和独立性。伊壁鸠鲁并不像以往希腊哲学家那样对天体怀有一种虔诚的尊敬之意,他反对那些在天体现象中只承认唯一的、永恒的和神的本原的人,说这些人陷入了占星术士的虚妄解说,进而否定天体“永恒性”的传统观念。因此,马克思热情地把伊壁鸠鲁称为“最伟大的希腊启蒙思想家”。马克思很欣赏伊壁鸠鲁对于主体自由命题的高度重视,强调在对周围现实的关系中个人所具有的独立地位和基本作用。马克思也看到伊壁鸠鲁思想的基本弱点,认为他过度肯定偶然性而否定必然性,把个人的价值、利益与幸福推到极端的地步,从而导致“绝对自由”观。

马克思通过对古希腊思想史的考察,特别是通过对伊壁鸠鲁自由哲学的研究,不仅加深了对现时代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哲学世界观:既强调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由、价值与尊严,又重视客体、环境的作用;人要成为自由的人,不能单纯地满足于对现存世界的批判,更重要的是要采取行动,来改变世界;体现时代精神的自由哲学应当能够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怎样才能使人不受压迫?怎样才能使人成为自由的人。因之,《博士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由观虽然是以“自我意识”的面目出现,虽然还建立在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但毫无疑问,它是新理性主义法学世界观的“哲学纲领”。这种自由观的内在精神,像一根红线贯穿于马克思一生对自由问题探索的整个活动之中。

三、《莱茵报》前期

马克思于1841年4月15日获得耶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当时,他本打算通过执教于大学讲坛来继续进行自己的理论探索,但由于普鲁士王国政府变本加厉的反动,青年黑格尔派中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反对反动当局的公开政治斗争中去。继费尔巴哈之后,施特劳斯和布·鲍威尔先后被赶下大学讲台。这样,通往教学活动的道路也就在马克思的面前封闭了。马克思终于为自己选择了政治战士的使命。

1842年1~2月,马克思为《德国年鉴》写了第一篇政论文章,即《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这篇文章标志着马克思直接跨入社会政治生活。1842年4月,马克思开始为科伦激进资产阶级派别主办的《莱茵报》撰稿,继而成为编辑。我们把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工作分为两个部分,即以《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为代表的前期思想和以《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为代表的后期思想。马克思在《莱茵报》前期的法学观仍属于新理性主义的法学批判观念,《莱茵报》后期的法学观则是开始了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过渡。

1840年,弗·威廉四世登上帝位。他表面上似乎仍然要给人民以自由,暗地里却在挥舞独裁的大棒。这根大棒首先打向德国思想界。1841年12月24日,他颁布新的书报检查令,以取代1819年10月18日的旧法令。马克思敏锐地觉察到这个新法令的真实意图——只是为了掩盖出版自由同书报检查互不相容这个事实。于是,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立场上,继承近代启蒙运动的传统,运用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深入地分析了法与自由的关系,抨击专制法律,捍卫出版自由。

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指出,新法令的颁布,恰恰暴露了长期以来有法不依的专制状况。在评论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辩论这一事件时,马克思写下《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1842年4月)一文。与那篇评书报检查令的文章不同,马克思不再一般地批评书报检查制度,而是试图从比较具体的政治事实出发来讨论出版自由问题。他不再把出版自由作为一个普遍的抽象概念来加以论述,而是把它同省议会中各个阶级、阶层的态度联系起来进行研究。这样,他对于普鲁士专制制度的批判,就从对于检查令本身的批判扩大到对于产生这种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的批判。

1842年4月,马克思奋笔写下《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一文,讨伐这一封建制度的“卫道士”,捍卫启蒙运动以来的理性主义传统。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在德国法律思想领域兴起一股代表半封建势力的保守主义法学思潮,即所谓历史法学派。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德国哥廷根大学教授胡果,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萨维尼、普赫塔等。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出现,反映出当时德国社会内部所存在的深刻矛盾。马克思抨击说,胡果否认理性,推崇实证,亵渎了对正义的、道德的和政治的人来说是神圣的一切,借此去颂扬历史学派的庸俗观点,要人们承认那种甚至丧失了理性的假象的实证现实。因此,马克思把胡果的自然法理论看作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在胡果身上,充分表现了“放荡者的全部轻佻,即庸俗的怀疑主义”[4]。18世纪所产生的唯一轻佻的东西就是历史法学派,胡果不过是一个用旧制度的观点来判断事物的“启蒙运动者”。

这一时期,《莱茵报》编辑部发表了一些批判基督教的文章。《科伦日报》政治编辑、普鲁士政府的密探海尔梅斯对此予以攻击。马克思立即予以反击,于1842年6月写下《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一文。他把自由法思想与黑格尔的伦理国家观融合起来,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作了精辟的阐述,认为:国家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国家的真正的社会教育作用就在于它的合乎理性的社会的存在;国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大家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从而使个人和整体的生活打成一片,使整体在每个个人的意识中得到反映。

从整体上看,马克思仍然把自由理性视为国家和法的基础及其本质,但这种理性却不是自由主义法学派的“个人理性”,而是“公共理性”“人类理性”。他批判地改造了卢梭、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认为从前的国家法的哲学家是根据本能(功名心、善交际等),或者是根据理性,但不是公共的而是个人的理性来看国家的。他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这一时期,青年马克思的理性主义法思想是奠基于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但马克思也开始摆脱黑格尔的影响。诸如,马克思对理性本身的看法、对哲学与政治关系的认识等,都反映了他开始摆脱黑格尔的影响。

四、恩格斯的理性主义法律批判:向黑格尔主义的转向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于1820年11月28日出生在普鲁士莱茵省巴门市的一个纺织厂主家庭。当时的莱茵省,是德国经济、政治最发达的地区。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这个地区影响很大,自由民主思潮在居民中很盛行,在司法实践中仍沿袭法国统治时期所建立起来的比较进步的资产阶级法制,《拿破仑法典》成了莱茵省民事法律领域中的经典蓝本。和特利尔市不同,巴门的精神生活弥漫着虔诚的宗教气氛,最狂热的路德派新教在这一带的势力很大。恩格斯生长在一个宗教信仰、宗教传统根深蒂固的家庭里,他的父亲在经商之余,竭力对儿女施加严格的宗教教育,要求儿女永远最盲目地、无条件地相信圣经教义。在恩格斯思想发展之初,宗教虔诚主义的意味十分浓厚。由于父亲的执拗坚持,他只好在高中毕业考试前一年(1837年9月)辍学,坐到父亲商行事务所的办公桌前。翌年,他又到不莱梅的一个商行里继续学生意。尽管经商职业与恩格斯的抱负不相称,但他却利用这一时机,在不莱梅广泛进行社会交往,特别是通过从事文艺创作更深入地接触当时德国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种种问题,关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现象,精神世界的自由主义热情越发旺盛。

在现实生活的启动下,恩格斯的精神世界开始发生尖锐的矛盾斗争。他深深陷入对宗教信仰的真实性的怀疑之中。通过剧烈的内心世界的冲突,恩格斯逐步抛弃宗教信仰。恩格斯之所以开始摒弃宗教信仰,显然也同“青年德意志”运动的影响有关。“青年德意志”是19世纪30年代产生于德国的一个文学团体,它受到海涅和白尔尼思想的影响。这一派别在其文艺、政论作品中捍卫信仰自由和出版自由,表现了小资产阶级的反抗情绪。恩格斯从事文艺创作之初,也深受“青年德意志”运动的影响。他很欣赏“青年德意志”派心目中意识到的“时代观念”即政治目标:“它们建筑在每个人的天赋人权之上,并且涉及现代关系中同这种权利相矛盾的一切事物。这些观念包括:首先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也就是实行立宪制度;其次是犹太人的解放,取消一切宗教强制,取消一切门阀贵族,等等。”[5]他对“青年德意志”运动的精神领袖白尔尼推崇备至:“白尔尼是个为自由和权利而斗争的伟大战士。”[6]因此,恩格斯便自豪地称自己“已经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青年德意志派了”[7]。鉴于日益广泛地接触丰富的社会斗争实践,恩格斯逐步觉察到“青年德意志”派思想上的不成熟和政治上的不坚定。他认为,“青年德意志”挣脱了动荡时期的混浊状态,但它本身还是这种混浊状态的俘虏,在青年德意志分子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是模糊和混乱的,他们对自由民主的政治原则了解得也很肤浅。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他对这时国内迅速兴起的青年黑格尔运动发生兴趣。特别是施特劳斯的《耶稣传》,给恩格斯送来解释宗教的新武器,对他从宗教疑惑里彻底觉醒过来起了重大作用。他兴奋地说,我目前是一个热心的施特劳斯派了。因此,此时的恩格斯不再试图在理性与宗教之间搭起一条彼此统一的桥梁,而是猛烈抨击宗教的虚伪性。恩格斯正是通过青年黑格尔派,特别是施特劳斯,开始接触到黑格尔学说。

恩格斯认为,黑格尔思想是以表面上的“官方”色彩,遮蔽其精神核心的反官方思想。他指出,黑格尔是一个很有思想的人,他把自己已经完成的体系交给了国家,而当局却没有下功夫去仔细领会黑格尔的深奥难懂的体系形式以及晦涩的文风,因而庇护黑格尔,差一点就把他的学说捧成普鲁士国家哲学;殊不知,黑格尔哲学竟敢从理论的风平浪静的港湾驶向事件的波涛汹涌的海洋,这种哲学正是为了抨击现有事物的实际状况而已经剑拔弩张。“黑格尔是一个开辟了意识的新纪元的人,因为他结束了旧纪元。”[8]由此出发,恩格斯高度评价作为黑格尔学说的左翼继承人的青年黑格尔派,把这一派别称作是德国政治精神发展的最新阶段。

恩格斯于1841年9月前往柏林服兵役,在此期间以旁听生的资格到柏林大学听哲学课,很快便同“博士俱乐部”建立联系,参加了青年黑格尔派。至此,恩格斯走上了通向黑格尔主义的大道。他深深感到,自己已经从庸人思想的堤坝上走下来,从令人窒息的加尔文新派的正统思想束缚下冲出来,而进入一个自由精神的广阔天地。当谢林肩负普鲁士国家之命,跳出来攻击黑格尔学说的时候,恩格斯于1841年年底至1842年年初先后写下《谢林论黑格尔》《谢林和启示》《谢林——基督的哲学家》等文章和小册子,坚定地站在黑格尔的立场上,捍卫黑格尔思想的进步方面,揭露谢林“启示哲学”的实质乃是为“普鲁士国王的需要”而炮制出来的。

我们可以发现,如同马克思由康德主义经过激烈的精神世界风暴而转向黑格尔主义一样,恩格斯也由宗教虔诚主义,经过青年德意志运动而转向了黑格尔主义。尽管两人的思想起点不同,但其发展的结局却是相同的。他们在沸腾的社会斗争的催发下,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形成既强调自由理性又坚持历史辩证法的、建立在黑格尔主义基础上的新理性主义的批判法学观。和马克思一样,恩格斯继承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传统,抨击封建专制法律对人类自由理性的肆意践踏,追求个人自由、价值与尊严,维护体现人类自由的各种形式,从而闪现出他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的熠熠光芒。

恩格斯猛烈抨击宗教蒙昧主义,反对普鲁士国王所建立的基督教国家。在同谢林的论战中,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宗教批判的影响下,成了最先起来公开捍卫无神论的青年黑格尔派的成员之一,他从“自我意识”哲学出发,认为费尔巴哈对基督教的批判是对黑格尔创立的关于宗教的思辨学说的必要补充(此时的恩格斯还没有认识到这两人之间的原则区别),并且接受了费尔巴哈关于“神学的秘密是人本学”这一命题,指出每一个真正的哲学家的“真正的宗教”就是“相信观念万能,相信永恒真理必胜的信念”[9]。在揭露弗·威廉四世伪善面目的战斗中,恩格斯谴责建立基督教国家

恩格斯积极捍卫出版自由。在当时普鲁士的政治生活中,捍卫出版自由是激进民主主义政治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从1840年起登上普鲁士王位的弗·威廉四世,是一个君权至上原则的忠实信徒,竭力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企图用残暴的书报检查扼杀自由思想的任何表现。恩格斯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立场上,揭露书报检查制度的反动实质,维护出版自由。他先后撰写的《德国民间故事书》(1839年秋)、《时事评注》(1842年4月底—5月底)、《参加巴登议会的辩论》(1842年6月21日)、《普鲁士出版法批判》(1842年6月)、《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1842年10月左右)等大量文章以及和朋友的通信,都涉及这一重要问题。其中,以从1842年春开始恩格斯发表在《莱茵报》和其他激进派私立报上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尤为精彩。

恩格斯捍卫黑格尔主义的自由观。在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的过程中,恩格斯试图把白尔尼的激进的政治自由观同黑格尔的辩证法统一起来,并且接受了黑格尔的这一观点,即把世界历史看成自由概念的发展过程。在恩格斯看来,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在发展变化过程之中,任何一种现存的形式(包括社会形式在内)由于其内部的矛盾发展,都必将被新的、更合理的形式取代。恩格斯捍卫黑格尔关于自由与必然关系的辩证法思想,反对谢林把自由与任意混为一谈的错误观点。他指出,将自由和任意这两者混在一起,在谢林主义的思维方式中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其实,“只有本身包含着必然性的那种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的确,只有作为必然性的合乎理性性质的自由,才是真理”[10]。这就是说,真正的自由是一种对于现有世界的必然性理解的自觉行动。

在《集权和自由》(1842年9月上半月)中,恩格斯强调应当用理性的普遍规律来论证集权。在《柏林杂记》(1842年8月19日)中,他曾分析柏林“自由人”只务空谈、不行实践的假激进主义。这样,在柏林的最后几个月里,恩格斯已经开始同青年黑格尔派疏远了。

1842年11月,恩格斯离开故乡,前往英国曼彻斯特的“欧门·恩格斯”纺纱工厂实习经商,在途中他访问了科伦的《莱茵报》编辑部,第一次会见该报主编马克思。这时,他们的观点已在很多方面相互接近。不过,由于马克思以为恩格斯是柏林“自由人”(马克思对“自由人”持否定态度)的同盟者,所以这次见面比较冷淡。关于这次会面,1895年恩格斯曾回忆说:“马克思当时正在反对鲍威尔兄弟,即反对把《莱茵报》搞成主要是神学宣传和无神论等等的工具,而不作为一个进行政治性争论和活动的工具;他还反对埃德加尔·鲍威尔的清谈共产主义,这种共产主义仅仅以‘极端行动’的愿望作为基础……因为当时我同鲍威尔兄弟有书信来往,所以被视为他们的盟友,并且由于他们的缘故,当时对马克思抱怀疑态度。”[11]尽管如此,分别的时候,恩格斯答应为《莱茵报》写英国方面的通讯。这样,恩格斯就开始和马克思建立了共同的战斗目标。